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年以来相关研究述评
——基于劳动力市场及其三方主体的视角
鄢圣文1,谭叙2
摘要:《劳动合同法》持续受到广泛关注,本文从劳动力市场及其三大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政府四个角度出发,回顾了实施以来的相关理论。研究表明新法会带来劳动力市场的重大调整,维护劳动者权益,促使用人单位加速转型和要求政府提高管理水平。总体上,新法实施利大于弊,推动了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发展;但仍要特别兼顾主体内部非均衡发展可能带来的部分企业和劳动者利益受损。同时政府需加强完善配套社会保障体系,减少调整期不必要的利益牺牲。今后的研究中,可以从理论拓展和实证检验出发,加深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理性认识。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述评;劳动力市场及其主体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已逾一年时间。在这一年里,社会各界继续对其给予了广泛的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贯穿始终。该法究竟有何种影响,影响到谁,如何影响,本文通过关注这一年内核心期刊和公众网站上专家学者的论述、争鸣及调查,集中回顾了各种理论研究,并基于劳动者、用人单位与政府的三方视角做出四维度比较分析和评述。
一、现有的研究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讨论围绕宏观劳动力市场以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政府三大主体的微观视角展开,集中体现为赞成、反对或者兼而有之的观点。
(一)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的讨论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的讨论集中在如下四个方面。
1.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有助于平衡劳资关系,促进整个经济体系的有序发展。劳动力价格上升将扭转我国劳动分配占GDP比重持续下降的局面,提高消费者购买力,从而为扩大内需和经济发展提供动力(莫荣[1]2008);此外,劳动力价格上升不会抵消掉中国庞大市场对外资的吸引力(李昌徽[2]2008)。一种观点认为,该法实施会加剧中国目前的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劳动力价格上升直接促使用人单位将人工成本转移到产品价格上,从而加剧通货膨胀(李长安[3]2008)。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劳动合同法》不是影响经济的最主要原因,而牺牲劳动者利益换取经济发展的做法本身就不是长久之计(常凯[4]2008)。
2.对劳动力市场效率的影响。一种观点认为,就业稳定性减少了流动成本,提高劳动者—工作匹配,从而提高劳动力市场效率。一种观点认为,严格的合同规制和解雇条件形成高水平的就业保障,必将导致市场僵化,牺牲效率和进一步加重失业,以德、日作为立法典范的思想背景是不足取的(杨伟国[3]),。第三种观点认为,可能《劳动合同法》对就业有一定负面影响,现实是劳资矛盾严重,不能以牺牲劳动者权益换取效率(常凯[4]2008)。2008
3.对中国劳动力比较优势的影响。一方面,社会普遍担心《劳动合同法》提高人工成本会降低中国劳动力低成本优势,引起制造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国外转移。另一方面,学者认为国内劳动力素质和劳动效率也在同步提高,以高素质为特征的比较优势正在形成(莫荣[1]2008)。数据表明,2007年我国有800万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新生劳动力中80%以上都接受过正规培训;四川省一项统计显示,2005年当地社会劳动生产率增速同比增长15.7%,高于职工平均工资增速。
4.对创业的影响。经济活力依赖于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用人单位。一方认为,《劳动合同法》有助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推动创业积极性的提高。另一方认为,严格规制和“一刀切”的做法将形成“创业抑制”,《劳动合同法》没有适当考虑中小用人单位成长压力和国家工业化初级阶段特征,打消了个人创业积极性,也不利于创业带动就业的发展(杨伟国,李长安[3]2008)。
(二)对劳动者的影响的讨论
《劳动合同法》重点针对现实中不签合同、合同短期化和不规范劳务派遣等问题,各方就劳动者所受影响的讨论围绕以下三方面展开。
1.对劳动者利益的影响。一种观点认为,强资本、弱劳工,用工成本过低,劳动者付出和其待遇明显不公是制定《劳动合同法》的特殊背景,它是权衡劳资博弈、给予劳动者的合理保护(常凯[4]2008)。一种观点认为,该法没有找准社会主要矛盾。中国劳动力市场分三个层级:职业经理人、城市白领和低端劳动力,其中低端劳动力市场主要包括产业工人和处于失业及半失业状态的群体等,新法并没有维护到最应受保护的低端劳动力(王一江[5])。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法不会影响到劳动者。劳资关系基本格局是由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劳动者的长远和根本利益,比如高工资、高福利,只有通过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由此形成的对劳动力的旺盛需求才能实现,立法则不可能扭转这个局面(王一江[5])。
