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六年错案不纠正,警察渎职毁证何时究


    黑龙江海伦12.3团伙系列抢劫出租车杀人案和11.26抢劫出租车案,是有组织、有预谋、有分工、有窝脏点的抢车团伙作案。清晰反映了海伦公检机关集体腐败,相关办案人在这两起案件中有明显的严重渎职、毁证问题。他们在案发后利用职权、颠倒黑白,任意歪曲捏造事实,人为制造案中案。

    特别是刑侦局长高祥友和刑事检察长康有志在团伙吕长海被延长刑拘一个月、以抢劫杀人罪批捕后,联合改卷宗吕长海12月5日投案自首交待参与“两抢一杀”的最初笔录,改海伦公安局出具的094号提请批捕书,改海检院侦监科1月7日批捕罪犯吕长海的执行逮捕决定书中的内容、将“抢劫杀人罪”改为“转移赃物罪”,后将参与“两抢一杀”的罪犯吕长海违规取保,将同案犯郑海洋、包庇罪张立文刑拘后被海伦纪检监察局副局长苏凤鸣即罪犯张立文的亲娘舅、郑海洋的亲属从中活动放出。被害人家属在案发后40多天得知同案犯吕长海被取保、主犯张明拉哈尔滨去做“精神病鉴定”、郑海洋、张立文被放掉后,在掌握公检机关渎职铁证的情况下,被害人家属在无奈、无助之下走入上访控告路,开始了漫长的控告。六年来血泪洒满控告路,期间上级多次督办案件、经司法机关又给批捕了四名罪犯,但团伙同案犯吕长海、郑海洋犯罪的证据依然被海伦公安技术科长张恒彦给隐匿或毁灭。
 
    国家法律当儿戏 执法过错无人纠

    被害人家属说:六年来,绥化公安局一直在包庇海伦市公安局刑侦局长高祥友、技术科长张恒彦、法医邵辉、原办案人贺健等违法违纪人员,将上级多次交办、督办的12.3案报假。由于绥化帮人为阻挠,案件正常查办下去非常艰难。原办案机关和人员渎职毁証已成铁的事实,绥化专案组还费尽心机为其狡辩。什么“由于公安经费不足,现场勘查录像带和尸体解剖录像带被重复使用了”,这些严重不负责任的话出自再查人员口中令人惊叹!是谁在亵渎法律,国家制定的法律难道成了摆设?

    如果说海伦公安经费确实紧张,就可以毁掉特大抢劫杀人案件现场勘查录像带及尸体解剖录像带,为何对杀人凶手却有了经费呢?据张恒彦亲戚说:张接受了杀人犯张明父母的感谢费。被害人家属说:这些人渣不惜花掉公安几千元经费为不是精神病的张明做鉴定,难道收了罪犯家的好处公安经费就不紧张了?我们属车毁人亡,早知道会这样当时就不该听海伦公安办案人的将尸体火化。

    案发后,死者家属遵从律师指点,在尸体解剖时请摄像、照相,准备把整个尸检过程摄录下来。而海伦公安办案人刚开始同意家属录像,后来渎职办案的大队长来坚持不让摄录,说家属录像就是不相信公安,谁再要求录像就拘留。死者家属为此和办案人还发生口角。后来海伦公安以“录像带经费不足”毁灭了这关键证据!质问海伦公安局:当时为何不让死者家属摄录,以保存原始的犯罪现场?

    一切都是巧合?被害人尸体火化后,被抢出租车也卖掉,死者家属并不知道,由于过于相信公安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正因为尸体火化后,被抢出租车也卖掉才导致抢劫杀人团伙吕长海被取保。

    海伦市公安局技术科张恒彦狡辩说“录像带被重复使用了”,能使现场复原的重要原始物证,仅凭办案人张恒彦一句话,说没就没了!此说法过于牵强。在案发后40多天时,律师催要这个录像带,家属请求公安局给复制一盘,张恒彦不答应。

    2004年7月,绥化专案组查案时法医曾经看过这盘录像带。因死者家属坚持不懈的控告,办案人恐慌,才把录像带隐匿。他们给省公安厅报告说“录像带保管不善”,后又说“重复使用”等理由不符合事实,是编造。而2007年的绥化专案组却认可这种荒唐的说法。

