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214)
陈绪国
【原文】〖质物的孽息〗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孽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孽息应当先抵收取孽息的费用。
【解析】〖质物的孽息〗
本条款,是关于质物孽息收取权限的规定。
关于质权人于质押期间能否收取质物孽息的问题,不同立场的人会有不同的见解与主张。理论上大体上认定质权具有占有质权而无收益质权,这种主张不无道理。然而,如果通盘考虑,首先我们应当认知的是,至于怎么处理质物孽息的问题,是当事人的自主权以内的事情,法律不便于也不应当作出硬性的规定。假若法律一口咬定完全必定得以收取或者完全必定不得收取,那样做是过犹不及,适得其反。其次我们应当认知的是,鉴于意定的收益质权是浮动性收益质权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设定,也可以不设定。当其设定以后,可以说是有益无害的,对于当事人双方都是有利的。质权人占有质物,由其收取质物所产生的孽息非常简便,利用孽息清偿债务,也符合担保物权目标责任制的要求,整个过程处理得当,对于出质人没有什么妨害,对于质权人行使收益质权更加有利。客观情势下,当经济不景气时,或者债务人经济窘迫时,或者债务人故意赖账时,债权人讨债是相当艰难的,这几乎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给予债权人、质权人以一定的收益质权,可以缓解这种紧张局势。
关于质物收取权限的规定,总体上是弹性的规定。其意义在于,质权人属于应当有的权利,而不属于固定有的权利。应当有的权利,指质权人与出质人达成合意,确认了质权人可以行使的孽息物收益质权。这里面包括了全部的或者部分的孽息物收益质权,均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俗成。固定有的权利,指法律认定不管出质人是否愿意、质权人是否接受,都得由质权人行使的孽息物收益质权。比较之下,还是“应当有的权利”比较合理一些:一来,符合当事人担保自主权的宗旨;二来,当事人双方会认为更加合理,也会同时愿意接受这种弹性规定。
质权人“应当有的权利”,对于占有质权与收益质权之间的关系产生不同的结果。所谓占有质权,是指质权人仅占有质物而无使用收益的权利,叫做纯粹的占有质权;所谓收益质权,是质权人对质物占有并有使用、收益的质权,是在占有质权基础上的加权型质权。本条款关于质权之“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孽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是包括两层意思的:第一层,肯定收益质权可以存在,但没有肯定只有这一种质权存在;第二层,但书了收益质权的唯一性、固定性,质押合同中不同意收益质权就不能成立这种质权。
本条款总体意思是,无论是肯定或者不肯定收益质权的存在,都要以质押合同为准。论及质押合同,可能发生两种情形:一种是“合同另有约定”,这就好办,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就不设立收益质权就是了。另外一种是,质押合同约定了收益质权,或者质押合同没有约定收益质权,或者质押合同的约定不明确的,质权人均可行使收益质权。对于后面两种模糊的情形,出质人没有追及权和溯及力。换言之,本条款总体上倾向于支持质权人的收益质权,只有个别情形除外。
收益质权,是法律赋予质权人的特别处分权,调整与突破了质权之信托权关系。当“合同另有约定”出现时,原有的质押物信托关系不变。当“合同另有约定”不存在时,原有的质押物信托关系需要改变。原有的质押物信托关系,即占有质权的信托关系,出质人委托质权人占有并妥善保管质押物,质权人是受托人负有相应的义务,形成基本的信托关系。现有的质押物信托关系,即收益质权的信托关系,因为质押物所有权没有转移的缘故,又因为质权人的质权范围扩大、上升的缘故,质权之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均在延伸,质押物信托关系也跟着延伸。现有的质押物信托关系对于原有的质押物信托关系并不排斥,而是自然而然地聚合、融合。道理很简单,既然收益质权成立后占有质权依然存在,那么,由收益质权所依附的占有质权的信托关系依然存在。如果收益质权成立后,将占有质权的信托关系取消,收益质权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整个质权之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就前功尽弃而崩溃了。
收益质权,有的法律专家定义为使用收益质权。应当注意的是,这个定义应当是从广义上来定义的。某些动产的使用收益是融为一体的,某些动产的使用收益是一分为二的,情形是有所区别的。这种区别,对于是否产生孽息有直接影响。譬如,出质人质押可经营运输的货车,质权人取得收益质权后,只有将使用权与收益权联成一体,才能实现收益权,才能产生租金或者直接的运营收入之类的孽息。假如出质人质押私人轿车,不可以经营载客或者载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收益权,不能产生租金或者直接的运营收入之类的孽息。因为动产质押物的使用收益质权分为两个类别,所对应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以及质权人的特别处分权关系、信托关系等,应当有所区别。
关于收益质权,法学家们经过考证,讲出了许多趣话。原来,最古老的担保物权和最古老的用益物权,均可从收益质权中找到其原型。根据中央政法大学江平、米健两位著名法学家介绍,古罗马法最早一类物权是质权,其中信托质权、物件质权、契据质权(抵押权)、权利质权构成了整个质权体系。广义的质权又称担保物权。因为质权的广泛应用和长期沿革,后世从市民法中繁衍出了普通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从万民法中繁衍出了国际法。这种最古老的质权,对于后世的大陆法、英美法和后代国际法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综合江平、米健著《罗马法基础》第257页、第37~50页)不过,收益质权在具体立法与应用过程中出现过一些争议与曲折,有的国家后来仍然肯定其存在,也有的国家仅限于占有质权,有的国家如我国那样的规定。所有这些,是因为各国的国情与具体环境条件不同而不同。笔者认为,我国的相关规定是符合国情和现阶段商品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与实际需要的,因而是正确的规定。
◎〖质物孽息的要点〗
关于质物孽息的要点,有关立法专家从法律关系方面作出了权威性解读,简明扼要而恰到好处。如果本文的解析有不恰当的地方,请以权威性解读为准。具体内容,请参见王胜明主编,姚红、杨明仑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60~461页的论述。
质物孽息的要点,就在于我们所要掌握的重点内容。这些重点内容,不妨在立法专家基础上作出新的归纳。
所谓质物孽息的要点,就是关于质权人行使收益质权时应当注意的事项。法律所认可的是收益质权为目标性、应当性质权,而不是必然性、固定性质权。在此基础上,再将相关的概念、事由作出解释。
一、关于质物孽息的法律关系
关于质物孽息的法律关系,基本上是建立在当事人意定生效的担保物权与定限担保物权基础上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法律规定在何种情况下质权人能够在对于质押物占有条件下,再进一步行使使用权、收益权和特定的个别的处分权。这些包括了基础法律关系和应用法律关系两个方面。
第一,关于质物孽息的基础法律关系。
确切地说,质物孽息的基础法律关系与应用法律关系是没有明显的界限的。我们不妨将质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收益质权的先决条件作为基础法律关系看待,便能让我们的思路更加开阔。
1.质押合同约定的基础法律关系
质押合同约定的基础法律关系,一种是但书式法律关系,是唯一否定收益质权的类型。合同中载明质权人对于质押不得使用和收益,质权人只得依据合同的约定实行。另一种是非但书式法律关系,合同中载明质权人对于质押可以使用和收益,或者是合同约定不明确的,质权人也可以行使收益质权。
2.质押合同没有约定的基础法律关系
质押合同没有约定的基础法律关系,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法律关系,但只有一个裁量的条件,可以判定质权人于此情形下依照本款的原则精神,自由行使收益质权。
3.关于质权人使用质权的基础法律关系
关于质权人使用质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本条款的规定相对地过于简略,对于使用质权没有提及到。在这里,我们要分清两种情形进行法理推断:一种是肯定式。与收益质权相关联的使用质权,因为收益质权要通过使用质权来实现,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将此项使用质权与收益质权一并来解决。另一种是随机式。质押合同中约定允许质权人行使使用质权的,这就形成了约定的使用质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不允许质权人行使使用质权的,这就否定了约定的使用质权。本法下一条款即第214条,对于质权人使用质押财产有限制性规定。
客观上,某些质押物是不具备收益质权的相关条件的,但大多数质押物是有使用功能的。质权人于占有质权基础上,再增加使用质权,是在使用所有权人的财产,当然需要通过出质人同意才行。
第二,关于质物孽息的应用法律关系。
质物孽息的应用法律关系,对应于质权人行使收益质权的可操作性与应用规范。确切地说,其与基础法律关系的界限不是很明显,这是为了便于理解记忆,才这样划分的。
1.孽息的种类
任何普通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孽息,均可分为两个类别,即自然孽息和法定孽息。质押物所产生的孽息,也包括自然孽息和法定孽息。质物所产生出来的自然孽息,是指质押物因自然原因由自身分离出来的“出息”,并存在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如果没有价值与使用价值就不能构成孽息。如质押果树上的果实,成熟以后可以食用,也可出售换钱,就有出息。如质押果树上的树叶,不能食用也不能出售换钱,就没有出息。法定孽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质押物所产生的出息,如根据质押合同产生的租金、利息等利益。应当注意的是,法定的利息是有上限限制的,太高的利息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这里还有一个技术规范问题。质权人依法收取孽息时,并不当然地立即地取得孽息的所有权,而是取得孽息的质权,孽息遂成为质权人标的。这要看合同上的有无除外约定,或者是依孽息的性质而定。如果孽息是价款、金钱,质权人可以直接用于清偿,以充抵债务;如果孽息是物,可以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以该物式孽息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孽息的充抵顺序
依法合理收取的孽息,应当按照相关的程序、顺序来充抵。首先应当充抵收取孽息的费用,然后充抵主债权的利息和主债权。譬如,以母牛作为质押物的,如果母牛已经产仔,质押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于是,当事人可以将牛仔折价或者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先充抵牛仔接生费用,然后再进行其他的程序与顺序。
二、关于质物孽息的法锁关系
1.质物孽息的法锁关系
关于质物孽息的法锁关系,是与质权法锁关系挂钩的法锁关系,可以说是个后续的债权链接方式。其与质权人收益质权的长消同步进行,收益质权成立它跟着成立新一条的法锁,收益质权不成立它跟着不成立新一条的法锁,收益质权消灭它跟着消灭该条的法锁。
质物孽息的法锁关系,所反映的是整个法锁关系的一部分,运用的是系统工程的办法来统筹安排。建立法锁关系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更加有利地实现债权、清偿债务。这跟质物孽息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只看到一个个的权利与义务,是一个个的片断。我们不否认法律关系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但是,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一切质权的法律关系,都是围绕着债权的法锁关系转悠的。
质物孽息的法锁关系,所对应的是质权人的收益质权,不对应使用质权。因为债权是以金钱、货币来衡量的,质物不产生出息与利益,对于清偿债务和实现债权不起作用,因此上,质物的使用质权不能与法锁关系相链接。
2.质物孽息法锁生效条件
