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一人出鉴定程序违法结论错误谁来纠


法医学鉴定结论在认定案件事实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关系着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以及其他涉嫌犯罪人员的认定。依据法律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公安机关,违法必纠,有错即改,触犯法律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如果侦查机关没有依法将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即说明该项取证在程序上是非法的,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只有一个人签名的法医鉴定

    法医鉴定程序违法 结论错误被采用
   
    2003年12月3日,黑龙江省海伦市发生一起团伙持刀抢劫出租车并杀人案(简称12.3案)。案发第三天,海伦市公安局技术科法医邵辉为被害人冯伟做尸检,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是法医邵辉一人出的,此结论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而绥化市中级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置合法请求而不顾,一意孤行将程序严重违法且结论错误的尸检鉴定作为有效证据使用,遗漏团伙抢劫杀人同案犯吕长海和郑海洋。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8条规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海伦市公安机关单独由一名法医邵辉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该结论由一名法医单人作出签名,属程序违法,因此该鉴定结论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人身伤害的法医鉴定,其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担任,海伦市公安局法医邵辉并不具备资格,其一人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更不能被作为定案的依据。

    12.3案件不仅是一名法医鉴定及法医资格问题和程序上违法,此案件显然属于“人为操纵”,同案犯吕长海投案自首交待参与两次抢劫并杀人的最初笔录已被更改,海伦市检察院批捕吕长海罪行“抢劫杀人”后给改为“窝藏赃物”。

    死者身体多处刀伤  专家对此有异议

    根据死者冯伟19处重创伤的侵害部位尸检照片,结合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的被抢车现场遗留的各种痕迹,死者家属分别请国内著名刑法专家、法医专家认定侵害程度,综合意见认为:非一人形成,不排除多人作案,认定由三把凶器所形成。

    其中:一把较长、刀把用黑色宽条尼龙绳扭劲缠着、刀尖呈斜三角形的单刃直把刀已被海伦公安局隐匿,另一把圆刃锓刀被罪犯带离现场。

    根据卷宗记载,海伦公安局办案人违法办案,故意将12.3团伙抢劫杀人案定性为“伤害致死、一人作案”。此定性违背科学及事实,在死者家属控告后,案件性质才被绥化专案组纠正为“抢劫罪”。海伦公检机关违规取保的罪犯吕长海归案,但归案的原因又被绥化12.3专案组给安到另一次抢劫出租车案,12.3案仍定为“一人作案”!

    凶手绝非一人作案  血迹鉴定矛盾多

    司机冯伟身强体壮,一名歹徒怎敢黑夜抢车?罪犯将司机砍杀十九处重创伤致死,可能吗?罪犯张明一人根本不具备这个能力,此案发前七日,张曾与吕长海等人在同一辖区抢劫过另一辆出租车,再说,冯伟当时不可能坐以待毙,任其砍杀。

    而海伦公安说:“深夜罪犯一人抢车、司机带两把刀、又是一对一对打”,导致司机19处致命伤,造成车毁人亡的事实。

    多处致命伤到底由何种刃器、钝器所形成?凶器下落在哪里?根据吕长海投案时自首交待的笔录记载,被害司机被抢劫的手机、现金均在吕手里。海伦公检主管领导违法办案,将吕交待的参与“两次抢劫并杀人”笔录内容篡改为在“车下尿尿”,家属多次请求委托重新鉴定,办案单位违法不予重新鉴定。

    2004年7月,绥化政法委督办12.3案,绥化公安局专案组未推翻海伦市公安局一名法医做出的违法的错误鉴定结论,血迹检验仍采用原技术科造假的血迹检验结果;被抢出租车左车门玻璃上的大量血迹及遮雨板上的喷溅血迹样物经检验为B型血,(即冯伟是O型血、张明是B型血);被抢车正驾驶对应的前风挡玻璃上的50x27cm的大量喷溅血迹、星芒向下未提取血样,绥检院要求鉴定,海伦公安办案人报假;被抢车正驾驶座位被向后挤压是怎样形成的,公安不给认定;被抢车里撇尾灯处有大量擦蹭血迹不给检验认定;由于公检办案人联合造假、未能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此案遗漏同案犯多人。

 

   2004年2月23日,海伦市公安局还是用(2004)海公技字第034号伤痕检验报告敷衍绥化市检察院,蒙混过关。

    伤痕检验结论错误  再次被敷衍了事

    海伦市公安局技术科法医在12.3案发80多天后,给抢劫杀人犯张明后补伤痕检验报告书,明明是罪犯自残后报假案,法医无理认定是外伤所致。补此报告的目的是为本无精神病的杀人恶魔做精神病鉴定,企图逃脱法律的制裁。

    2004年4月22日,绥化市检察院文证审查意见绥检技鉴[2004]7号送审要求:对死者冯伟身上伤认定有多少处?几种凶器形成?被害人头顶部砍伤伴有骨折分析,是有一定重量且能挥动的钝器砍击形成提出异议。要求公安机关做出说明,此意见一直未入正卷。后来也未认定是几种凶器形成19处创伤,疑点至今未认定。检察院文证审查意见、绥检技鉴[2004]8号送审要求:对海伦市公安局2004海公法鉴字第034号伤痕检验报告书中认定张明两处轻微伤是外伤所致重新鉴定,而内部法医说是自残已被认定、此鉴定为何不入卷?绥化市检察院技术科理应对错误的034号伤痕报告结论给予纠正,可其未依法行使侦查监督权,又让错案单位用错误的034号给敷衍。死者家属有证据证明,案件一开始就已经被人为造假。