    录像带是还原事实真相的最重要原始证据之一,记录有清楚证明团伙抢劫的杀人现场,竟然被人为毁掉了,实属胆大包天!而专案组对此不追查,不处理。海伦市公安隐匿录像带、尸体解剖记录原件、(即家属找外科大夫在场看着法医尸体检验、记录人最初形成的、最真实侵害部位的那份记录,两名家属在有文字的下方签字那份)隐匿案发现场提取的清晰完整的血迹指纹四年不给做鉴定。期间绥化专案组刑警支队还报假,说现场提取的记账纸上未发现血指纹 ;而海伦公安技术科报假说:此帐纸当时冻在一起、解冻化开后仔细检查未发现血指纹。

    被害人姐姐接着说:弟弟被害后,有人去家中要帐,我们不相信弟弟有外欠账,因为弟弟做事心细,随身揣着帐纸,家人多次找海伦公检办案人,想要回弟弟的亲笔遗物。海伦公安始终说没有记账纸,现场提取的是几张折叠白纸。

    疑点重重为何不细排查

    2004年7月,我们只想知道弟弟遗留在现场且被公安提取的记账纸上包括记录内容要回。当时绥化刑警支队周队同意给看,家属说记账内容多、记不住,要求复印,后由专案组派人带被害人家属去复印,回来一看少印最后一页,再要求复印最后一页,当时王说没有了,家属说不可能,请求再仔细找找,后在一个塑料袋里找到最后一页,又去复印。回来后莫名其妙地竟被损了一顿,当时还不知道最后一页有一个清晰完整的血指纹和一个不完整的大半个血指纹。

    回到家后,看到最后一页上有清晰的血指纹,当时怀疑这是凶手在杀人后翻弟弟衣兜时留下的血指纹,对此专案组当时为何不给鉴定?一位刑法专家看到被害人十九处重创伤的侵害部位,根据各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平整的特点及被害人用手夺刀时形成的众多抵抗伤,根据被害人头部、胸部、腹部、背部的创口形成的角度断定不少于三种凶器作案,给出的意见是不排除多人做案。

    2007年6月,绥化专案组在家属已掌握血指纹复印件的情况下,先是对家属掌握血指纹的来源进行调查,核实来源是否合理,后得知此血指纹居然是在2004年7月绥化专案组查案时调出的!并且将被害人多张记账纸的最后一页、即上面带有完整、清晰的杀人犯血指纹的那页用塑料袋单装着。这足以说明2004年绥化专案组包庇下级海伦公安故意隐匿罪犯吕长海作案的直接证据,否则没必要冒着渎职毁証的风险多次给上级督办领导报假。

    2007年的专案组又是在绥化公安局统一领导下,2004年负责办案的局长还在台上,专案组能去查他的上级领导吗?由于12.3案是中央政法委交办的案件,专案组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不得以才去调指纹。一个血指纹隐藏四年,什么意思?这不是渎职是什么?为何不予追究?杀人犯张明临死前交待出12.3案有同伙吕长海,吕参与抢劫杀害司机冯伟的重要笔录为何至今调不出来?

    检察院退卷  查找刀被公安隐匿

    绥化检察院2004年退卷时要求查找一把较长的刀、此刀是杀人凶器,即案发后12月4日早6点多、在原办案人杨海涛桌子上的一把单刃直把刀、刀尖呈斜三角形、刀上有血,用卫生纸缠着、刀把用黑尼龙宽条扭劲缠着;还有被害人被抢的手机和被抢车钥匙,手机上的血迹已干;当时杨海涛让被害人二姐辨认这把杀人用刀是否弟弟冯伟携带?后此刀被海伦公安隐瞒未入卷,刀去了哪里?杀人凶手抢劫了弟弟的手机,并打出多个电话,此通话单里6个人手机后来全部卖掉,海伦公安对此不细查,反而隐匿通话单。此案诸多证据被隐匿,海伦市公安故意徇私舞弊、遗漏团伙抢劫杀害冯伟罪犯事实。由于错案单位复查案件,使案件纠正起来尤为艰难!

