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风险的管理
市场风险是因为市场价格水平或其波动幅度的不利运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金融衍生交易工具的价格(价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是标的资产价格(价值)和时间因素。此外,金融衍生交易工具的交易活动还受到市场流动性、地区性以及全球性的政治、经济等等因素的影响。
在对市场风险进行的管理中,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广泛采用的方法之一是VAR法。这一方法适用于在特定的时间段上以给定的概率的价格变化来计算某一头寸、投资组合或机构中潜在的盈亏状况。投资者应该至少每天一次地对投资组合按照市价计值并计算出市场风险。投资者应该将其估计的市场风险与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如果预测与实际结果有较大的差别,则应仔细考察用于导出这些结果的前提条件,并且要对模型进行适当的修改。除了VAR法之外,投资者出可以使用其他的一些风险度量方法,但是要注意的是,一定要保证所使用的方法有足够的精确度,并且要能确保所使用的风险度量方法能够融合到风险管理的过程之中。
另外,投资者应该设立与其风险度量相应的市场风险限额。这些限额应与监管机构所设立的最大风险限额保持一致,一定不能超过。投资者应该对该风险限额有清醒的了解,对超出限额的例外情况要进行监测。在实际的操作中,某些限额体系可以包括一些附加的成分,例如止损限额,以及一些在风险控制中可能起重要作用的原则。
风险矩阵是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的另外一个有效方法。但是由于风险矩阵的计算过程太过复杂,因此,对一般的投资者不太适用,这里就不予以说明了。
总之,市场风险管理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准确度量未清仓合约的市值;二是制定合理的市场风险限额;三是选择合理的风险度量方法。
二、信用风险的管理
信用风险是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约义务而导致的风险。信用风险存在于一切交易之中,尤以场外交易最为严重。一般说来,在上市交易的产品中,若一方或不履行相关的合约,清算公司会用保证金来弥补损失,保证金不够的话,还可向会员征收,所以,这种交易风险较小。
与传统的金融工具单方信用风险的特点不同,金融衍生产品的信用责任往往是双边的。由于在交易所交易的金融衍生交易由清算公司负责最后的清算。相应地,其信用风险也分为清算前风险和清算风险。
(一)清算前风险。在清算前,信用风险等于头寸的替代成本加衍生工具因市场变化而带来的潜在风险的估计值。其中替代成本的确定应使用市场价格计算,或采用一些得到广泛认可的用于清算各类合约未来支付款项的现值的方法。
在清算前风险中,潜在风险的度量比当前风险的度量要更主观一些。它大体上是合约剩余的有效期和合约基础标的物的价格、利率或指数的预期波动的函数。交易商和衍生业务的主要参与者应通过模拟分析或其他复杂的技术来估算潜在的风险。如果设计合理并能适当实现,这些分析技术能做出同时考虑投资组合有关特性和当前市场条件两方面情况的估计。较小的最终用户可采用基于更一般特性的“附加法”来度量其风险。但我们应该注意,无论何种情况,机构做出风险度量的前提假设应该是合理的。
(二)清算风险。在清算当天,交易对方违约的风险等于清算所将接受的所有现金量或证券的实际价值。清算机构可以采用总清算协议和各种信用升级措施(如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等)以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机构的信用风险应反映这些风险降低的情况,但仅限于反映那些在所有相关法制内都能合法实施的协议和条款。这种法律上的可施行性还应扩展到交易对手无力清偿债务时的处理当中去。机构应能显示出其在评价这些合约的可实施性方面做出了应有的努力,并在各笔业务的交易中采取一种对本机构提供足够保护的方法。
控制清算风险的方法主要有:建立清算风险限额;抵算(Netting)协议的安排(只支付抵算后的金额);通过能减少清算风险的清算系统实行支付。