    鉴定结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直接影响到案件定罪和量刑。法律规定,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鉴定人员存在故意行为,存在隐匿罪证的情节,那就构成妨害司法罪。

    检验设备故障异常 现场录像带隐匿

    4月22日绥化市检察院退卷,要求海伦公安对20 条疑点从新补充侦查,其中要求补充侦查认定血迹。海伦市公安报假说:鉴定设备有故障无法鉴定,此20条疑点大多被报假,详见卷宗。

    9月3日,绥化市检察院再次退卷到绥化市12.3 专案组,要求补充卷内疑点:“海伦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关于本案的补充侦查情况说明”中第二十条“车窗内玻璃上的血,因鉴定设备故障正在鉴定中”此鉴定结果是否已做出,如已做出鉴定结果为何不附卷。

    根据案发现场勘察录像带和被害人家属及证人证言,有证据证明海伦市公安局技术科科长张恒彦、刑警贺健涉嫌违法犯罪。

    懂点法律的人都知道,证据和鉴定结论对整个案情至关重要,而12.3抢劫杀人案有完整的录像,有多人详细的证言,可惜一名法医鉴定违法,录像带被毁灭事实至今不查处,简单明了的案件搞复杂化,案件证据采信上存在严重问题。

    杀人凶器已被隐匿  刀上血迹不检验 

    据12.3案证人证实,案发前,抢劫团伙主犯张明身上带有两把刀,除一带锯齿黑色刀外,另有一把较长的刀;另一证人证实:张明平时经常带有三把刀,除一黑色带锯齿刀外,另有一白色卡簧刀及一120CM刀,绥化市检察院曾退卷要求查找120CM的刀,可惜,此直把刀被海伦公安局在案发后隐瞒。

    在死者冯伟家人不断控告申诉下,抢劫团伙成员吕长海被抓捕归案,而专案组将吕参与12.3抢劫杀人整个线索没给查,检察院出具的有效证据不给认定使用,遗漏吕长海等人抢劫杀人罪行。

    12.3抢劫案发后,死者家属多次提出合法请求,强烈要求调出此案录像带和重新鉴定,而绥化及海伦市公安局未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线索进行侦查,在侦办过程中,未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不能坚持依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办理,偏袒犯罪嫌疑人一方。此后,家属多次提出异地办案,要求海伦市、绥化市公安局整体回避,此符合法律规定的提法均遭到拒绝,省公安厅的领导说这次绥化一定能查好,结果还是报了假。

    送检材料涉嫌造假  家属质疑无回应

    2007年9月,绥化市12.3案“阳光办案”专案组、将被两级公安、隐匿四年的杀人犯血迹指纹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指纹,所检验的指纹样本材料是否真实?是否通过合法手段按照法定程序取得,两名罪犯的指纹送检样本为何不公开?鉴定结果居然说成是被执行枪决的罪犯张明的指纹!如果真正是张明的指纹,绥化和海伦两级公安有必要冒着渎职毁証的风险、将杀人现场留下的清晰完整的二枚血指纹隐匿四年不给做鉴定吗?多次给上级督办案报假,否认有血指纹的存在!在中央政法委督办后,几经周折才找到的?违法得出的鉴定结论当然不能作为真实的定案依据。

    另外,海伦市公安局技术科又造假的2007海公技勘字第173号送公安部做检材!2003海公技勘字的356号却未采用。鉴定与原勘验、检查所描述的情况不相符,说明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条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学专家说,对于法医鉴定的核心:一是鉴定主体要合格;二是鉴定过程要公开透明;三是尊重当事人的法律权利。

    送检材料是鉴定的前提,材料的多寡、是否真实,直接决定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委托机关除了提交检材以外,还必须提交供鉴定使用的样本材料。司法实践中,鉴定机构在检材不充分的情况下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不真实、不可靠的。

     死者家人说,海伦市公检机关严重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办案人员在案卷中多处改卷,属严重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中注明“吕长海参与抢劫杀人”,后期又改成“窝藏赃物”,明显违法;而海伦市检察机关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在办案程序上存在着严重违法行为,在被害人家属严厉质疑情况下,绥化市公检法机关继续采信,是十分错误的。

     公平正义何时来临  死者家属在祈盼

    “正义不仅要实现,还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是近年来备受法学界推崇的一句名言。法学界认为,正义的实现不仅是指结果的公正,更重要的是指程序的公正。

    12.3抢劫杀人案件之所以引起国内广泛关注,不单是法医违法鉴定、技术科毁现场勘查及尸检录像、海伦市副检察长渎职造两份假的检委会记录、绥化市刑二庭庭长枉法裁判及遗漏罪犯,法律规定不执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给执行,办案单位以报假、包庇下属的态度来对待中央政法委两次督办的案件,此案是中国司法腐败的典型标志。

    人们信仰法律,因为法律是公民正当权益的“守护神”。执法者因此不能恣意妄为,否则,可靠法律防线有崩溃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