质物孽息的法锁生效,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认定:
(1)认定动产交付生效,这是由动产交付生效主义制度支持的项目,首先是要从这个方面的来认定。这里指的质物孽息原来由出质人管有,后来改变为由质权人取得其质物孽息。这是因为,质物孽息的处分权一般为出质人所掌控,于质权人不能自主行使质物孽息处分权的情势下,需要出质人来确认动产交付。
出质人所交付于质权人的,可能是出息金钱,也可能是出息物。为了使得质物孽息的法锁紧密而有效,也防止质权人只拿钱不算账,怠于从账面上清偿债务,保护出质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认可出质人在质权人享有收益质权的情况下,仍然保留一定程度上的质物孽息处分权。
有的人会觉得奇怪,“既然质权人有了质物孽息的收益权,怎么可能发生动产交付生效呢?”这种质疑不无道理。殊不知,该项收益权是加了法锁的收益权,不是普通物权法那种无拘无束的收益权,因为质物所有权是属于出质人所有的,而处分质物孽息的权利依然主要掌控在出质人一方。正因为如此,认定动产交付生效不是谬论,也不是多此一举,而是最效率的一种法锁关系。
(2)认定金钱或者价款交付生效,这个要求就更高一些。因为有些质物孽息是出息物,不能直接用于清偿债务,因而不能直接与法锁关系链接。所有金钱或者价款都可以直接与法锁关系链接。如根据质押合同产生的租金、利息等,可以而且是必须与法锁关系链接。
由此可见,上述第一种生效,可称之为略式生效或者说不大包含的生效,因为动产交付存在出息物的交付和出息钱财的交付两种形式,是暂时忽略出息物的“生效”。第二种生效才是要式生效或者说完全式、大包含式生效。只要是运用金钱、价款来清偿债务,便可以立即与质物孽息的法锁挂钩。
除了以上两种基本形式以外,也有可能发生其他的情形。譬如说,质押合同中约定了质物孽息的法锁条件,允许质权行使收益质权,收取孽息。但质权人所收取的是出息物,不是金钱或者价款。出质人对于是否以何种形式来兑现债务,对于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形式不予以表态。遇到这种情形,质权人应当可以向地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等到质押期届满才申请强制执行。就是说,质物孽息的法锁关系与质押担保债权法锁关系虽然有联系,但法锁的功能作用与实现的期间是有长短不一的。因为长法锁、短法锁都有一套不同的解锁的办法。
3.质物孽息法锁生效形式
质物孽息法锁生效形式,仅指要式生效的形式,可以从时间上、次数上、频率上来考量其生效过程。
当质权人的收益质权一定时,收取质物孽息是质权人作主、几乎是单方面的行为,而法锁的链接是与清偿债务关联的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事情。假若质权人仅仅行使收益质权、收取质物孽息据为己有,而不用于清偿债务,这是只要权利不履行义务的非法行为,属于虚假法锁关系的一种,也是法律禁止的对象。虚假法锁关系,也就是零法锁关系,表面上有法锁关系,实际上是虚法锁关系。
质物孽息的法锁关系,除了分为略式生效和要式生效形式以外。在要式生效里面,还可以分为一次性生效和连续性生效形式。
一次性生效,指其法锁关系一次性链接、一次性生效和一次性消灭。锁前、锁中、锁后的顺序是连贯性的,是不能颠倒次序来进行的。
连续性生效,也可以间断性生效。指其法锁关系一次性链接、连续性生效和一次性消灭。同样地,锁前、锁中、锁后的顺序是连贯性的,是不能颠倒次序来进行的。
质权人行使收益质权、收取质物孽息,可以分期分批地进行与清偿债务,使得其法锁连续性地链接,直到全部质物孽息收取完毕,法锁关系才告终止。
连续性生效,应当有个效率考核制度。客观要求是间隔时间越短、频率越高,法锁关系的优良率和工作效率就越高。反之,生效时间拖延得越长、频率越低,法锁关系的优良率和工作效率就越低。
3.质物孽息法锁无效形式与虚法锁关系
质物孽息法锁无效形式与虚法锁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要以为质权人行使了收益质权、收取了质物孽息就一了百了了。法锁关系是一张法网,可以网罗到法律关系的法力无法企及的地方。
本条款在于确认与保护质权人的收益质权,这是无可厚非的。在高兴之余,我们还要为出质人想一想。如果质权人收到了质物孽息不入账、不认账、不承认清偿了债务怎么办?或者说,出现了虚假的法锁关系、法锁关系的效率低下怎么办?
当质权人的收益质权一定时,如果说收取质物孽息是由质权人作主、几乎是单方面的行为,而法锁的链接是与清偿债务关联的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事情。假若质权人仅仅行使收益质权、收取质物孽息据为己有,而不用于清偿债务,这是只要权利不履行义务的非法行为,属于虚假法锁关系的一种,也是法律禁止的对象。虚假法锁关系,也就是零法锁关系,表面上有法锁关系,实际上是虚法锁关系。
如果出现了质物孽息法锁无效形式与虚法锁关系,出质人往往不见得能够很圆满地得到赔偿。许多时候,是出质人吃了哑巴亏也不知情,连吃亏的证据也难以找到,何谈物权请求权?
对于出质人而言,也应当学得精明强干一点。关键在于,一是在允许质权人收取质物孽息的主意一定时,于质押合同载明处分质物孽息应当由出质人在场并主持处分;二是在将动产质物孽息交付于质权人时,立即与清偿债务联系起来,当天交付当天记载债务履行数额,并让质权人给出确认的字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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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0·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1·共有物债权债务的法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2·共有物债权法锁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3·共有关系物债权的追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4·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一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5·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二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6·共有关系性质的等额享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7·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三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8·担保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特征的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9·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特征的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0·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1·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2·无处分权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3·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遗失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4·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权利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5·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消灭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6·拾得人通知及返还遗失物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7·公安部门全权代理与返还遗失物的权利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8·遗失物保管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9·遗失物保管义务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0·遗失物领赏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1·失主遗失物认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2·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不同的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3·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4·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同文物保护法的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5·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6·主物与从物的转让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7·天然孽息与法定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8·孽息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9·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0·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1·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2·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三大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3·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4·自然资源使用制度的两种类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5·用益物权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定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6·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7·用益物权人补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8·用益物权人补偿权法定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9·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与等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0·常规海域使用权的四大等级区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1·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的执法要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2·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执法要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3·统分结合的自负盈亏经营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4·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5·土地用益物权与长期承包