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车船税法草案。为了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了这部法律草案全文并广泛征求意见。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30日。
关于车船税征收我个人认为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税率设计,而不要单方面考虑问题。既然征收车船税具有一种财产税性质,就应该按照车船的价值来征收。既然车船税考虑节能减排,则可以排量作为计税依据。此外,车船税还应该考虑车船的尾气排放标准、车船的行程公里数量、车船的载客人数、车船的具体用途等。不然,按照排气量作为标准设计税率征收车船税,同样排气量的车,车价相差一倍甚至数倍,显然不合理。鼓励小排量车,势必造成更严重的道路拥堵。如果不考虑车船的行驶公里数,行驶百公里与行驶万公里,缴纳同样税收也是不合理的。……
我认为,我国征收车船税一定要把征收车船税的指导思想搞清楚,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还是为了节能减排;是为了调节贫富,还是为了减少车船数量。同时,还需要把车船税使用方向进一步明确,否则,征收车船税可能未达到原有的初衷。
当然,我们也应当承认,要用一种税解决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为此,我们对征收车船税讨论,一定有助于科学、合理的征收车船税。
在如上明确的基础上,我认为,车船税税率设计应该主要考虑如下两方面因素进行征收。
在现有按照车船排量设计税率的基础上,加入车船(财产)价值,二者结合进行税率设计,起码就相对科学合理一些了。
具体设计由人大常委会聘用的税收专家决定解决吧。
我就不多说了。这里就算抛砖引玉。请批评赐教。
应该考虑综合因素征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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