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一查苏志中这个狗官



查一查苏志中这个狗官

    事件
    在陕西横山,有多名公职人员暗中参股煤矿经营,被陕西省政府明令关闭的煤矿仍在非法开采。有人因此不断上访,于是横山县的某些狗官祭出了“连坐”的“息访”对策:
    横山县苏庄小学教师李艳荣说:“6月28号左右,学校领导打电话说,他们村里有人上访,让她回去做思想工作(上访者中有一人是这名教师的公公)。如果思想工作能做通的话就回来上班,如果做不通下个学期就会被调出苏庄则学校。”

    证言一:
    苏庄则学校的校长安辉表示,“这和学校无关,是县里领导的决定。”
    证言二:
    横山县教育局局长张忠厚说,给教师停课是一位县委常委通知的,他再往下面的学校通知。这个停止工作的决定,可能组织上考虑要给她老公公一点压力,倒不是老师本人有什么问题。
    黑幕:
    记者费尽周折得到一份煤矿股东们私下交易股权的人员名单,他们都把钱交给了一个叫张卫东的人。根据这张名单显示,农发行办公室主任王耀斌入股1560万元。经张卫东进一步证实,王耀斌的私下参股远不止这些,他在其他人名下买的股要比这个数字多的多。
    这张名单上的另外两个人也引起了记者的高度关注,一个名字叫曹培明,一个叫张炳团。经查,他们分别是横山县城建局副局长、横山县矿产资源办公室主任。
   
    横山县县委书记苏志中的雷人语录:

    “你们中央台的记者管的也太多了吧?你问的事我一概不知道。所以,你要我给你说情况,我一概不知道怎么给你说情况嘛。” 

    旁批:
    苏志中居然敢声称对此一无所知,我看仅这一条当官“不作为”的罪,就该罢了这个狗官的职;虽然这个狗官声称对这些犯罪行为一无所知,但我以为彻底地查一查他本人在这些黑矿里是否也有股权,这很有必要。

新闻来源: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907/0720_17_1258688.shtml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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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名词解释:连坐

  连坐,中国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连坐起源甚早,夏、西周、春秋、战国时期都有连坐制度。商鞅变法时,立相坐之法:①十家为伍,有问题要互相纠举揭发,否则连坐。如不告奸,腰斩;匿奸与降敌同罪。②怠贫收孥法,对于因怠惰而贫苦的平民收录其妻子,没入官府为奴婢。③里典和伍老也因其该管范围有人“犯罪”未检举而连坐。汉承秦制,文帝前元三年(前177)废收孥相坐律令。唐律对谋反、恶逆、不道,凡不在族诛之列的,如年15以下的子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姐妹,都没入官府充当奴婢。但有例外:凡男夫年80及有笃疾,妇人年60及有废疾的 ,女已订婚尚未嫁出的,媳已订婚尚未娶入的,儿子被别人收养或出家、入道的,都不连坐。明、清律规定:凡谋反大逆不在族诛之列的年15以下男子及母女妻妾姐妹、子的妻妾,都给功臣家为奴。清律还扩大连坐范围,对于奸党、交结近侍、反狱、邪教诸项,都有连坐。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在一定区域实施保甲制度,也以戒严令、行政命令规定连坐办法。

  卫鞅(即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巩固君主统治,颁布连坐法。这是在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卫鞅一派法家认为,要使君主政权达到“至治”,必须使得“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就是说,最亲密的夫妻和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而要向政府检举揭发,使得任何“恶”“非”都不能隐匿。只有这样,“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商君书·禁使篇》)。实行连坐法的目的,就是要使得人民互相保证,互相监视,互相揭发,一人有罪,五人连坐,即使是跖也没有办法为非作恶。《秦律》中多次提到“伍”的组织,例如说:“何谓四邻?四邻即伍人谓殹(也)。”凡是大夫以下,“当伍及人”,都应该编入“伍”的户籍,一人犯罪,“当坐伍人”(《秦律·法律答问》)。

  这种连坐法不但实行于乡里的居民之中,也实行于军队的行伍之中。《商君书》说“行间之治连以五”(《画策篇》);又说“其战也,五人来(当作“束”)簿为伍,一人羽(当作“逃”)而轻(当作“刭”)其四人”(《境年篇》),说明在作战时,五人编为一伍,登记在名册上,一人逃亡,其他四人就要处罚,这就是在军队里实行连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