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央视《新闻30分》就披露了手机遭窃听威胁的内幕的新闻出街之后,笔者在一天的时间内先后接到12位各地记者的电话,询问有关手机安全和手机窃听方面的话题和采访对象。笔者隐约感觉到,央视《新闻30分》可能点燃了一根即将爆炸的舆论导火线。
就在一个月前,笔者一位关系颇好的某著名大学的教授给我电话,希望笔者能够帮忙搞套手机监听软件,用途不需要知道,手机监听市场需求可见一斑。
通过谷歌和百度搜索“手机监听”,分别搜索到的1,900,000 条和400,000篇的查询结果,各种打着政府网、间谍网等名号的各种网站出售手机监听软件和设备的不计其数,甚至还冒出了手机监听器协会的名头,兜售的手机监听设备和软件价格几百到数千不等。
笔者一阵汗颜!长期以往,中华大地还有秘密可言?
最近正在盛行的09港产暑期大片《窃听风云》正在热映,看过这个片子的朋友也一定汗颜,要是电影里面的技术应用到现实生活中,那是多么可怕的事情;不过,正在可怕的事情其实比电影中还恐怖,因为并不需要那么专业的设备和如此昂贵的门槛,网络盛行的监听手段似乎已经让电影和现实拉了零距离。
笔者就此话题与广东移动某工程师请教。他表示,从技术上讲,这种窃听器是完全有可能的,这取决于对通信网络底层技术细节的掌握程度。另外,如同电脑芯片一样,手机芯片也有可能被国外的芯片制造商预留“窗口”,给窃听者开方便之门。不过,此类产品公开在市场上流通和公开销售,他表示强烈的担忧,因为双方通话涉及到很多内容,包括许多机密和隐私,若为达到某种目的去监听别人的电话,就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甚至危及到国家的安全。
《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而《刑法》也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对于非法使用窃听器材盗窃其他单位或个人商业秘密的,依照《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须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非法使用窃听器材侵害他人隐私、名誉权的,依照《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手机作为窃听器材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解放军报早在2002年11月27日就撰文提出的警醒,手机通话状态、待机状态、关机状态下都有可能造成的失、泄密,比如在不使用的待机状态,手机仍与通信网络保持着不间断的信号交换。在这些过程中产生的电磁频谱,很容易被侦察监视技术发现、识别、监控和跟踪,并且能对目标进行定位,从中获得有价值的目标情报。
我国已成为手机用户最多的国家之一。2001-2009年中国移动通信实现了高速增长,且这种增长势头继续攀升,目前手机用户已经超过6亿多,覆盖了一半多中国人口。如此之多的手机用量,如果我们不能充分认识手机具有双刃剑的两面性,那么存在严重的隐患可能就不仅仅是隐私问题了。
但愿CCTV的这次报道真的能够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毕竟手机监听这一可怕的东西给予数亿手机用户沉重的心理负担所引发的社会危害,恐怕不是用价值可以评估的。(文/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