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份的时候,中/共开除了原深圳市长许宗衡党籍和公职。由此引起我的一些联想,有三种情况:一是应不拘党派、党群选人才。二是犯罪毋须开除党籍,就应直接移送司法处理;三是在任职期间因某种事由,开除党籍,应对其任职无直接影响和关联。我认为这样的中国,才是真正的法治中国;这样的中国,也才是多元、正常、能够凝聚所有国人和外国人的人心士气建设的新中国。
一、不拘党派、党群选人才
本来,建设国家,不分党派。如果说建设国家都分党派,任职都需党籍,那么完全是划地为牢,排斥异己。不要看你们党员都是好人、能人。只要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应视为一个好的建设者。有段时间,规定公务员考试必须是中/共党员、其他党派都不行。因此在大学掀起了“入党考公务员”的宏伟志向。但是,以利趋之,并非好事,为了赚钱、捞待遇,而入党的,正是所谓“入党动机不纯”的一个集中体现。一些污七八糟的人,为了高工资、高待遇、不交税、占房产、甚至是霸人妻女而入党,这对任何党派恐怕都不是什么好事。如果政府部门充斥这种利欲熏心之徒,更是国如累卵了。在这方面,在2010年8月,中/共中央新闻发言人出场时,发言人就首先回答了这个问题表现重视。
爱国不分先后,爱国更毋须分党派。要人爱国,就不能设置人为的党派门槛,除了一些关乎国家秘密的特殊岗位,或者一些党派内部特殊岗位之外,本就不应设置更多的党派门槛。即使是在你们党内的工作人员,如果对党外人士进行排斥,恐怕也并非好事。人才不怕多,不怕人才高精尖,才是一个最基本的道理。
当今,人事制度改革,正是方兴未艾。今年6月,《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经(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正式实施。提出了新的人才工作方针:“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这个计划还提出了一个久已实施的引进高端人才的“千人计划”。今年6月,中/共组织部长李源潮在天津考察时,还特别提出“国家要抓紧的是实施千人计划,而各地也都要有自己的千人计划”。这说明我们国家的人才选拔已经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同时其选才方式也步入了新时代。
同时,“公推公选”也已成为全国各地人才遴选的常态。这种超越党派选人才已经成为一个趋势。一些地方尝试选拔各个党派人才担任领导干部,发展(共)党外干部的选拔任用等等尝试,取得了初步进展。比较突出的要数江苏省。从2007年开始,江苏就在公选中定向选拔党外干部比例,2008年更是有无党派人士及其他民主党派人士被选任为建设厅和交通厅长,成为文革后少有的新鲜气象。今年8月的步伐更大,我省公推公选30名副厅职领导干部,并且有4个职位定向为非中/共党员,还有23个职位未作党派规定,为党外优秀人士通过竞争选拔方式走上领导岗位提供了机遇,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唯公、唯国而不唯党派、不唯党群,则是真正的聚才建国之理。中国民主党派就有9个,而无党派人士更是占了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如果划地国牢,必然给我们的建国大计人为地制造了障碍。选人才,而无分党派,不分是否参加过某个党派,只要是对国家建设有利,只要是“人才难得”,都为国所用,而真正得益的,是我大中华,如此必然能凝聚国内外精英才俊,成就我大中华伟业。干部公开选拔,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公平竞争,不论何党何派、有无党派,都不予歧视,这样才能真正的选好才、用好才、培养好人才,共图国家发展大计。
二、犯罪毋须开除党籍
我们日常的做法是,犯罪了,先开除出“党”,这似乎是一些党派的惯例。
这一方面,可能意在表明以其党派的理念,是不允许犯罪的,犯罪了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党也不能容他。另一方面,也表明各党派对国家法律的尊重。既然其已违犯了国家法律,当然也已经违犯了党纪,应当受到党纪的处罚。开除就是一个很明确的处罚方式。
大陆地区如此,台湾地区也同样如此。比如台湾地区的民进党,就是这样。尽管他在判刑之前,陈水扁夫妇已双双退出了民进党,但当他所涉案件宣判之后,他们党也还举行了一个开除出党的仪式。只是,大陆的共/产/党不同一些。他们党有个纪委,往往是他们党一发现问题,不是交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而是由他们党的纪委来做这些工作。往往先是“双规”,在规定时间、地点交代问题(其实也就是羁押,是否涉嫌“非法拘禁”就另说了),待调查清楚了就是先开除了党籍,然后放他们到司法处理去。作为一个党派,能查得这么仔细,确实也少费了国家司法部门很多神。