    中央、省里督办 下级出狠招

    如今案件经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再次督办,绥化市对办错案的直接责任人不予追究,反而伙同被控告单位,海伦公安技术科张恒彦隐瞒案情,欺骗上级机关和领导。在多次督办未果的情况下,对控告人加以迫害!尊严的法律在“绥化”这张顽固而又强大的腐败关系网“辐射”下,显得苍白无力!法律一次次遭到亵渎!黑龙江海伦公检法在12.3团伙抢劫杀人案办理中存在联合造假,此等人为制造的案中案超过当年武汉公检法造假规模。控告人请求中纪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依据案件事实、尽快派出调查组,驻进黑龙江,彻底查处执法腐败等问题。

    六年艰辛控告路,四名罪犯被抓捕;三名重罪已轻判,一名罪犯刚抓回;阳光办案雷声大,公安渎职又毁证;上级督办屡报假;欺上瞒下混过关;包庇团伙抢劫犯,两次抢车并杀人;安然无恙消法外,公检法涉案渎职;被控告人再逍遥,堂而皇之进政协;纪检监察副局长,利用职权再操纵;省检院复查案件,避重就轻万不该;中政委及公安部,二次督办再交办,涉案单位心不安;复查照旧走过场,被害人家属心寒;被控告单位报复,定无理来京抓人!

    凶手家人涉嫌包庇、毁灭证据

    2003年12月3日20时左右,黑龙江省海伦市同心乡再次发生一起暴力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案,司机冯伟被几名歹徒抢劫后无辜杀害,身中19刀,其中多处刀伤达身体要害,惨不忍睹。

    抢劫杀人后,罪犯张明从医院包扎完回家,其姨夫郑会明、姨杨学芬、大姨杨学范及姨夫张忠良、叔叔张丙军、堂哥张立文、表弟郑海洋、奶奶及朋友张国庆等20余人共同密谋策划,决定向公安机关报假案,并销毁了血衣及杀人凶器。

    张明表弟郑海洋涉嫌参与抢劫杀人,母亲杨学芬获知此事后突发心脏病。据张立文亲属讲:郑海洋、张立文先后被警方拘留。海伦市纪检监察局副局长苏凤鸣(犯罪嫌疑人张立文舅舅)获知后,及时给负责刑侦的高副局长打电话。没过多长时间郑海洋、张立文又都放出。后是郑家父子外出躲灾、手机关机。绥化检察院于2004年4月曾退卷要求查找郑会明、郑海洋(父子关系)。同时查找嫌疑人张立文、周美玲(周系张明女朋友,对案件知情)。海伦公安办案人贺健特于2004年5月25日做出情况说明,说郑家父子在外躲债,下落不明、无法找到。说张立文在出差不知啥时回,同时说周美玲外出打工找不到,周在河北省燕郊开发区,办案人不去查。

    2003年12月4日17时,海伦公安局将主犯张明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同案犯吕长海得知同伙张明被抓,害怕罪行败露,在其亲属陪同下,于12月5日17时到海伦公安局投案自首,主动交待了“两抢一杀”犯罪经过,承认窝赃冯伟手机和钱、不承认动刀砍杀冯伟,吕长海同时交代出此案发七日前,即11月26日24时,和张明抢劫了另外一台出租车及司机的现金。说出11.26被抢车藏匿地点。同日22时,吕长海被以抢劫罪刑事拘留。

    海伦检察院一知情人看到卷里吕长海投案自首交待笔录:“吕说12.3 案不是因车价口角,就是抢劫。吕承认窝脏冯伟手机及钱,但不承认动刀砍杀冯伟,说当时在旁边站着、把他吓坏了,同时还交待出7天前在同一辖区与张明持刀抢劫另外一台出租车及现金200余元,车号:黑M37185,并将车藏在离海伦30公里处的绥棱某修理部。公安局认定吕长海属立功自首。”