2.对劳动者就业权利的影响。就业权利是指劳动者实现就业与体面就业,获得报酬等相关权利。就此问题,学界有三种看法:一是《劳动合同法》有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及和谐的劳资关系,进一步维护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蔡定剑[6]2008)。二是其实施影响可能背离立法初衷,反而限制了就业权利的实现。就用人单位而言,严格的人员退出机制缩小了用工弹性,用人单位在趋利避害中选择少用人或裁减现有人员,从而提高了失业水平(程延园[7]2008);就员工而言,固定期限、长期合同等限制部分劳动者的流动意愿,反而损害了他们的就业权利。第三,《劳动合同法》的确造成底层员工失业,但这是(建立用人单位承担、相对长期的社会责任的)新旧体制衔接的牺牲(郭军[8]2008),这需要配套社会保险制度完善来根本解决。
3.对工作时间的讨论。《劳动合同法》虽没有涉及劳动时间的规定,但合同须明确工作时间等条款、加班时间和工资相关原则引发了关于工作时间的讨论。2007年末张五常写道:《劳动合同法》是养懒人的做法,这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学者指出国内的劳动时间相较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如韩国)较短,而中国经济现状还无法支撑这种劳动水平。反对者认为,中国劳动力存在富余,较短的劳动时间实则是保障普遍就业的理性选择(蔡定剑[5]2008)。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加班加点成为常态,更有用人单位视之为“免费午餐”,甚至出现了“过劳死”等严重社会问题,这种牺牲劳动者的做法最终将制约了社会的全面发展。
(三)对用人单位的影响的讨论
《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影响的讨论围绕着用人单位利益、成本压力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展开。
1.对用人单位利益的影响。部分学者持乐观态度,认为《劳动合同法》督促用人单位关心员工并与之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了员工积极性和认同感,这对用人单位发展至关重要,故法律实施会加速用人单位转型,提高其竞争力(常凯[9]2008)。另一种观点认为,部分措施限制了用人单位用工自由、增加了用人单位负担,损害了用人单位利益;更有人声称“用人单位的严冬”来了,将这一年的某些经济和社会问题归因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第三种观点认为不能实行“一刀切”,具体影响应参考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特性,受劳动价格(工资水平)和劳动时间(工作时间)制约较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利益受损较其他行业严重。
2.对用人单位成本的影响。这是争论是最激烈的话题之一,集中表现为成本“是否增加”了,“哪些成本”增加了,增加“合理与否”以及“时间周期”上如何表现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降低了用人单位成本,包括劳动力流动成本和隐性成本。健康的劳动关系和规范的管理有助于消除制度漏洞,一定程度上减少劳资纠纷引发的用工风险,从而降低用人单位的隐性成本。一种观点认为认为用人单位成本增加了,直接表现为经济补偿金和试用期工资;间接表现是长期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增加的用人单位福利成本;而且无论短期还是长远成本都是增加的,特别是制造业、服务业等人工成本比重较大的行业(杨伟国[3])。第三种观点《劳动合同法》不是劳动基准法,它只规范合同签订与履行但没有涉及涨工资,故不会增加用人单位成本(郭军[5]);也有学者表示社会所关注的增加部分,只是违法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常凯[9],郭军[10]),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不久前在全省的调查表明,该法对不守法用人单位所增加的成本主要是社会保险成本,但不超过用人单位总成本的2%,而对守法用人单位则不存在的。
3.对用人单位管理水平的影响。现有研究认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将产生较大影响,许多学者基于用人单位管理角度,从劳动合同的立约、履约和解约等环节概括出用人单位所面临的挑战和风险并提出了应对措施(张世诚[11]2008,刘军胜[12]2008)。但就具体影响的讨论仍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了用人单位用工,对提升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和推动用人单位变革有促进作用(程延园[13])。另一种观点认为,新法加大了用人单位管理难度,员工议价能力提高形成强劳工若资本的局面,进而改变用人单位的劳动氛围,员工管理难度将大幅上升(王一江[5]2008)。
(四)对政府的讨论
涉及政府的讨论集中从立法时机、公权介入用人单位管理力度以及政府与用人单位社会责任分担的合理性等方面展开。
