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胜俊院长先生:
您好!
我是吉林海天投资者家属。2010年10月13日,我在北京市邮局用挂号信邮寄了《行政诉讼起诉书》,内容是起诉吉林省委政法委,被告人是聂文权和李申学。
邮信已经过去12天了,我没有接到任何贵院的信函和消息。我在信中详细提供了我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QQ,还有我的信封地址是北京市地址。
我想我的信起码在10月14日贵院接到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看来贵院是“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了,但是,贵院没有告诉行政诉讼当事人“裁定不予受理”的原由。我真希望贵院不要采取官场上盛行的“沉默是金”的法宝,对草民的行政诉讼不理不睬,真诚希望贵院说明“裁定不予受理”的原由与依据。
也许草民的行政诉讼为难了最高法,我诉讼的是省一级党组织。《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也犯过很多错误并在纠正这些错误当中逐渐发展壮大,最后建立了新中国。中国共产党是凡人组成的,不是神仙或者圣人组成的,他们更不是外国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成。既然共产党组织是中国公民组成的,那么就像您和我在法律面前平等一样,我和吉林省委政法委在法律面前也应当平等。法律赋予我行政起诉违反法律的吉林省委政法委的权利,我在履行法律之内的权利,我的诉讼要求是合法的,也应当立案的。这样才能体现法律权威,才能体现公平正义,才能体现十七大精神和我党一贯提倡的政体改革的要求。万事开头难,我真诚希望为了遏制那些权贵们乱用职权、胡作非为,也为了反腐倡廉,请接受我的诉讼请求。
我们国家是权力国家,不是法治国家。我们国家必须平稳地、尽快地过度到法治国家,国家才有希望,人民才有幸福和有尊严。计划经济年代,这个权力对人民没有构成真正的威胁,所以没有显现出来了。但是,改革开放30年以后的今天这些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对人民的威胁凸显出来,处处欺压百姓,我国法律对此毫无办法。
吉林海天案件是经济、法律、权力、政治集于一身的案件。吉林海天案件不是法律判决的,事实上吉林海天案件是借用党的权力来判决的。所以我的诉讼请求里有再审吉林海天案件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最高法是我国最高级别的法院,我没有办法只好还是再次向贵法院行政起诉吉林省委政法委。
希望您和贵法院这回不要鄙视草民,一视同仁,立案也好裁定不受理也好准给个信。如果裁定不受理希望给个不受理的原由和依据。
祝您身体安康!
朴光贤呈上
行政诉讼起诉书
原告:
姓名:朴光贤
民族:朝鲜族 性别:男 年龄:62 职务:退休
地址:吉林省珲春市森林山大路3293号1栋 电话:
联系地址:[email protected]
被告:
单位:吉林省委政法委、吉林省公安厅
法定代表人:聂文权(原吉林省委政法委书记兼吉林省公安厅厅长)
李申学(现任吉林省委政法委书记兼吉林省公安厅厅长)
诉讼请求:
1)吉林省委政法委“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扰乱了正常的国家法律秩序,因此,向社会公开承认其错误行为。
2)吉林省委政法委对法律的严重干涉,吉林海天案件的终审判决严重脱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判决的基本原则,因此,强烈要求在异地再审吉林海天案件。
事实和理由:
1)吉林海天一审《判决书》第88页上写道:“4、案件提起:
2)法院判决之前,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检察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敦促海天案件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自首立功的通告》。联合《通告》的发布违反了《宪法》第五条第四款、第五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3)法院判决之前,吉林省公安制定的《吉林海天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调查表》。《调查表》违反了《宪法》第五条第四款、第五款、第一百二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上述三条证据,对社会对法律形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直接影响了量刑判决海天案件的结果。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只有遵守法律的义务,没有违反法律的权利。吉林省委政法委既是政法部门,又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应该做到模范遵守法律的表率。如果党领导机关自己都无视法律,又怎么行使社会管理职责,要求其他组织和个人遵守法律?怎么能体现法律权威呢?
为了依法治国,为了遏制权力违反法律的乱用,我恳请最高法院受理此案。
此 致
敬礼
原告人:朴光贤(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