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6·耕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7·草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8·林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9·兼业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0·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生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1·两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生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2·土地流转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3·土地流转之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4·土地流转之专地专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5·土地流转之流转期定限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6·土地流转之择优录取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7·土地流转之集体优先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8·土地流转的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9·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登记的约束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0·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1·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的论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2·承包地不得收回的基本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3·承包地收回的特殊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4·宪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5·普通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6·部门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7·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土地流转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8·招标拍卖公开协商与其他方式的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9·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0·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1·建设用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2·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3·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4·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5·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6·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上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7·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下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8·已设立的建设用地用益物权及其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制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0·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1·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2·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土地用途》;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3·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使用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4·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争议处理办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5·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6·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7·土地用途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8·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9·土地用途变更的法理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0·土地出让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1·土地出让金的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2·现行土地出让金新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3·建筑物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4·建筑物所有权的除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5·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6·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多重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7·土地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8·建设用地流转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9·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的相关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0·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1·公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2·私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3·抵押权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4·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5·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两项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6·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7·提前收回出让土地的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8·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9·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0·公共利益与经济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1·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2·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4·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5·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6·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7·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性质辨别》;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8·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9·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0·宅基地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1·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2·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3·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5·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6·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7·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8·自然灾害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9·环境污染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0·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1·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2·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3·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4·不同土地所有制之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5·以地役区域区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6·以土地用途划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7·一般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8·地役权的基本物权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9·地役权是相邻