1.对于立法是否超前的讨论。就业保障水平的变化引发了关于立法超前与否的讨论。常凯等人认为立法严格并不代表超前,社会职能决定了政府立场和用人单位立场存在矛盾,这不能作为判断立法超前的标准(常凯[9]2008)。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中国目前的经济水平尚不能支撑这种高水平就业保障;而该法的具体规定也不可能完全适合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和不同需要的工种,“一刀切”后果是其影响会大打折扣(张千帆[14]2008)。
2.对公权介入用人单位管理力度的讨论。公权对用人单位管理的介入水平体现为法律对用人的规范力度。一种观点认为公权介入是合理的。事实上,公权介入水平是由劳资力量对比决定的,中国尚未形成市场引领的可与资方抗衡的工人力量,而用人单位自律性、成熟性亦不及发达国家,故不能简单模仿美国等劳资抗衡型国家劳动立法较为宽松的经验(常凯[4]2008)。另一种观点认为公权介入过严,限制了用人单位用人自由。中国处于产业化初级阶段,公权介入过严会限制用人单位活力,不利于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发展(杨伟国[3]2008)。
3.对社会责任分担的讨论。就业安全是用人单位责任还是政府职能,两者又该如何分担,人们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合同等众多条款引发了人们对政府与用人单位社会责任分担的讨论。一种观点认为新法将用人单位原本忽视或不愿承担的社会责任规范下来,是制度上的理性回归;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树立用人单位形象,也是其竞争力的源泉。另一种观点认为,灵活保障是保障就业权利而非工作岗位,用人单位需要用人自由,而提供社会保障则是政府责任,法律底线不应过高,让用人单位承担老弱病残的责任会限制它吸纳劳动力的能力(杨伟国[3]2008,董保华[15]2008)。
二、对现有研究的评价
(一)对劳动力市场影响的相关研究的评价
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为经济发展而牺牲劳动者利益的做法,从长远来看是不可取的,事实上,我国人工成本只相当于韩国的1/13、日本的1/26[16],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劳动力成本相当于台湾地区的1/8到1/9[17];同时,劳动力价格提升增加了消费者的购买力,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足以抵消其对通货膨胀的影响。事实证明,2008年我国国民经济保持了持续增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从整体上维持了宏观经济的良性运行。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规范了劳动关系,维护了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作为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的重要法律,从长远看,必然会提高劳动力市场运行效率。现有研究对市场僵化、低效率和失业加大的担忧,只看到了实施后调整期间的暂时现象,尚不能形成定论。而公平和效率的博弈中,不能长久忽视公平,新法实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公平和效率的平衡。至于我国劳动立法以哪个国家为典范,这种提法本身是有问题的,由于国与国之间的差异,固定的模式是不存在的。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劳动力低成本战略改革开放和经济起飞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国际用人单位社会责任审核趋严,低成本战略的优势逐渐丧失,我国产业结构转型的面临巨大压力。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顺应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潮流,如何有低成本优势转移,营造新的优势点,才是我们面临国际产业转移和国内产业结构调整需要解决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引起部分学者对“创业抑制”的担忧,本文认为大可不必。长期的劳动力低成本策略抑制了用人单位的研发动力,新法实施正是突破传统的良好契机,有助于在全社会建立研发、管理和投入三位一体的新型创业推动机制。
(二)对劳动者影响的相关研究的评价
《劳动合同法》作为继《劳动法》之后的重要法律,对劳动者的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立法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仅仅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非均衡发展即否定其对劳动者以及弱势劳动者的保护的观点是不足取的;至于对各阶层劳动者的具体影响如何,还需要具体研究,并进行时间上的检验。
《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利究竟是维护还是损害,主要基于不同的研究层面。宏观上看,新法实施有利于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微观上看,某些用人单位因人工成本提升而裁员或倒闭,而造成短期失业增加,体现了用人单位之间和劳动者之间的竞争,属于市场机制和新旧体制衔接的正常现象。反而促使劳动者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和提高就业能力。
