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186)
陈绪国
【原文】〖抵押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指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与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解析】〖抵押合同〗
本条款,是关于抵押权设立的前置条件的规定。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产生法律效力和意思效力的重要标志。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订抵押合同,也不得违反抵押合同的约定来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立抵押合同,具有一定的技术标准和个人技巧,需要细心阅读本条款。
◎〖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的基本概念
抵押合同,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清偿债务、债权人为清偿债权和行使优先受偿权等权利而共同签订的书面合同。依照当事人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必须遵从物权法抵押范围、不得抵押范围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产生法律效力和意思效力的重要标志。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订抵押合同,也不得违反抵押合同的约定来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抵押合同是一种显示法律效力和意思效力的文书,必须以书面形式来表示。其基本内容如本条款所示,但不局限于本条款列举的四大内容,当事人如有需要,可增补一些切合实际的内容。为了使抵押合同能够发挥整体效力,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权合同登记,排除第三人对担保物权的妨害。抵押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经济合同。一般的经济合同是由单一的债权债务法锁链接而成的,有些经济合同也不一定需要书面形式来处理。抵押合同是由债权债务法锁和担保物权法锁双重链接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来表示。
抵押合同是表示抵押财产、抵押行为、抵押程序、抵押效力规范化、格式化的必然要求。本条款规定的四大类制式条件,基本上是缺一不可的法律规范和文书规范。严格按照法定的要求来签订抵押合同,既是替法律负责、也是替自己负责的必然要求。如果当事人执意违反本条款的规定,故意删除应当记载的重要事项与重要内容,造成的不良后果则由不负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当然,超越法律规定的抵押范围,擅自变更不得抵押财产的零物权范围为抵押财产范围的有物权,也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抵押合同。因此,所谓规范化、格式化的必然要求,也不仅仅限于将本条款的意思吃透,更大程度上还有其他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同样地认真执行。
有法学家指出,根据发生的原因不同,担保物权可分为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物权。前者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面产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法定抵押权;后者是指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话虽然是这么说的,尽管抵押权是“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并不能改变“意思表示”与“法律规定”的附庸关系。著名法学家江平、米健在论及“法锁的意义”时谈到:在债的关系中,“约束”力仍然是关键的自愿而不是强制性的。这种约束之所以能够实现,不过是由于国家法律的维护(江平、米健著《罗马法基础》第280页)。所谓抵押权是“意思表示”类的担保物权,只不过是“根据发生的原因不同”相对而言的,具体到抵押合同与具体实施时,基本上仍然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为准。比如,本条款四大项目的内容,第(一)、(三)、(四)项基本上就是法定的要求、少数是关于约定(意定)的要求,至于第(四)项“担保的范围”则完全是法定的要求。第(二)项大部分是约定(意定)的要求,但仍然有法定的要求。
总之,关于抵押合同或抵押行为,抵押权表面上是“意思表示”类的担保物权,而实际上没有“国家法律的维护”是很难做到的。当抵押合同成立之时或以后,国家法律的维护仍然是第一因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仍然是第二因素。当然,在执法过程中,哪些是“意思表示”类的势力范围,哪些是“法律规定”类的势力范围,两者之间是不能含混错乱的。
2.抵押合同的生效
抵押合同的生效问题是个大问题,到底是采意定生效,还是采登记对抗主义?这个问题应当明确下来。依笔者的主见,岂止是应当采登记对抗主义为“上策”?应当采登记生效主义为上上策。
众所周知,采意定生效,就是指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抵押合同,自书面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这是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权、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办法,但工作效率不一定等于合同效力,不能保证履行合同的质量。任何国家都有一个相对性的规矩,抵押权与抵押合同登记是上策,不登记是下策,因为不登记就不能排除善意第三人对抵押财产的受让,对于抵押权人优先实现债权可能会产生被动、不利的影响,也影响到抵押合同的信誉。抵押合同意定生效,其法律效力还是不很强的。
目前的抵押合同生效制度是,抵押权的设立和抵押合同生效的关系,可以由合同法来规范。合同法给定的生效要件是,主体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可靠,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标的须确定且有可行性,采取书面形式,这些干净以后即可成立生效,与抵押权登记与否关系不大。抵押权的生效由物权法来规范。抵押财产范围和担保范围不同,抵押权设定的时间也就不同。
采登记对抗主义,是指当事人将抵押合同自愿登记,没人强制他们登记,也不是非登记不可,但是不登记就不能排除善意第三人对抵押财产的受让,对于抵押权人优先实现债权可能会产生被动、不利的影响,也影响到抵押合同的信誉。其实,这跟意定生效基本上是一回事,也可以说是换汤不换药。作为抵押权人是巴不得登记,作为抵押人就觉得嫌麻烦,当然也不排除个别抵押人有赖债的嫌疑。这样一来,抵押合同自愿登记往往归于流产而不得施行。中国物权法规定,船舶、航空器、汽车等机动车辆的财产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采登记对抗主义,在于保护买受人的交易安全,但又不能保证不登记的买受人能够抵制善意第三人对转让财产的受让权。抵押合同自愿登记的对抗主义,其法律效力还是不很强的。
采登记生效主义,是指抵押合同必须登记,非登记不可,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一般而论,不动产抵押合同必须登记,这是物权法关于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使然。这就是说,抵押合同生效之日,就是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尽管生效之日比意定生效晚了一些日子,工作效率低了一些,却能保证抵押合同的质量与效力,这是关键的问题之所在。
抵押合同的生效,涉及到多种不动产、动产等财产抵押范围和担保范围,理解本条款的意思,不能一口咬定是抵押合同意定生效、登记对抗主义生效,还是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主义,而是各种生效机制都有可能遇到的。可以说,迄今为止,中国的财产登记制度不是完全统一的,还不够格充当成熟的财产登记制度。
有法学家指出,抵押权合同的效力和抵押权的效力并不具有必然的法律关系。抵押合同只是抵押权成立的基础。有可能抵押合同生效,而抵押权不成立,也有抵押权登记完成之后,抵押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即便如此,抵押权登记依然具有公信力。这么说来,抵押权登记依然是不错的优化选择。当然,抵押合同规范化和确保质量、不逾规矩和不蔑视效力,是当事人应当自觉性的表现。
抵押权是不以占有抵押人财产为程序或目的担保物权,抵押权人的控制权本来就不太稳定,而法律允许抵押合同意定生效、登记对抗主义生效,当事人一不登记,应有可能产生经济纠纷,对于抵押权人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也有可能使抵押合同前功尽弃。故笔者认为,中国应当建立统一的不动产、动产抵押制度,完全采登记生效主义法律要件,不留下任何法律缺口,这肯定是利大于弊端的。
◎〖抵押合同规范〗
抵押合同规范,是抵押合同概念一个组成部分,它是衡量抵押合同是否合乎技术标准的标志。许多指标是细节性的,却不容忽视,因为细节也关乎抵押合同的正误优劣和成败利钝。
本条款合共四个项目,是抵押合同的简要指导性规定。对此条文,也只能是简要的解读。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与数额,要求我们全面地、发展地看问题,不应当孤立地、静止地看问题。
1.被担保债权是竞合债权
被担保债权,应当包括主债权和抵押债权,首先是主债权,其次才是抵押债权。抵押债权,也就是狭义上的担保债权。
主债权是原始债权或初始债权,当事人于经济活动中,一方开始产生债务,另一方开始产生债权,并用合同表示同意。此时的法锁关系,是初始的单极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用价值或者价格来表示之。
抵押债权是担保债权实现和优先受偿的加强债权,与主债权一脉相承。两者之间相同之处,是实现债权、清偿债务的目的是一致性的;不同之处,是实现债权、清偿债务的手段不同。不附加担保债权的主债权,实现债权的方式是比较单调的,也是不怎么安全的,因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还债不具备优先受偿和抵押品变现受偿的客观条件,对于拖欠债务的行为缺乏动力机制和相当的约束力。抵押债权将主债权贯通起来,使得两种债权浑然一体,并利用巧妙的抵押权法锁关系来加强抵押权的权利与实现债权的权力。此时的法锁关系,由单极式上升到多极式,由主债权的价值或者价格清偿债权变更为以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来清偿债权,将债权与物权嫁接,添加了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信托式抵押权、反定限物权、特别处分权等新的权利品种,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的价金优先受偿。
有的人会认为,被担保债权就是被担保的主债权。其实不然。那样的话,就是将担保范围人为地缩小了。抵押合同固然是要担保主债权,但决计不能将“被担保债权”的整体孤立地、片面地割裂开来。
