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是万不得已,民工张海超不会选择主动走到“鬼门关”前、执意要求开胸验肺。此举意味着,他完全对现行的特定法律制度、既定程序失去了信任。
当本件事形成为公共焦点,最为公众广泛质疑的,也正是特定法律制度、既定程序的弊端。例如非是用人单位意欲主动自证其罪、出具证明,劳动者竟然不可能得到检查的机会;例如在职防所垄断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前提下,如何防止敷衍懈怠、灰色交易,防止误诊导致劳动者利益受损等等。本件事给予公众的最深刻印象,便在于弊端如此显而易见,几乎必然在特定时刻、伤害到特定的人。
特定法律制度、既定程序存在瑕疵、弊端,尽管对社会伤害巨大,却几乎是必然现象,特定时代的制定者出于特定理念、特定思维方式制定的法律制度、既定程序,不可能一成不变地适用于任何时代。我们现在强调法治而不是法制,法治的意思,就是开门立法、公民立法,也就是说,能依据公民意愿,对滞后的法律制度、既定程序实施修订,乃至彻底废除、另起炉灶;而法制的意思,却是法律制度、既定程序一经被确立,则无论是否滞后,都不容被改变,不惜为此伤害整个社会、所有公众。
研究、讨论、审议、表决对特定法律制度、既定程序实施修订的契机,往往是公共焦点事件。在法治健全国家,持不同意见者甚至不惜主动触犯特定法律制度、既定程序,刻意制造焦点,以期推动对于其的研究、讨论、审议、表决。
开胸验肺事件既发,以个体事件、例外事件概括之是不可以的。这样的概括,首先是无法论证。循惯例,本应由相关部门与人员自证其概括成立,而不能逼迫公民证明其概括不成立。因为取证能力的脆弱,在类似行为中,公民个人不可能具有证明概括不成立的能力,会导致只要不偶然性地形成为公共焦点事件,即便李海超、王海超们被伤害得更深,也将被彻彻底底地忽视掉。
从此种概括中透露出来的,不仅是理念、思维的僵化,甚至令人质疑,是否与在特定法律制度、既定程序前提下形成的特殊利益有关。
特别从河南省卫生厅的处理办法中,差不多能读出挟私报复的味道来。为张海超开胸验肺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近日被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河南商报》)
此举强调的,是特定法律制度、既定程序的僵硬与不可变更。且正是从特定法律制度、既定程序中,河南省卫生厅找到了一并处理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及当事医护人员的依据。这是一个很精明、很现实的选择,张海超之所以能在上访两年、原工作单位拒不出具证明的同时得到去职防所检查的机会,是因为3次接访他的新密市委书记开了“后门”,也就是说,如果河南省卫生厅真正是为了维护特定法律制度、既定程序的尊严,完全应该同时通报批评新密市市委书记,并立案调查,然而该厅没有。当然没有。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特别在难以找到确凿证据、譬如该医院及当事医护人员完全可以说是在进行其它项目的检查同时偶然发现了张海超患有疑似尘肺病的前提下,河南省卫生厅或许不会对该院以及当事医护人员进行实质性处理,但不要紧,该厅的真实意图,或者本来就是为了公开报复给公众看,提醒所有医院以及医护工作者,别忘了头上悬着达摩克利斯剑,不得再擅入禁地,以杜绝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至于这样做,是否会造成张海超们除了自己用菜刀剖腹、甚至连开胸验肺的机会都没有了,是否只能在无助中默默地忍受、默默地去死,显然不在该厅的考虑范围内。
没有发声,不为公众所知,就是没有发生过,既没有劳动者受到了伤害,更没有破坏社会稳定,大约就是该厅的态度吧。这样的态度中,或许还包含着维护特殊利益的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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