有关工作时间的讨论,笔者赞成立法对工作时间的限定保护劳动者的看法。中国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局面在短期内不可改变的事实决定了,一方面劳动者会因为生存压力,宁愿接受超时加班而不顾身体健康,故而特别需要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忽视国情而进行劳动时间的国际间对比的观点是不足取的,事实是限制劳动时间有利于扩大就业面,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三)对用人单位影响的相关研究的评价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损害用人单位利益,认为“严冬来了”的观点是将过去的不顾社会责任的行为机制当作标准,而逃避面对用人单位责任承担的回归。随着社会发展,规范用工、和谐的劳动关系而非侵蚀劳方利益,才是用人单位永续经营的重要条件。对于认为劳动合同法是“一刀切”的观点,本文认为,劳动合同法为市场中所有用人单位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用人单位的优胜劣汰和加速转型。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成本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本文认为应建立理性标杆而不是简单与过去对比就做出判断,这个理性标杆是用人单位的守法成本。实施后证明,增加部分是违法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对守法用人单位则不存在。而且,从用人单位永续经营的角度来看,长周期内劳动力的流动成本和隐性成本都是减少的。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用人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的影响,现有研究较为一致。从短期来看,新法的实施将增加用人单位管理难度;但从长期来看,将促进管理思想的变革和提升用人单位管理水平。
(四)对政府讨论的评价
对于立法是否超前的讨论,本文认为不存在超前。应基于社会总体利益的角度评价政府管理水平,我国的现实是劳动者收入偏低,有效需求不足制约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高劳动者收入有利于扩大市场需求,进而促进就业,劳资双方都有利的。有关立法上所表现的“一刀切”,随后颁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各地相继出台的相关实施办法,都在尝试进行调整。
对于公权介入用人单位管理的讨论,本文赞成常凯教授的观点,我国公权力介入是合理的。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期,国际经验表明这也是一个矛盾多发期,而《劳动合同法》正是调整日益紧张的劳资关系以防止其演变为社会矛盾,是公权力的合理介入。
对政府与用人单位社会责任分担的讨论,本文赞成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事实上,用人单位竞争领域已经从产品和服务本身拓展到用人单位声誉等无形资产,社会责任即是提高用人单位声誉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用人单位竞争关键在人才,未来社会劳资和谐将不单单是一种吸引力,更成为高水平人才的基本需求。政府在引导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基础上,应逐步完善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如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与用人单位分担社会责任。
三、结论与展望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带来劳动力市场的重大调整,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还需要进一步的论证检验。
(二)由于劳动力市场的非均衡发展,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不同的层级,造成权益有人受益、有人受损,但受损程度尚需进一步研究。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如何影响用人单位利益和成本,现有研究结论还存在较大的分歧;但各方就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是用人单位当前的紧迫任务达成共识。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政府行为的讨论,远没有得到一致结论,这为政府管理提出了重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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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常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逐步提高发展模式.http://finance.sina.com.cn/hy/20080105/18504370504.shtml[OB].2008-01-05.
[10] 加强违法企业违法成本是《劳动合同法》一个亮点.http://news.xinhuanet.com/video/2008-02/29/content_7694299.htm[OB].2008-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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