主债权和抵押债权是两个有机组成部分,首先是主债权为抵押合同和抵押债权提供基础建设的条件,其次是抵押合同和抵押债权充实了主债权和主债权合同的力量。仅以债权标的额度为例,抵押债权的标的大于主债权的标的。如物权法第173条规定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项目,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范围,除了物权法以上规定的以外,还有定金、保证金等项目,反正是于主债权之上增加了担保债权的份额,抵押债权肯定肯定大于主债权的范围。
2.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与种类
又如,被担保债权的金额,是以抵押合同或者抵押债权为准的,不是以主债权合同或者主债权为准的。主债权的数额,指主债权的财产金额,或者对劳动力支付的工资、劳务费等报酬。抵押合同或者抵押债权的数额,是以主债权的数额为基础,并略有增加的金额,如增加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的任何一项或者几项,便可于主债权上形成新的债权。当然,被担保债权的金额,不是两个债权合同的简单相加,而是以抵押合同的担保金额为准。抵押合同可以担保主债权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债权,但肯定会有增值部分的债权,否则,抵押合同就缺乏约束力了。譬如,主债权合同中记载有债权10万元,如果全部转移到抵押债权合同中来,仅仅加上利息一项、仅仅一天时间,就超过10万元的债权标的金额了;如果仅就10万元债权中的5万元转移到抵押债权合同中来,仅仅加上利息一项、仅仅一天时间,就超过5万元的债权标的金额了。
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一般是以金额来衡量。特定情形下,也可以物件来衡量,如一件文物,一辆汽车,一台彩电等,反正只要能够合理地实现债权、当事人双方同意就行了。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同样要从主债权和抵押债权两个部分来考量。与被担保债权和被担保金额的做法不同的是,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是可以于两个债权之中累加的,其他的不是可以累加的,而是以抵押债权与担保金额为准。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于主债权合同中,主要是指财物之债,还是劳务之债。财物之债,是指以给付一定财物为内容的债。财物,包括金钱或者相当金钱价值的物品,如彩电、冰箱、钢材、铝合金、面粉等等。除了一般的物以外,也可以提特定的物,如个人持有的文物等。劳务之债,指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劳务为抵债义务的债。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于抵押合同中,主要指担保范围的“债上债”,但不能说成是“额外的债”。以上提到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就是担保范围的“债上债”,这种债权也是不可忽视的。所谓抵押权,就是给予抵押权人以加权,给予债务人人以减权的形式进行的,对于抵押人或者知人有鞭策作用,对于抵押权人有增益作用。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一般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最终日期,是衡量债务人履行抵押合同与债务是否诚实可信的标志,也是债权人实现抵押债权的时段分水岭。这要分两种情形来对待:
一种是完全统一的最终日期,属于履行债务的期限比较宽松、散漫的一种形式。债务人不管三七二十一,所有债务均等到最终日期一并清偿,中间不停留、不分账清偿。这是一种最齐整的履行债务的办法。
譬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在2012年12月31日前履行“一并清偿”的债务,并约定超过债务履行期限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就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偿还债务,明示其法律后果之所在。以上12月31日,就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过了12月31日24时,债务人没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
另一种是分时段履行债务的“最终日期”,属于履行债务期限比较零碎、紧凑的一种形式。为了迟早履行完毕债务,减少利息等担保物权中的负担,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分期分批还债或者抵债,每一批都有“最终日期”即截止日期的明示,以此来界定是否违约,或者是否履行债务与义务。这是一种最分散的履行债务的办法。
譬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分期分批偿付,完全偿付日期定在2012年12月31日前履行“清偿完毕”。其间,当年3月31日之前偿付第一批债务,并解除第一批财产抵押权;当年6月31日之前偿付第二批债务,并解除第二批财产抵押权;当年6月30日之前偿付第三批债务,并解除第三批财产抵押权;当年12月31日之前偿付第四批即最后一批债务,并解除最后一批财产抵押权。抵押合同还约定,每一批超过债务履行期限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就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偿还债务,明示其法律后果之所在。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分期分批偿付,所谓“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分期分批进行的:第一批的期限,是当年3月31日24时,债务人没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第二批的期限,是当年6月31日24时,债务人没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第三批的期限,是当年6月30日24时,债务人没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第四批的期限,是当年12月31日24时,债务人没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这第四批的期限,虽然从节点上也是一个批次,却标志着整个抵押权期限的结束,到了算总账的时候来了。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个实现抵押权的客观标准。无论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是多少,均统一到年、月、日、时、分的一个节点上来衡量与约束,容易记忆与执行。抵押权的实现,确实是有时间、空间的距离,而时间距离的缩短等于是空间距离的缩短。时间、空间的距离缩短,又标志着实现抵押权的距离在缩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是经过步步为营、步步缩短距离的办法,来加强抵押权的控制力和凝聚力,从而达到抵押合同预期的目标与收到可人的效果。
由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担保责任的起点也是最终的归属,用时间来左右实现抵押权的客观标准,容易被抵押合同当事人普遍认同接受,遂成为抵押合同的一大亮点和一大法定条件。毫无疑问,如果抵押合同中没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将会使清偿债权债务遥遥无期,整个抵押合同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对于谁也没有合同约束力,简直是不可思义的。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是涉及到抵押对象的名称、性质、形状、量化标准、存续地点以及涉及到禁止抵押的范围等常规性的综合指标。
首先,抵押合同有一定的格式指标。
大凡实用文书,都有一定的格式要求。如各种合同包括抵押合同,必须要有一定的格式指标。不仅有格式指标,而且有这些指标的写作顺序,不能乱写一通。如本条款列举的六类指标,基本上可以排列为:(1)抵押财产的名称;(2)抵押财产的数量;(3)抵押财产的质量;(4)抵押财产的状况;(5)抵押财产的所在地;(6)抵押财产的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这样按顺序写下来,就条理分明了,阅读和记忆方便多了。
其次,抵押合同有一定等级的硬指标。
如果作个分类,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涉及到禁止抵押的范围,应当属于抵押合同的特级硬指标;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是制式必填栏目,属于高级硬指标,也是属于任何抵押合同必填的栏目;抵押财产的质量、状况,属于一般性的硬指标,其重要性与必要性没有其他指标那么实际,但也不乏硬指标的角色。
就是说,所有的栏目,都应当作为硬指标对待,不能作为软指标对待。
其三,抵押合同含有法定指标与意定指标。
法定指标与意定指标,是抵押合同中混合性指标,可依此载明显示其重要性程度。
法定指标,是由法律规定的必填栏目,因为其标志着特定的指标与一般的指标的区别。最重要的法定指标,是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栏目,因为抵押范围和禁止抵押范围,决定抵押合同的法的效力和追溯力。其次是不由当事人意定而成立的指标,如抵押财产的名称、所在地,既是法定的必填栏目,又是合同当事人随意浮动填写的栏目。
意定指标,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必填栏目,对应于法定的指标,又是属于一般性的指标。抵押财产的数量、质量、状况等栏目,是由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意思表示决定的,法律只不过是倡议填写这些栏目,但它们的具体情况、具体条件、量化标准是由当事人确定下来的,合同当事人是可以随意浮动填写的栏目。
其四,抵押合同的指标各司其职
抵押合同是由综合指标组成的聚合体,尽管性质和特色不同,各种指标均可以独立作业,并各司其职。
抵押财产的名称,指抵押的是何种标的物。知道了其名称,就有了第一印象,容易记忆与辨别,不与其他标的物、自然物相混淆。
抵押财产的数量,指抵押的财产有多少,用阿拉伯数字来表示。与之配套的还有数量的单位,如件、个、只、把、台、套和重量、面积、体积等。所有这些,作为抵押权交换价值的第一手参考资料使用,能够较直接地与清偿债权债务挂钩。
抵押财产的质量,指抵押的财产品质与等级参数。依照一定的质量标准来判定其品质优劣程度,抵押权人可选择自己中意的优良品种来设定抵押权,以减少经济磨损的机会。
抵押财产的状况,指抵押的财产现实状态。如抵押标的物的磨损程度、新旧程度、折旧程度、自然损耗程度、离散程度、位移程度等现实情况。当事人可以估量出价值几何,签订抵押合同时双方做到心中有数。
抵押财产的所在地,指抵押的财产身在何处。据此,合同当事人可以确定抵押财产的方位与周围的环境状态,进一步确定是否可以位移,抵押权人如何远距离控制。因为抵押权是不以占有标的物而设定的悬浮式担保办法,于抵押合同中一定要载明抵押的财产身在何处。
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指抵押财产归谁所有或者由谁依法使用,有没有财产的处分权。这一栏目,虽然是按自然顺序排列在最后一栏,却是最重要的栏目之一。抵押财产范围和禁止抵押财产范围,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意定效力等,均可以从中得到答案。
