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提交给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首次对性骚扰做出了行为限定,其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以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而且据有关媒体报道,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解释说“法条中提到的电子信息,就是手机短信”。【1】 若就以前案例和目前的法律环境而言,有关“性骚扰”诉讼的案件前景并不乐观,但是在全国各地此类案件时有发生,不过在北京市出台的具体规定来看,此类案件已经有了一定的普遍性,同时也表明了受害者寻求权力保护的意识在增强,有关部门着手解决这方面问题也已经提上日程,曾经的“性骚扰”“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随着此次出台的文件得到了解决。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还规定,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的单位、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2】。这就从可操作性层面解决了此类案件由谁来管理、到哪里寻求帮助的问题。这是非常值得高兴的一件事情!但是,就目前的草案和社会大环境而言,要想在这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因为“性骚扰”是深受社会关注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同时也是公众法律意识和现代权利保护意识觉醒的结果,但是在维权的事务过程中,现实中由于敏感问题而造成的困难重重是可以预见的! 根据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和有关资料我们能够知道,性骚扰行为已经成为目前社会上多发的一种侵权行为,虽然《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地四十二条第五项和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类似性骚扰行为的处罚,甚至现在北京市有了实施办法,但是,性骚扰还是有很多问题需要各方面加以解决。 一、 什么是性骚扰?这是一个在法律事务过程中首先会遇见的问题,要是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如何定位性骚扰也就无从谈起了。曾有学者从私法的角度给性骚扰做过这样的定义:性骚扰是违背他人意愿、通过各种方式与对方进行与两性内容相关的交流或者接触严重影响他人内心安宁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3】。这一定义与北京市修订草案中的五种限定不谋而合,同时也表明学者们的研究终究是有推进作用的。 二、 性骚扰行为的构成要件。在法律上,不论哪一种行为,只要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必然会有其构成要件,只有符合这些构成要件的,才能够认定这是哪一种行为。根据有关研究,性骚扰行为应当具备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性骚扰行为并非出于他人自愿。这是一个大前提。要是在某种情况下,某人采取了某种行动,但是未引起妇女的反感和反对,并不能说明某人有性骚扰行为。只有在某人的行为引起了当事人的不愉快,或者在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在Meritor Saving Bank v. Vinson 案中认为,性骚扰问题的关键并非在于该项行为是否出于受害人自愿,而在于它是否受其欢迎。【4】。从人们自身意愿角度来讲,不受欢迎表示当事人并不想接受,而不想接受却要强行进行便是违背人们的意思。 (2)、性骚扰是故意行为。要是由于自然或者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出现了错发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的情况下,应该不构成性骚扰,因为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什么叫做“故意”。只有在故意实施某种行为致使被侵害者觉得被侵犯了的情况下,才算是性骚扰。 (3)、性骚扰造成他人心理负担和给生活带来了不良影响。有文献将性骚扰造成的后果总结为六个方面:精神压力、身体损害、交往能力丧失、经济损失、婚姻家庭损失以及少年儿童面临成长阴影。【5】 三、 就具体案件而言,只要有证据的支持,只要案件符合性骚扰的几个构成要件,性骚扰的性质还是比较容易认定的。但是,现实地情况是,在很多时候性骚扰都发生在两个人的场合,想要证明加害行为的存在成为整个案件的焦点。在以前的多数性骚扰案件的原告不能取得完满结局其理由都是没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6】。因此这就要求妇女们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还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这样才更加有利于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虽然目前情况并不是很乐观,但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首次对性骚扰所做的行为限定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已经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要想真正在这个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的话,唯有等待有关专家的深入研究和期待法律的不断完善,只有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只有不断提升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人们的合法权益才能够得到实实在在的保障!但是因为“性骚扰”行为在目前社会和法律界定上存在着方方面面的争议,“性骚扰”到底侵害了人们哪一方面的权益亦尚未有最终定论,因此即使有了一些指导性的文件,要是没有配套法律的出台,人们权益的保障依旧困难重重。我们只有期待法制进程脚步的加快和各方面法律事务的总结和提高。在我们欢欣于北京市出台的权利草案的同时,我们绝对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 注: 【1】互联网 【2】互联网 【3】王成《性骚扰行为的司法及私法规制论纲》 【4】胡田野:《美国性骚扰法律制度及其借鉴意义》,《河北法学》2004 年第6 期 【5】赵小平、朱莉欣:《性骚扰的法律探析》,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 年第4 期。 【6】《女教师告校长性骚扰败诉专家疑法律忽悠女性》,http://www.webo.cn/campus/html/2006-11-7/content_267066.shtml
“性骚扰”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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