1.净额结算协议。双边或多边的支付净额清算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降低信用风险的方法。通过减少清算风险及信用暴露,抵算对于减少系统性风险具有的作用。
2.信用升级。信用升级安排对管理对手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安排包括抵押品和保证金要求,第三方保证或信用证等等。
3.信用限额。信用限额需要考虑清算前风险和清算风险,并应对与机构有业务关系的所有对手均设置这样的信用限额。作为一项总的政策,开发与某个交易对手的业务活动应该在该对手的信用限额已获批准之后进行。各机构的信用审批过程可能有所不同,但无论如何,信用限额应由与金融衍生交易业务具体操作无关的人员确定。这些人员制定限额所使用的标准应与其他业务活动中所使用的标准相一致,而且各交易对象的信用限额应与机构的政策及总的风险情况一致。
如果信用限额被超过了,则应根据机构的相应政策和处理步骤来解决这种例外情况。另外,机构的各种报告应向交易员和信用管理人员提供充分的有关信用风险和已经审批信用限额方面的及时的信息。
4.内部评级。大的投资银行通常设立专门的单位来评定对手的信用。在场外交易中,对手的信用一定要达到公司所要求的评级标准都能被接受。
内部评级中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
(1)外部评级等次,如标准普尔、穆迪公司的评级结果等。
(2) 交易的时间性和数量,一般说来,交易时间越长,交易的数量越大,对手风险也越大。
(3)第三者保证。
(4)抵押品,一般按抵押品(现金除外)价值的一定折扣来设立交易金额。折扣比例一般视不再的抵押品而有差别,如以美国国债作抵押,折扣比例则较小,交易额可达80%~100%;以优质的股票作抵押,折扣可为60%~70%;等等。抵押价格随市场而波动,必须经常或定期的进行考察,并对其价值进行重估。
三、流动性风险的管理
对于金融衍生交易的投资者来说,其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流通量风险和资金量风险。流通量风险指由于市场的深度、广度不够或者由于市场突发事件导致投资人不能或不能轻易地以接近原来市场的价格将一定头寸对冲或出售。资金量风险则是指投资人在清算日或在需要追加保证金时无力支付的风险。
由于场外衍生交易的风险远高于场内交易,因此,参与场外衍生产品交易活动的投资者应对与衍生合约提前终止相联系的潜在流动性风险做出估计。金融衍生交易中的许多标准合约都允许交易对手提出抵押品要求,或在其经历了不得的信用事件或金融状况恶化时提前终止合约。此外,在市场紧缩状况下,客户可能会请求提前终止交易活动中的某些合约。在这种情况下,金融衍生交易中负债的投资人可能被对方要求提高抵押品或对合约进行提前清算,而这种情况很可能发生在投资人面临其他资金与活动性问题的时候。提前终止合约也可能会撇开一些不想要的额外头寸。投资人应清楚这些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并应在流动性计划中以及在流动性管理这一更广阔的环境下考虑解决这些流动性风险的办法。
四、操作性风险的管理
操作性风险是指因信息系统或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而导致的意外损失的可能性。引发这类风险的具体原因主要有:人为的错误(有意或无意)、电脑交易系统的故障以及不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等等。由于金融衍生交易的支付结构和计值方法的复杂性,往往会放大这种风险。
五、法律风险的管理
法律风险是指合约不能被合法地实施或正确在以文件予以证明而带来的风险。在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之前,投资人应清楚其交易对手有合法的和必要的参与衍生交易所规定的权利。此外,投资人还应确信在合约中所规定的衍生业务的条款在法律上来说是无懈可击的。另一方面,在交易完成之前,投资人应充分估计其协议条款的可实施性。一些衍生业务的参与者由于不能弥补因对方违约导致的损失而遭受重大的亏损,其原因是法庭判定交易对手的行为超出其权限。因此,投资人应充分了解有关金融衍生交易运用的法律及其解释。了解这些法律不仅对投资人的市场活动来说是必要的,而且对其自身使用这些产品来说也是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