以上六个抵押合同栏目,也是六个抵押合同的标准件,它们如各种机器零部件一般地安装在抵押合同中。在抵押合同中,它们是一个一个地组装上去的。如果缺少一个零部件,整部抵押合同的机器就可能不能正常运转。抵押合同的机器运转时,它们一同跟着运转。当这部机器停止运转时,他们一同停止运转。
(四)担保的范围
抵押财产担保的范围,是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三大担保物权通用的担保范围,于抵押权中也概莫能外。
担保的范围,于物权法第173条中有了明确规定。它们指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1.主债权担保
主债权,指经济合同中约定的初始债权。担保的主债权,指抵押权人将主债权链接到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进行多极化法锁处理。亦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关系链接成物债权关系,用担保物权锁定债权,以有利于未来实现抵押权时,将主债权连同抵押债权一同处置。担保的范围,首先的事由,就是因为要顺利实现主债权,而另外设定抵押债权与担保范围,以便于债权人优先受偿。主债权也有几个类型。其中,金钱债权是最主要的类型,所谓欠债就是指债务人欠还钱;另外,交付货物的债权、劳务的债权、信托投资的债权、长途运输的债权等等,都是主债权所发生的对象。
2.利息担保
利息,指借贷合同中,借贷人支付给出借人本金以外的金钱回报。利息,对于每个当事人来说是微观的担保范围,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宏观的担保范围。当然,利息还有法定的和意定的之分。商业银行的利息,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产物,也是法定的担保范围。民间的借贷利息,往往高于商业银行的利息,是微观的担保范围,也是意定的担保范围。抵押权的主债权是多种多样的,利息样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如金钱债权的利息,交付货物的债权利息,劳务的债权利息,信托投资的债权利息,长途运输的债权利息等,均可成为担保范围的一部分。应当指出的是,中国自从辛亥革命时起,法律仅保护正当比例的利息,对于高利贷的利息国家从来没有承认过。
3.违约金担保
违约金,一般指经济合同中载明的带有惩罚性、强制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罚则。
此法则的运用,是在事实要件成立时,与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法律规定的条件相对照,从而作出惩罚性规定。担保范围的违约金,指为防止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尽的义务,或者越权、专权履行合同的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机会损失,设定违约行为人应当支付的惩罚性、强制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罚则。如果说担保利息是温和式小额惩罚,那么,违约金是暴烈式大额惩罚。如担保范围的利息是主债权年利率5%,违约金也是主债权金额5%,也可能是几天时间内的罚款。
4.损害赔偿金担保
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越权、专权、不适当地履行合同与债务,给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机会损失等损害而支付的全价式甚至于超全价式赔偿费用。这是一种高强度的带有惩罚性、强制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罚则。这在担保范围内,是强度最大的一种担保成就。
此法则的运用,是在事实要件成立时,与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法律规定的条件相对照,从而作出全价式甚至于超全价式惩罚性规定。
譬如,甲方向乙方要求依抵押合同按时按质按量交付钢材,以备建筑之急需。但乙方交付的钢材不合格,造成所建造的房屋不合格。甲方就有权向乙方赔偿损失的项目,有赔偿购买钢材的价款与运输费、装卸费,赔偿所建造房屋不合格的直接经济损失、人工费、误工费,以及抵押权人因实现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适当费用等等。担保范围中这些约定,是一种高强度的带有惩罚性、强制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罚则,抵押权人所得赔偿额度,应当是全价式甚至于超全价式惩罚性规定。
话又说转来,如果以上合同是一般性的经济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难度大许多了。如果债权人在民事诉讼期间提出诉讼保全,或者提出以浮动抵押的方式确保债权,那依然是非常被动的作为,也不一定能够马上成功。所以说,抵押合同与担保范围,看起来是简单的,却是有一定的学问的。
全盘考察本条款的意义,便会发现一个难点问题。即当损害赔偿金担保居于高强度的带有惩罚性、强制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罚则时,而抵押权的实现是相对弱势一些的担保方式,可能会造成执行难等问题发生。为了加强担保范围的功能作用和增强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抵押权人可以在抵押合同增加“留置权”的附加条件,以便于损害赔偿和其他要害担保范围的顺利实现。
5.实现担保物权费用的担保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所实际花费的各种费用。之所以将此项费用也列入抵押合同之中,是因为债务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定如实清偿到期债务,导致了抵押权人发生了额外的费用,这种额外费用理应由债务人承担,对债权人进行经济补偿。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债权人垫付的对抵押财产评估费用、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的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变卖或者拍卖、或者强制执行的费用等等,但不包括人民政府财产保管和费用在内。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人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应当是实报实销、实报实补,不能狮子大开口,也不能将招待律师的招待费用也算在内。
6.其他担保范围
物权法关于担保范围的规定,是简略式的规定。立法专家为此支招: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只包括上述一项或几项,可以约定上述各项都承担担保责任。担保的范围依合同的约定确定;当事人对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抵押人应当对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合同除包括前四项内容外,当事人之间可能还有其他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比如抵押财产的保险责任由谁承担,抵押人如果提前偿还债权向谁提存,发生纠纷后是否申请仲裁等等,这些内容也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王胜明主编,姚红、杨明仑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00页)
相关规定:
《担保法》第38条[订立书面抵押合同],第39条[抵押合同内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9条[房地产抵押订立书面合同]
相关链接:
价值中国陈绪国《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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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耕地保护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自留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自留山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宅基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集体财产防火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6·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农民集体财产民主信托共管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8·农民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9·物权法的四化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0·物权法综合效力之“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1·物权法综合效力之物权排他兼协同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2·物权法综合效力之政策性物权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3·物权法综合效力之技术性物权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4·物权法综合效力之物权的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5·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出台之经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6·宪法物权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相同之处》;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7·宪法物权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不同之处》;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8·宪法物权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之不同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9·集体地权之一物一权主义排他性效力评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0·集体地权之优先权效力评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1·集体地权之对世效力评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2·集体地权之四大权能效力评