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9
抵押土地所有权属于最高级零物权
陈绪国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本条款,是关于不得抵押的不动产、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利范围的禁止性规定。与物权法第180条“抵押范围”的规定形成鲜明的对照。不得抵押范围,可实行零物权的“一票否决权”进行强制性执法措施,以期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本辞条,讨论抵押土地所有权属于最高级零物权。下辞条,讨论抵押公益事业的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本条款第(一)、(三)项的不得抵押财产的“零物权”,属于抵押财产或抵押行为容易产生危害国家、危害社会、危害公众利益的不良后果或者严重后果,应当采取一票否决权或者定向否决权的办法来制止和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主题:抵押土地所有权属于最高级零物权
立法专家指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一律禁止抵押。尽管集体和集体的所有权是形式上的所有权,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统辖权。本条款第二项,也指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中国法律没有规定对于国有土地所有权或以抵押。集体所有的土地,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种。农用地除四荒地的建设经营权外,一般不允许抵押,建设用地大量的要依法转为国家所有。
土地所有权,不仅仅是涉及物权当事人最根本性的权利,而且是涉及到国家领土(领海、领水以及领空)主权完整的全民所有的最根本的利益。
抵押土地使用权与抵押土地所有权,仅仅只有二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以抵押权限的时间来说,抵押土地使用权是有抵押期限规定的。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所系的农村土地使用权而论,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高延长多久未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而论,最高使用期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换言之,农村地区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一般是70年,城市地区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只能是70年(城市住宅用地自动续期者除外)。港澳台地区的土地使用期与大陆地区有所不同,目前不在此数据范围之内。
抵押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是十分严重的。
首先,抵押土地所有权意味着破坏了土地使用期制度,意味着土地权利人永久性地抵押以至转让。
为什么呢?因为,据天文学家考评,地球的生命目前正值壮年时期,宇宙诞生于距今137亿年前的一次大爆炸。大爆炸以后30多万年,宇宙温度降到足够低的程度,使得电子与光子结合生成原子等物质。宇宙从此由晦暗的迷雾状态而变得透明起来。地球目前正值壮年时期,今后还有65亿至70亿年的自然寿命。这就是说,只要被抵押和转让的土地不受人为的污染或自然的毁损破坏,可以连续不断地使用数十亿年时间!这也同时意味着抵押土地使用权与抵押土地所有权有着天壤之别!
其次,抵押土地所有权意味着转让和破坏了国家的领土主权,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成为军事帝国主义或者经济帝国主义的鲸吞豪夺的耻辱对象,一发而不可收拾。
回顾中国自从鸦片战争以来所经历的惨败格局,从1840年的鸦片战争直至八国联军战争、甲午战争,中国军队连连失败,战争赔偿额连连攀高。清朝政府一方面对于国内人民进行空前的压榨与镇压反抗,另一方面对于外国侵略者极尽媚奸之能事。国库空虚之际,以海关税、盐税和全国4亿多人的人头税等名目的税种向侵略者担保,以抵押和割让国有土地所有权向侵略者担保,中国结果一步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中华儿女坠入极度痛苦的深渊。为了向帝国主义者讨还累累血债,无数中华儿女前赴后继,经过100年来的浴血奋战,才迎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艳阳天。
但是,尽管清朝政府是变相抵押和转让国家土地所有权手法,所经历的历史大灾难和后遗症,却是中国历史上绝无仅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至今不是一个领土完整的国家。人有统计过,如果从1689年算起,在中国的东北、西北和华北地区,西部以及西南地区,尚有约588万平方公里国家领土至今沦落他乡。
其三,抵押土地所有权意味着转让土地所有权,不仅仅涉及到民事主体的行为,更大程度上涉及到国家主体的行为,国家内部的投降、分裂势力和其他卖国行为,极容易导致国家分裂甚至于解体。
清朝政府的腐败无能,苟且偷安,往往陷入“被侵略—战争赔偿—抵押土地所有权—转让土地所有权(国家领土主权)”的恶性循环之中,不能自拔。这种历史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抵押或转让土地所有权,如果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可以使全国的土地所有权碎片化,小到一家一户,大到一省一市的碎片化。因为民事主体个个是逐利的,也不管国家政治和国家领土安全那一套。这样俨然如“蚂蚁啃骨头”和“温水煮青蛙”一般的循序渐进,成为官僚资产阶级永久性地圈占大量土地的既成事实,并将两极分化、贫富对立的制度进行到底。
抵押或转让土地所有权,如果是国家主体的行为,将会是大片大片的国有土地资源永久性地贱卖甚至白送给殖民主义、军事帝国主义或者经济帝国主义者,引起整个国家的动荡不安,对于被割让领土和未被割让领土的国民来说,从心理上、政治上和经济上都是极大的挫伤,遗患无穷。清鉴不远,清朝中晚期的的失败史、屈辱史、沦陷史,有很多案例说明了以上严重危害与严重后果。
其四,应当认真吸取经验教训。
中国台湾当局领导人吸取了中国历史上的严重教训,对于各种地种的土地所有权的租赁、转移和担保进行全面的严格的封锁与禁止。如台湾土地法第16条规定:“私有土地所有权之转移、设定负担或租赁,妨碍基本国策者,中央地政机关得报请行政院制止之。”第17条规定,农地、林地、渔地、牧地、狩猎地、盐地、矿地等,“不得转移、设定负担或租赁于外国人。”
尽管台湾地区是土地所有权私有制社会,国有土地所有权所占的比例高于30%~40%,高于大陆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比例。台湾“三管齐下”的严格的土地所有权封锁制度,为保护国家领土主权和防止经济危机妇挥了巨大的作用。台湾经济经历了1998年代的亚洲金融危机、2008年的世界金融风暴,基本上没有受到多少影响,在亚洲四小龙中,业绩表现是最好的。既也没有发生如1980年代日本那样大规模的房地产泡沫危机,也没有发生如2008年美国那样房屋次贷金融危机。
再看看美国的发家史和护家史吧。我们知道,美国目前的国土面积是937.26万平方公里,领土面积于俄罗斯、中国之后排名第三位;人口3亿人,于中国、印度之后排名第三位。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美国的“发家史”:从英国分得13个州230万平方公里;500万美元从西班牙强行购买了佛罗里达;1500万美元从法国购买路易安那州82.8万平方公里;2500万美元攫取了墨西哥一半的领土,合计约300万平方公里;先买后赖从俄国骗得阿拉斯加153万平方公里;2500万美元从西班牙和丹麦得到了众岛屿。美国在100多年中,只用了7000多万美元的所谓“补偿金”,却夺取了近70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相当于美国独立初期领土的三倍多,成为世界三大国之一。(录自hhhah126的博客:鲜有人知道美国“光荣”历史)
及至如今,据说美国政府的债务总额高达15万亿美元,民间债务高达60万亿美元。然而,美国的总资产只值得50万亿美元。如果美国政府愿意抵押、转让937.26万平方公里的一部分,或者他们巧取豪夺的近70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的一部分,别说75万亿美元的总债务,750万亿美元的总债务恐怕也还得了。不过,美国总是将国家安全与尊严、领土完整放在最高位置之上的,绝对不会如清朝政府那样的腐败无能和胡乱的抵押、转让国家的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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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9·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的相关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0·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1·公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2·私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3·抵押权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4·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5·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两项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6·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7·提前收回出让土地的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8·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9·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0·公共利益与经济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1·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2·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4·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5·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6·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7·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性质辨别》;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8·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9·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0·宅基地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1·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2·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3·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5·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6·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7·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8·自然灾害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9·环境污染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0·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1·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2·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3·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4·不同土地所有制之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5·以地役区域区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6·以土地用途划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7·一般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8·地役权的基本物权