    涉嫌两次抢劫并杀人却被取保

    2004年1月7日,海伦市检察院将涉嫌两次抢劫出租车、现金、手机并杀人的吕长海以“抢劫杀人”罪批捕;1月12日执行逮捕;1月15日海伦市检察院撤销了、应数罪并罚的团伙罪犯吕长海的强制措施,理由竟是刑事检察长康有志一言堂“情节轻微”;1月18日即04年春节前两天、海伦公、检机关的“各路大仙”神速般的、为参与“两抢一杀”的罪犯吕长海取保回家而忙碌着,公、检联合取保,效率极高,从办案人填呈请变更强制措施报告、呈请取保候审报告、到法制科长、刑警队长及刑侦局长签批;到填写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再找接收民警刘海军签字,再找检察院的人签字;再由贺键填写呈请交纳保释金报告书,再由罪犯吕家到银行存保释金,等等诸多工作、竟是在春节前两天即18号的几个小时之内办妥!可见罪犯吕长海在抢劫杀人后,能得到公检机关办案人如此关爱!实乃全国第一!体现出该办的拖,不该办的是如此神速!

    吕长海根本不符合取保条件却被取保,取保后,又擅自离家到哈尔滨市舅舅家躲藏已违反规定。其保证金在判刑后又被拿回去,担保人也未负任何责任。

    之后不久,因12.3案被害人家属的控告又将吕归案。接着围绕着主人公吕长海参与12.3抢劫杀人案,公检法上演了一场渎职、毁証、报假、枉法裁判的丑戏!

   抢被害人的钱至今下落不明

    海伦公安局隐匿隐瞒被害人冯伟被抢走现金的事实。2004年7月,绥化专案组查案,认定杀人犯抢走冯伟现金五六十元。实际上2003年12月3日17时左右,被害人冯伟给儿子掏钱交学校费用,其母亲看到冯伟兜内有大约五、六张红色新版100元人民币,时隔三个多小时被害,海伦公安卷内没有记载冯伟被抢钱的数额和钱的下落。但有检察官看卷说吕犯自首时,承认窝藏冯伟手机和钱,也许是抢去的钱上向记账纸那样、留下了杀人犯吕长海的血指纹,由于吕犯参与12.3案被摘除,故被害人被抢去的现金也下落不明。

   团伙抢劫杀人 三十天后被批捕

  《刑诉法》 第109条规定: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根据此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2003年12月5日21时,吕长海被以“抢劫罪”刑事拘留。张明(现已被执行死刑)、吕长海、郑海洋(公安将其定罪证据毁掉、外逃。其父被抓)属于团伙作案、多次作案,且性质恶劣,公安局当时认为抢劫案情复杂、特呈请延长拘留。海伦市检察院对张、吕两罪犯于30天后即1月7日以“抢劫杀人”罪批捕。同时给驻所检察室下达批捕通知。后卷内批准逮捕决定书吕长海的罪行被改为“窝藏赃物”,时间还是1月7日。即检察院在同一天对吕犯的罪行有两种认定;且检察院依据2003年12月30日海公捕字第094号提请批捕书卷内没有,有的是12月15日的海公捕字第094号提请批捕书。显然,12月30日的被换成12月15日的;吕犯的犯罪事实由“抢劫杀人”被改为“窝藏赃物”;1月12日执行逮捕;1月15日撤强,1月18日取保。

    公安机关为何将血指纹隐匿4年

    12.3案发后,海伦市公安局技术科科长张恒彦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现场脚印等许多痕迹未提取,被抢车内外血迹、指纹、脚印、遗留物上沾有的血迹未检验,指纹未提取,凶手抢被害人冯伟手机打出多个电话手机和被抢劫的钱上面的血迹和指纹均未提取鉴定。

    海伦市公、检办案人员对如此重大抢劫杀人案件定性为“伤害致死”,同时隐匿、销毁抢劫车辆现场和杀人现场的相关证据,其所作所为涉嫌包庇犯罪团伙成员,此举,无异给被害人家属增加了长久的控告申诉痛苦。