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3·集体地权之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对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4·城镇集体的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5·城镇集体信托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6·城镇集体民主公布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7·集体财产公平保护的四级防火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8·私人财产的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9·私人财产的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0·私人财产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1·私人增益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2·私人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国家财产防火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3·私人财产防火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4·出资人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企业法人所有权》;
《解析物权法(69)》;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6·公有团体法人支配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7·社团法人支配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8·业主建筑物专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9·业主建筑物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0·业主所有权的性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1·业主所有权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2·业主所有权的的动态平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3·法定建筑区划内的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4·规划车位车库的业主优先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5·业主车位车库的约定性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6·业主车位的法定性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7·业主的自治组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8·业主共决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9·住改商的类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0·住改商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1·业主共决权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2·业主维修资金与日常共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3·业主费用的分摊》;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4·业主费用分摊的证据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5·物业管理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6·物业信托管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7·业主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8·业主的生活物权请求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9·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0·相邻关系的权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1·处理相邻关系的指导性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2·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3·用水排水的处理措施》;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4·相邻关系的通行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5·相邻关系通行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6·相邻关系管线安设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7·相邻关系间隔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8·相邻关系通风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9·相邻关系采光日照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0·相邻关系的环境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1·相邻关系环境保护的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2·相邻关系不动产作业安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3·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4·物权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5·物权共有制的性质(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6·所有权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7·使用权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8·作用权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9·利用权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0·所有权按份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1·使用权按份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2·作用权按份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3·利用权按份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4·共同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5·夫妻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6·家庭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7·相邻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8·合伙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9·共有物共同管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0·共有物管理的初级形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1·共有物管理的中级形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2·共有物高级管理之派生性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3·共有物高级管理之金融产品投资》;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4·共有物的高级管理(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5·共有物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6·共有物重大修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7·共有物处分权的基本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8·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9·夫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0·家庭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1·业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2·合伙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3·共有物分割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4·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与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5·共有物分割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6·共有物分割瘕疵的担保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7·共有物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8·相邻业主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9·合伙关系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0·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1·共有物债权债务的法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