过去有“为人不犯法,犯法不为人”,说的是在文/革时期,一旦犯法,就照死里打,扁担砍啊,皮鞭抽啊,吊起来打啊,根本就不把人当人。也就是说,你想做“人”,就别犯法;犯法了,对不起,就怪不得别人不把你当人了。现在不同些了,那就是,你要么不犯罪;犯罪了,对不起,你就不能做党员了。不仅是执政党如此,在野党或是其他民主党派也一样。
从党内看,你一犯罪,就给开除了党籍,“政治生命”也就完结了,这似乎是一种惩罚。而从党外看,你的党员一犯罪,你就一脚把他踢出你们党。这就有几个方面的弊端:
一方面是不仗义。不管如何,他在犯罪前或是犯罪中或是在没暴露之前,他们都是你们党的党员,这是不容否定或是不容隐瞒、隐晦的。一些犯罪份子,尽管给你们开除出党了,对你们党往往念念不忘。有很多犯官到临刑前都在忏悔,说是辜负了他们党的培养。比如成克杰、胡长清等都是这样。应该说,他们虽然犯了罪,但是对你们党的感情却并没有变、对你们党的恩德至死不忘。即使是你们党的林彪、江青集团首恶份子,他们不但违了国法、党纪,也为害了社会,但是在对他们进行审判之时,他们有很多都是自认“顾全大局”、“忍辱负重”的,他们对共/产/党的忠心从来都是表露无遗。这点随着历史的久远,我们会更加深刻地认识到。
而放之现在,现在一些高官,与这些文/革份子相比,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并没有进步多少,而现在同样活跃在当今的政治舞台上。比如一些唱文/革歌、用文革歌治精神病之类的已经不是个别人了。他们这些人,虽然还没有机会让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但是,我们同样不能怀疑其对自己所在的党派的忠心。战国时期,孟尝君食客三千,也不乏鸡鸣狗盗之徒,而赖其化险为夷的也正是他们。因此,作为一个党派,本来就如海纳百川,方可成其大。既使他们犯了罪,但他们同样也应是这巨大党派中的一员,将他们抛弃也同样是不公平的。
另外,在他们犯罪的时候,作为党派,对他们本来就没教育好、监督好,甚至是没教育、没监督。而当东窗事发、人家犯罪了,正是需要你们党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改正错误、获得轻判、改过自新的时候,你们却怎么可以一脚踢出党派了事,这本身就是不仗义,短视的表现。
另一方面是污染环境。人们说“人文环境”——人群其实也是有环境指标的。只要是犯罪了,你们党就把他们褫夺党籍。那么,他们都到哪去了呢?他们不可能再重新参加其他民主党派,那么他们就只能变成一个所谓“民主人士”、“无党派人士”或者你们党叫的“群众”了。把犯罪份子不是留在党内教育改造,反而是把他们推向纯洁的群众队伍。造成的结果是犯罪份子全变成了“群众”,而一些党派里面,则是一个也没有。罪,是他们在你们党内时就犯下了的,而一旦败露了,他们就变成群众、变成民主人士、无党派人士了,难道“民主人士”、“无党派人士”和“群众”就成了藏垢纳污之所?这不是在污染群众队伍、污染群众的人文环境么?
第三是于事无补。这些犯罪份子,生是你们党的人,死也是你们党的鬼。犯罪时,他们本就是你们党的党员,事发后,也与你们党脱不了干系。在他们的履历中,肯定还会加一个:某某党员。或者什么党派都省略了,只写上个“党员”。不管他是不是因为参加你们党而后来蜕化变质了,还是怎么的,反正他们犯罪时是你们党的党员,这已经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现在,他们尽管被开除了党籍了,他们犯罪时却确是你们党的党员,或者说现在也会说他们是原你们党的党员。开除出党和没开除出党有什么不同呢?于事何补?
三、开除党籍与担任的公职应无直接关联和影响
退/党,往往是一个敏感话题。其实,这在现代社会政治上来说,本是很平常的生态。比如,一是担任政府官员,为了保持行政中立,其退/党才能任职。比如香港前特首董建华、现任政务司、前财政司长唐英年,都是按规定退出了自由党才任担任职务。对于一个法治社会,其社会生态会象我们的社会分工一样,越来越精密,越来越细致。现在我们看来是很平常、或者是潜规则的东西,将来都会是常态。
这种常态还有很多形式,比如在一些政党政治的国家,如代表某个党派去投票,结果却违背了这个党派的方针政策,也就好象我们的人大代表,违背了选民的意志,需要遭到罢免一样,也同样可以清理出或是其自动退出党派的情况。
我们知道,担任公职,是属于行政序列。如果在他们的工作中,与他们党派的理念格格不入,他们党同样是可以将其开除出党的。但是,他既担任的是公职,如对并没有为害公职、无渎职行为,则应与其党派为何无关。既然可以不拘党派选人才,那么当他们与他们党派的理念不合时,他们受到他们党内的处分,应与其公职没有直接关系(当然这个“公职”,只限与非党派代表身份)。
现在我们讨论这个问题,似乎是早了些,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管理的完善或日益多元化,特别是在我国实行了引进海外高端人才“千人计划”之际,这些问题已经是我们需要直接面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