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心中的十五个拆迁问题(六)
(十) 新条例用《城市房屋征收管理条例》名称更合适
据本人浅见,“征收”一词是跟土地连在一起以“土地征收”一词在2004年宪法修正后出现的新词汇,到目前为止,征收一词一般直接用在土地前面,如“土地征收”,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补偿为条件,依法强制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城市用地的行为。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不动产。”在这里,可以征收房屋,但文字没直接表述,给人的视觉冲击就不象这次“房屋征收”来的明显。应该说,提出“房屋征收”是一大进步,它体现了法律对房屋所有人的尊重,也为条例里政府作为征收人作了铺垫。但我总觉得新条例的名称有点别扭。“国有土地上房屋”有两个意思可以理解:1、房屋建在国有土地上,表示建筑形态的房屋建在国有性质的土地上,那该房屋的价值仅仅就是重置价,没有土地使用价。2、相对于集体性质的土地而言表示该房屋是国有性质的房屋,那该房屋的价值就包含了土地的使用价值。所以上,作为条例这样可以有两种理解是不严肃的。况且,国有土地还包含国有出让和国有划拨两种形式,对房屋的所有人来说,这两种形式的土地取得成本不一样,我们政府在征收补偿时是否同等对待呢?新条例里没有讲。本人认为,只需在老条例名称中将“拆迁”改成“征收”就可以了,不要搞得太复杂,也不严肃,改用《城市房屋征收管理条例》就行了,这样简明扼要,不易产生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