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应由人大审议的三个理由
梁发芾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朱中一认为,“房产税属于既有税种,扩征不须经过全国人大批准;《条例》属于国务院规章范畴,修订只须国务院批准即可生效执行。目前的工作主要是确定税基、税率和征收对象。只要地方政府配合,今后如何具体征收不是问题。”(10月13日《中国证券报》)
朱中一的看法,显然代表目前政府的看法。对于向自住房开征房产税,调整税基、税率和征税对象的说法,仿佛只是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情,既无需征求纳税人的意见,更无需向人大请求批准。
但是,无论从税收法定的法理来说,还是从中国《立法法》的规定来说,甚至从中国税收立法的来龙去脉来说,房产税的调整和条例的修改,应该提交人大讨论,得到人大的批准才真正合法有效。
第一,税收法定是税收的根本原则,税收的依据应该是法律而不是一般的法规。之所以税收需要法定,是因为税收是人民对于自己财产的让渡牲,这种让渡牺牲了人民对于自己合法财产的收益,因此必须得到人民的同意。而人民同意的方式,就是通过立法机关,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意志。房产税关系到所有人的利益,包括所有拥有自住房的人,以及从市场租房居住的人,房主和方可都或多或少要拿出自己一部分财产让渡给国家。所以,从法理上说,房产税的征收,必须通过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形成法律,才能真正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第二,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说,税收法定也是立法的基本制度。我国《立法法》第八条关于“ 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中,包括“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而《立法法》也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就是说,制定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由此规定可知,只有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力制定税收法律。
当然,《立法法》也同时规定,这些事项中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目前由国务院制定的各类税收条例,其法律渊源都来自这种授权。但这种授权不是终身的,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包括《房产税暂行条例》必须由人大审议修订,升格为法律。
第三。从中国税收立法的历史来说,房产税提交人大立法也体现了国务院当年的承诺。
我国在1984年进行工商税制改革时,国务院曾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授权其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国务院的请求中包括制定房产税条例(草案)的内容。国务院的理由是,鉴于经济形势发展很快,税收条例(草案)尚需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因此请求授权其以草案的形式发布试行,待执行一段时间后,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完成立法手续。(《国务院关于提请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议案》(1984年9月7日)根据此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改革工商税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的形式发布试行,在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1984年9月18日通过)。
1986年,国务院制定了《房产税暂行条例》,至今已经“暂行”24年,时间已经不短了。期间也了积累和经验教训。现在,房产税要扩大征收范围,要调整税率和征收对象,《房产税暂行条例》面临调整和修订,调整和修订对社会和公众的影响,甚至大于制定一部新的法律。因此,将需要修订的草案提交人大审议,既是税收法定的要求,也是《立法法》的要求,也兑现当年国务院的承诺和人大的要求的实际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