2·共有物债权法锁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3·共有关系物债权的追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4·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一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5·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二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6·共有关系性质的等额享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7·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三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8·担保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特征的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9·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特征的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0·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1·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2·无处分权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3·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遗失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4·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权利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5·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消灭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6·拾得人通知及返还遗失物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7·公安部门全权代理与返还遗失物的权利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8·遗失物保管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9·遗失物保管义务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0·遗失物领赏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1·失主遗失物认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2·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不同的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3·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4·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同文物保护法的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5·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6·主物与从物的转让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7·天然孽息与法定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8·孽息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9·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0·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1·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2·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三大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3·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4·自然资源使用制度的两种类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5·用益物权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定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6·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7·用益物权人补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8·用益物权人补偿权法定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9·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与等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0·常规海域使用权的四大等级区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1·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的执法要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2·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执法要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3·统分结合的自负盈亏经营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4·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5·土地用益物权与长期承包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6·耕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7·草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8·林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9·兼业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0·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生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1·两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生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2·土地流转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3·土地流转之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4·土地流转之专地专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5·土地流转之流转期定限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6·土地流转之择优录取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7·土地流转之集体优先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8·土地流转的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9·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登记的约束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0·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1·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的论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2·承包地不得收回的基本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3·承包地收回的特殊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4·宪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5·普通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6·部门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7·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土地流转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8·招标拍卖公开协商与其他方式的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9·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0·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1·建设用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2·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3·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4·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5·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6·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上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