关系的准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0·地役权是特殊优先级土地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1·地役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2·地役权合同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3·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4·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5·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6·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方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7·按义务性质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8·按组织形式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9·按土地用途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0·按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1·地役权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2·物上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3·权利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4·财产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5·地役权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6·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立法背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7·西方国家的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8·中国农村的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9·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意思表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0·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1·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主体适格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2·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区别对待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3·地役权转让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4·地役权转让限制之解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5·地役权抵押限制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6·地役权抵押成立的三个平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7·地役权抵押成立的限制因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8·地役权抵押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9·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0·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1·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2·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上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3·地役权法定解除之通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4·地役权法定解除之专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5·地役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6·地役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7·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8·担保物权之物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9·担保物权之债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0·担保物权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1·担保物权之信托权·权利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2·担保物权之信托权·财产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3·担保物权之信托权·交换价值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4·担保物权之信托权·直接与间接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5·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6·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7·担保物权主体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8·担保物权客体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9·担保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0·担保合同的从属与自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1·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2·担保范围之主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3·担保范围之利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4·担保范围之违约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5·担保范围之损害赔偿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6·担保范围之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7·担保范围之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8·担保范围的意定与法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9·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创新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0·两种状态之担保物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1·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2·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3·担保人三角债定限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4·三角债定限担保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5·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6·物保与人保的担保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7·物保与人保的要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8·物保与人保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9·担保物权消灭情形与性质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0·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简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1·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2·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对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3·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4·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5·抵押权性质之物债权(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6·抵押权性质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7·抵押权性质之信托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8·抵押权性质之反定限物权(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9·抵押权性质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0·抵押权之根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1·抵押权之一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2·抵押权之特殊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3·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4·抵押财产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5·不动产抵押范围之主从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6·不动产抵押范围之房地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7·不动产抵押范围之财产与财产权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8·不动产抵押范围之土地财产权优于土地财产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9·动产抵押范围之所有权型抵押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0·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制度(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