    12.3案发后,海伦、绥化办案人员将杀人犯遗留的血迹指纹隐匿未做鉴定。海伦公安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称:被害人生活记事帐纸为“折叠白纸”。办案人为何要如此记录?案发后,有一个叫李国明的到我妈家去要帐,说我弟欠他钱,所以我想看到此帐纸,以确认他生前的经济往来帐目。再说此帐纸属被害人遗物,如对案情有用,应该随案卷移送,如没用当时即应同被抢车、手机、车钥匙、现金以及被抢走的其他物品一同返还。海伦公安当时既未返还又未随卷移送,此行为引起被害人家属的怀疑,多次到海伦公安要此帐纸,办案人说他们也在找。从迹象看,海伦公安当时想把记帐纸用白纸来代替,故现场勘察笔录称为“折叠白纸”。因被害人家属知道冯伟的习惯,他每天随身携带记帐。就告知海伦公安不是“白纸”是“帐纸”。所以,海伦办案人没敢给换成白纸!帐纸既然是杀人现场提取的,那么勘察人员就应该看到帐纸有无血迹指纹和记帐内容,在勘察笔录里认定是“折叠白纸”是何居心??

    2006年12月28日,省政法委书记杨焕宁亲自批示查办此案。绥化市检察院赵沂河负责查办,绥化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海伦市公安局技术科在给市检察院报的材料上谎称说,现场提取被害人生活记事帐纸都未见血迹指纹。在被害人家属掌握血指纹真实证据面前,他们还说谎!

    2007年8月,专案组几经周折才找到此指纹,此血指纹一度被两级公安机关办案人隐匿近4年之久。9月5日,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果说是被执行枪决的罪犯张明的指纹。被害人家属经过多年辛苦追要,在上级领导关注下,此血指纹才失而复得,可以说是来之不易,如果此血指纹没有猫腻,办案人为何一直隐匿?如果此指纹是张明的,公安机关有必要隐匿和报假吗?他们故意隐匿、遗漏这个证据目的是什么?隐匿证据是否违法违纪?

    调出关键证据录像带这么难

    2004年7月19日 ,被害人家属得知吕长海归案原因不是因参与 12.3 抢劫杀人案,是因 11.26 抢劫案, 12.3 抢劫杀人仍属一人作案。再次请求 12.3 专案组调现场勘察录象、尸体解剖录象带、尸检记录原件。负责刑侦的局长说:“录象带海伦公安没保存。”

    7月20日 ,被害人家属到北林区公安局找法医朱广楼,问他:“对被害人尸检结论有什么不同看法,”同时找痕迹检验王双宝问:“你们是怎样在 12.3 专案组工作的?在海伦查案见到现场勘察及尸检录象带、现场放大放出被害人断裂的腰带为何不认定断裂原因?”二人不予答复。

    7月23日 ,被害人家属找到新上任的绥化市公安局张局长再次请求调现场勘察录象带、尸体解剖录象带、尸检记录原件;请求鉴定现场提取被害人生活记事帐纸上完整的、清晰的血迹指纹;请求对(2003)海公技字第48号尸体检验鉴定书出具委托,鉴定被害人19处侵害部位是几把刀、几个人形成?其刀的形状、尺寸是否与卷内提取凶器相吻合;请求鉴定现场提取的银色刀柄碎屑是哪把刀上的?请求认定被抢车正驾驶座位向后挤压是怎么形成的?车里撇尾灯处大量擦蹭血迹是怎么形成的?公安认定被害人冯伟不是在车内死亡,可尸体现场周围为何没有散落的血迹?

    《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刑侦、勘验都有严格规定。我国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其中七种证据包括“视听资料”。这些法律条款在海伦市公安局办案人眼里形同虚设。

    录像带有保管时间限制,它因保管环境的不同而不同。虽然从刑事诉讼时限而言,录像带本身的保管时间对于侦查、起诉、一审和二审的时间要求是足够了。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对于制作视听资料证据,司法机关应当公开进行。海伦公安局轻松一句没有保存或者重复使用就摆脱责任了吗?

