我引用一则微博:“如果要说大实话,拆迁在发展过程中是很难避免的。倘若不能废除拆迁,那么我们对每一起拆迁维权的围观和声援,实际上都是在鼓励更多的对抗,这又必然会制造更多的鲜血和悲剧。难道这是我们希望的吗?预防悲剧的发生才是我们的目的。”微博主人,是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http://t.sina.com.cn/profile.php?uid=1662450871&page=2
这句话,其实无法准确理解,本身自相矛盾。伍皓所以能勉强延续此话题,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自设前提,主要是“拆迁在发展过程中是很难避免的”。但这句话,根本经不起推敲。伍皓所列举,美国的大规模西进运动,那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民族征服,不可与现代国家公共事务层面上的拆迁混为一谈。于现实层面上,真正出于公益需要,是否可以由政府组织拆迁,并没有太多的疑问,疑问在于:怎样确定公益?经由怎样的程序确定公益,以避免强势主体随心所欲,就能认定为公益?怎样给予赔偿?是否能明确,但凡不真正出于公益需要,绝对不能组织强迁?不作具体阐释——当然也与微博简洁得不能再简洁的表达方式有关——又言“倘若不能废除拆迁”,“我们对每一起拆迁维权的围观和声援”云云,便难免予人以任何一种形式的拆迁都“很难避免”,不应、不容对抗的印象,以为任何一次对抗,一次围观与声援,“又必然会制造更多的鲜血和悲剧”。
那么,怎样预防悲剧的发生呢?伍皓提出了三点,包括“以群众诉求为中心”,提供公益谈判援助,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等等,自以为得计,却都只是强调政府、官员、强势主体的个人操守,特别空,还是经不起推敲,即如果具体拆迁行为的这些强势主导者不这样办,甚至可能打着理性拆迁的旗号组织强拆,制度如何应对?被拆迁者如何应对?于此点上,伍皓再次偷换了概念,将自己提出的应该预防悲剧发生偷换成了如此空泛的“伍三点”,也一定能防止悲剧发生。
以上,只是我个人对伍皓微博内容的理解与质疑,我的理解,不一定符合其本意。同样,评论作者李鸿文亦根据自己对伍皓博文的理解,写下些评论文字,发表在9日的《中国青年报》,题名为《网友过河了,官员就别假装摸石头》,在自己所理解的博文意思的前提下,表达了不同意见。http://zqb.cyol.com/content/2010-12/09/content_3459776.htm
然后,有消息说,伍皓竟准备起诉李鸿文和《中国青年报》了,理由是该文“误导了公众对我关于反强拆、要理性协商观点的认知,导致公众误认为我是暴力强迁的支持者。”伍皓强调,他的微博那段话说的是“拆迁”并非李的文章中所说的“强拆”。
这就奇怪了,一个人,有权利强迫任何人以特定方式理解自己的表述么?如上所述,在我个人,尽管与李鸿文不同,不以为伍皓所说的拆迁基本指强拆,却也推断出,他所说的拆迁中,至少是必然包括有强拆的。任何一个人,面对着特定的表达,当然会有不同的理解,这样一种不同,是能够且应该被容忍的么?我以为是的,并以为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权利。此一权利,由言论自由权利推导而来。即言论自由权利,实际是自由表达一己之思想的权利,是思想自由权利的延伸。
但伍皓谓李鸿文之特定理解与表达涉嫌“故意歪曲和断章取义侵害公民名誉权”,也并非一点道理没有,不能说此种故意性肯定不存在,关键是,怎样去证明故意性的真实存在与否呢?伍皓所说的断章取义,应该就是他认定李鸿文故意歪曲他本意的证据了。他所认为的李鸿文断章取义,应该主要指李在评论中所引,为我在文首所引的从“如果要说大实话”到“必然会制造更多的鲜血和悲剧”,没有将本则博文全部引用,更没有引用下文。这样,是否就是断章取义了呢?我个人以为不是的,因为李之所引,已经是很完整的一句话,没有直接改变其本意。当然,这只是我一个人的看法。
如果这场官司真的打了起来,则借伍皓所言,“让更多的人认识到言论自由是有法律边界的”,即本案要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的边界究竟在哪里?没有了具体的言论自由边界,实际上,后果不主要是过于自由的言论危害了社会秩序、侵害了他人隐私,却是言论动辄得咎,是言论越来越不自由,知情权越来越没有保障。
而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不要说以司法形式确定言论自由的边界,便是公开讨论言论自由的边界,也几乎是不可能做到的。以故,我热烈欢迎伍皓能顶住压力,打起这场官司来,给所有人一个讨论言论自由的机会,给法律一个界定言论自由边界的机会。
我不能准确预测这场官司是否会真的开打——正是出于上述原因,本场官司正式开打的可能性,其实微乎其微——便是真的开打,我也不能预测结果,但我个人以为,现代社会有容错的必要。以为参考者,是在新闻报道上,国际通行实际恶意原则,即为了充分保障言论自由权、公民知情权,仅以是否自行编造或自行篡改素材、论据为报道者是否制造虚假新闻的标准,如是,则判定其故意歪曲,具有实际恶意;如不是,纵是报道与事实不符,也不追究责任。
于具体节点上,李对博文的理解与伍皓欲借博文所传达的意思不同显然不足为故意歪曲的证据,则判定结果就只能决定于断章取义的具体标准究竟是什么?毕竟,李鸿文不可能引用伍皓的全部相关言论,但凡不牵涉自行编造或自行篡改,不特别明显地对完整的一句话掐头去尾,直接改变其基本意思,是否就不应在法律层面上认定为断章取义?伍皓以为自己的本意被误解了,不妨继续写博,将自己的观点彻底表达清楚,但凡言论自由的权利有保障,他一定不会失去回应、表达的机会。尽管他的回应、表达,也不可避免会被其他人认为误解了自己的本意。而且,在我个人看来,一个人的公开表达,未被外力删改前提下,竟真的被多数人误解了,恐怕应该且只能首先检讨自己的表达是不是够清楚,逻辑够不够严密,论点能不能成立,办法具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不能怪别人的理解能力有问题,更不能首先认定了,那一定是故意歪曲的结果。
行文至此,我得强调两点:
一,本文所论及,只及于公民个人的思想自由权利、言论自由权利,而并非执着于现实之拆迁行为的是是非非。后者牵连复杂,实际上,我也不认为李鸿文大而化之的那些言论有多少实际意义,同时,对于伍皓强调的一点,“但说穿了,每起强拆背后,都是利益纠葛。满足了拆迁户的利益要求,事情平息了,但实际是转嫁到更多的购房户身上”,还能表示部分的赞同,但此中原因,着实与制度弊端有关,绝非伍皓的官场思维、既定制度的僵硬诠释者思维能解释,另文论述,不在此赘言了。
二,如果真打了官司,无论最后之司法裁决如何,也只能代表着特定法庭、法官对言论自由权利的理解,或顶多代表了现行法律对言论自由权利的界定,可以有强制执行力,能约束得了公民的行为,却不能约束公民的思想,仍然是公平正义、得当与否由得人自由评说,包括法律本身是否为恶法在内。
总之,言论自由权利,于整个社会,是人人平等,思想自由,但凡不造成直接伤害,容得自由表达;于公民个人,则是自己并非唯一,有表述以争取赞同、支持的自由,却没有强迫他人以特定方式理解、认同、屈服于自己的自由。语谓:“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坚决捍卫你说话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