3·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4·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5·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双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6·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隐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7·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8·不得抵押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9·抵押土地所有权属于最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0·抵押公益事业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1·抵押耕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2·抵押自留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3·抵押自留山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4·抵押宅基地属于次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5·抵押执法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6·抵押权属不明的财产属于一般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7·抵押合同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8·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与数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9·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0·抵押财产的综合指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1·抵押财产的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2·禁止流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3·禁止流押的特殊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4·禁止流押的均衡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5·禁止流押的特别定限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6·禁止流押的连贯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7·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8·不动产抵押登记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9·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0·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落空抵押权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定限登记对抗主义(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2·抵押权与租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3·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4·买卖击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5·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6·前置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7·兜底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8·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9·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0·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1·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的例外情形》;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2·抵押财产价值保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3·放弃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4·抵押权的顺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5·放弃抵押权或者顺位的责任免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6·抵押权的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7·抵押权的实现·折价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8·抵押权的实现·拍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9·抵押权的实现·变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0·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3·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4·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5·抵押物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6·抵押物孽息的收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7·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8·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9·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0·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1·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专项抵押的特别规定》;?(待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2·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通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3·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统一规划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4·抵押权存续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5·最高额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6·最高额抵押权法锁关系的多重性与持续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7·最高额抵押权的不确定性与确定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8·最高额抵押权的灵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9·法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0·意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1·最高额抵押权之协议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4·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5·模糊条件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6·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7·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8·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9·法律规定其他情形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0·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1·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统一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2·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协调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3·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可行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4·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实效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5·动产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6·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7·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8·不得出质的动产之一·有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9·不得出质的动产之二·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0·质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1·质权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2·质权合同之质押财产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3·质权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4·禁止流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5·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5·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二)》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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