7·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下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8·已设立的建设用地用益物权及其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制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0·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1·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2·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土地用途》;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3·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使用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4·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争议处理办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5·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6·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7·土地用途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8·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9·土地用途变更的法理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0·土地出让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1·土地出让金的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2·现行土地出让金新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3·建筑物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4·建筑物所有权的除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5·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6·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多重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7·土地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8·建设用地流转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9·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的相关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0·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1·公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2·私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3·抵押权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4·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5·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两项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6·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7·提前收回出让土地的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8·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9·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0·公共利益与经济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1·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2·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4·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5·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6·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7·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性质辨别》;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8·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9·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0·宅基地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1·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2·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3·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5·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6·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7·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8·自然灾害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9·环境污染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0·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1·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2·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3·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4·不同土地所有制之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5·以地役区域区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6·以土地用途划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7·一般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8·地役权的基本物权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9·地役权是相邻关系的准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0·地役权是特殊优先级土地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1·地役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2·地役权合同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3·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4·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5·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6·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方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7·按义务性质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8·按组织形式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9·按土地用途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0·按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1·地役权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2·物上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3·权利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4·财产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5·地役权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6·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立法背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7·西方国家的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8·中国农村的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9·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意思表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0·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1·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主体适格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2·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区别对待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3·地役权转让