    绥化市公安局再次成立专案组

    2004年6月16日,绥化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成立专案组,组长王志杰,法医周连城、刑警周东来、王朋等人开始工作。7月初,绥化市公安局再次成立专案组。负责刑侦工作副局长王海滨任总指挥。王志杰和周法医被调出专案组。

    被害人家属再次请求海伦市公安局、绥化市公安局对被抢车正驾驶对应的前风挡玻璃上大量喷溅血迹 50 ×27cm星芒向下给予认定;对被抢车左车门上的大量血迹及遮雨板上的喷溅血迹给予认定。确定冯伟是在车内被多人砍杀形成的喷溅血迹。纠正海伦公安局认定的一人作案且属“ 伤害致死 ”的错误定性。

    7月28日,绥化市北林区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将吕长海批准逮捕。一名检察官和一名警察说吕长海参与12.3 抢劫杀人案。而检察院批捕吕是因11.26抢劫案。12.3 抢劫杀人仍属张明一人作案。

    9月3日,绥化市检察院再次退卷到绥化市12.3 专案组,要求补充卷内疑点,大致内容如下 :

    1、海伦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关于本案的“补充侦查情况说明”中第20条:“车窗内玻璃上的血,因鉴定设备故障正在鉴定中。”此鉴定结果是否已做出,如已做出请将鉴定材料附卷。

    2 、证人证实,案发前张明身上带有两把刀,除一带锯齿黑色的外,另有一把较长的刀,请查明刀下落,应让证人到现场提取的军刺进行辨认,是否系这把“较长的刀”;另一证人证实:张明平时经常带有三把刀,除一黑色带锯齿刀外,另有一白色卡簧刀及一120CM刀,请查明此二把刀的下落,并让证人对现场取的“军刺”进行辨认,是否为这把约120CM的刀。(绥化市检察院退卷要求查找的120CM的刀就是被海伦公安案发后隐瞒的直把刀)

    3 、应将案发前后被害人冯伟手机的通话记录调出并附卷。

    绥化市检察院退卷要求补充侦查认定血迹,海伦市公安说:“ 鉴定设备有故障无法鉴定”。此故障一坏就是9个月?为何不委托上级公安鉴定 ?

    被害人冯伟身中19刀,多处致命,办案人员如何解释一把刀砍杀冯伟?从尸体检验报告分析,冯伟刀伤绝非一把刀形成,稍微懂有一点刑事常识的人都能看出其中的漏洞,为何不给细查?

    依法申诉控告引来被控告人截抓

    在被害人家属的控告申诉下,罪犯吕长海、张立文先后于2004年被抓获判刑;张丙恒、郑会明先后于2006年被省检察院复查由绥化市批捕。张丙恒于2007年被判刑一年;郑会明批捕后外逃,在2008年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再次督办后,此罪犯于2008年4月被抓捕。

    具有讽刺意味的事情发生了。2008年春节后,海伦市公安局作为被控告单位,将控告他们渎职的冯亚琴定为“无理访”!予以打击,实施迫害。

    公安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在【处罚规定】中指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07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在这个规定中,专门列出一章,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其中阐述了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等违反规定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3月12日9时左右,海伦市信访办、公安,联合到全国人大信访处用警车追抓控告人、被害人姐姐打车逃脱摔伤。

    此事发生后被害人家属及时与黑龙江省公安厅领导联系,他们告诉说,现在根本没有什么无理访,海伦市的做法是错误的,是与上级政策相违背的。

    2008年4月份,12.3案再次受到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关注,先后督办。而海伦市公安局再次派认识12.3案控告人的警察到北京市抓人!据公安了解内情的人说,这次不抓到人他们绝不撤兵。其用心极为险恶!其这么做的目的就是掩盖他们的违法乱纪事实,让被害人家属不在向上控告,有冤情得不到伸张,从此他们才能逍遥,渎职的责任再也不会有人追究。

   海伦市公安局为何如此大胆?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督办此案以后还敢这么干,充分说明此案有重大冤情!他们狂妄无知,甚至连中央执法机关也未放在眼里,自认为无论谁批示、谁督办,交办到了黑龙江这块地盘还是他做主,他说了算,大有另立中央、唯我独尊之嫌。鉴于12.3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及以往的多次督办被现在的查办单位报假事实,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被害人家属特申请现办案单位回避!依法请求异地成立专案组,查办12.3案和11.26系列抢劫杀人案,还事实真相!还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