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内部审计比较札记


 
 
国家、内部、社会审计比较札记
 
 
 
高级审计师   张政斌
 
 
 
 
审计按不同主体划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共同构成审计监督体系。笔者从现行法律法规及三类审计特点出发,作如下比较:

比项
国家(政府)审计
社会审计
内部审计
法律依据、性质不同
根据宪法设置,是政府组成部门,属于行政监督,具有强制性,被审计单位有责任、有义务配合。俗称“官办”机关。
依法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属于社会监督,俗称“民办”组织。哪些企业必须由社会审计组织查账验证由国家法律规定,被审计企业与社会审计组织之间则是双向自愿选择的关系。
根据法律(审计法)设置的,是各单位的职能部门,是单位自我监督。
法律地位不同
《审计结论和决定》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公证证明作用。
审计发表的意见具有社会公共鉴证作用,并要负法律后果。
《审计结论和决定》只能作为本单位进行经营管理的参考,不能对外界公开;不具有公证证明作用。
职责、任务、服务对象不同
是代表国家实行外部审计监督,依照行政命令来对规定的项目进行审计,最终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其本质是接受客户的委托签定审计业务书,向社会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并最终对社会公众服务。
是对本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为强化经济管理服务,只对本单位负责。
目标不同
依法对国家单位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防范公职人员营私舞弊。
对反映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和公允性审查,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转。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促进单位经济目标实现。
程序不同
流程大体为:编制审计项目计划、送达审计通知书、调查取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处理处罚审计决定。政府审计程序体现行政的强制性。
流程为: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初步内部控制评价、编制审计计划、现场实施(包括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同被审计单位沟通、出具审计报告。社会审计更体现受托审计。
与国家审计程序大致相同。
执业
标准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制定的国家审计准则进行审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
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准则。
经费或收入来源不同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率的“业务委托书”,服务收入来源于审计客户,由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客户协商确定。
无独立账户,由本单位保证经费。
处理权限不同
国家审计代表国家利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给予处理处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调整和披露的事项只能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和披露,没有行政强制力。如遇拒绝调整、披露,可以视情况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
内部审计有审查处理权,但其内向服务性决定了其强制性和独立性较国家审计弱,其审查结论也没有社会审计的社会权威性高。
取证手段不同
有权调查有关审计事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在获取证据时只能对委托人指定的被审单位的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查、鉴证,主要依赖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配合协助,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没有行政强制力。
根据本单位授权决定。
身份、独立性不同
以第三者身份出现,相对于审计客体而言,在经济、组织、工作等方面都与被审计单位无关系,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在组织、工作、经济方面都受本单位的制约,独立性较弱。
三者关系
1.在国家审计体系中,审计机关是领导管理机关,在业务上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在行政上管理审计事务所,故他同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同审计事务所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2.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事项,委托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