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4·地役权转让限制之解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5·地役权抵押限制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6·地役权抵押成立的三个平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7·地役权抵押成立的限制因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8·地役权抵押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9·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0·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1·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2·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上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3·地役权法定解除之通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4·地役权法定解除之专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5·地役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6·地役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7·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8·担保物权之物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9·担保物权之债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0·担保物权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1·担保物权之信托权·权利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2·担保物权之信托权·财产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3·担保物权之信托权·交换价值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4·担保物权之信托权·直接与间接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5·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6·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7·担保物权主体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8·担保物权客体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9·担保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0·担保合同的从属与自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1·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2·担保范围之主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3·担保范围之利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4·担保范围之违约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5·担保范围之损害赔偿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6·担保范围之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7·担保范围之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8·担保范围的意定与法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9·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创新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0·两种状态之担保物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1·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2·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3·担保人三角债定限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4·三角债定限担保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5·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6·物保与人保的担保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7·物保与人保的要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8·物保与人保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9·担保物权消灭情形与性质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0·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简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1·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2·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对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3·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4·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5·抵押权性质之物债权(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6·抵押权性质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7·抵押权性质之信托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8·抵押权性质之反定限物权(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9·抵押权性质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0·抵押权之根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1·抵押权之一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2·抵押权之特殊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3·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4·抵押财产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5·不动产抵押范围之主从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6·不动产抵押范围之房地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7·不动产抵押范围之财产与财产权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8·不动产抵押范围之土地财产权优于土地财产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9·动产抵押范围之所有权型抵押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0·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制度(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3·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4·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5·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双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6·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隐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7·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8·不得抵押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9·抵押土地所有权属于最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0·抵押公益事业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1·抵押耕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2·抵押自留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3·抵押自留山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4·抵押宅基地属于次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5·抵押执法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6·抵押权属不明的财产属于一般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7·抵押合同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8·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与数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9·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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