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9·地役权是相邻关系的准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0·地役权是特殊优先级土地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1·地役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2·地役权合同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3·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4·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5·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6·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方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7·按义务性质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8·按组织形式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9·按土地用途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0·按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1·地役权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2·物上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3·权利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4·财产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5·地役权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6·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立法背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7·西方国家的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8·中国农村的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9·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意思表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0·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1·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主体适格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2·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区别对待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3·地役权转让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4·地役权转让限制之解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5·地役权抵押限制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6·地役权抵押成立的三个平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7·地役权抵押成立的限制因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8·地役权抵押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9·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0·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1·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2·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上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3·地役权法定解除之通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4·地役权法定解除之专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5·地役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6·地役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7·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8·担保物权之物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9·担保物权之债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0·担保物权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1·担保物权之信托权·权利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2·担保物权之信托权·财产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3·担保物权之信托权·交换价值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4·担保物权之信托权·直接与间接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5·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6·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7·担保物权主体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8·担保物权客体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9·担保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0·担保合同的从属与自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1·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2·担保范围之主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3·担保范围之利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4·担保范围之违约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5·担保范围之损害赔偿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6·担保范围之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7·担保范围之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8·担保范围的意定与法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9·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创新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0·两种状态之担保物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1·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2·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3·担保人三角债定限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4·三角债定限担保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5·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6·物保与人保的担保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7·物保与人保的要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8·物保与人保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9·担保物权消灭情形与性质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0·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简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1·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2·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对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3·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4·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5·抵押权性质之物债权(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6·抵押权性质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7·抵押权性质之信托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8·抵押权性质之反定限物权(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9·抵押权性质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0·抵押权之根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1·抵押权之一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2·抵押权之特殊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3·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4·抵押财产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5·不动产抵押范围之主从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6·不动产抵押范围之房地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7·不动产抵押范围之财产与财产权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8·不动产抵押范围之土地财产权优于土地财产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9·动产抵押范围之所有权型抵押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0·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制度(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3·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4·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5·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双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6·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隐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7·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8·不得抵押范围》;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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