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监管
1.员工上下班或值班,必须执行企业规定的作息时间,并一律签到登记。有关考勤管理工作由行政人事部门负责。
2.员工上班或值班,必须提前15分钟到岗,处理个人内务和打扫环境卫生。
3.上班时间员工外出时,因公者必须提供正当手续,因私者必须提供请假手续。否则,考勤主管人员有权制止其外出。如强行外出按旷工或早退论处。事情紧急的因公外出,事后应及时写出书面说明,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考勤主管人员登记。
4.员工未办妥请假手续而自动离岗者,或以虚假理由请假者,按旷工处理。
5.旷工1天者,扣罚其2天基本工资,并取消其半月奖金,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矿工2天者,扣罚其4天基本工资,给予警告处分;矿工3天者,扣罚其6天基本工资,给予记过处分;矿工4天者,扣罚其8天基本工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矿工5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6.上班或值班签到必须由本人亲自签署。凡代人签到者,当事人双方每人每次均罚款30元。一月内两次违犯此项规定者,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三次违犯此项规定者,给予当事人记过处分。涂改考勤记录者按此项规定处理。
7.上班时间无故不坚守岗位者,视为脱岗。首次脱岗者罚款30元;一月内第二次违犯此项规定者罚款50元,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第三次违犯此项规定者罚款100元,给予当事人记过处分。
8.带薪休假者如有下列情况,取消其休假资格。
A.休假前一年时间内事假、病假累计超过20天者。
B.休假前一年时间内旷工累计超过2天者。
C.休假前一年时间内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者。
关于考勤监管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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