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国家立法工作机关相关负责人士首次表明观点
6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十讲专题讲座,作为主讲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详细讲解了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讲座中,王胜明详细讲解了国内外有关死亡赔偿的法律规定,并就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立法时“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
根据记者了解,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社会关注的“同命不同价”现象,首次明确作出“回应”。
继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作为民法草案一编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去年12月进行了再次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今年还将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这次专题讲座,目的就是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案。
有关人士表示,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可能为解决涉及死亡赔偿的侵权案件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命不同价”、“同车不同价”——死亡赔偿“城乡二元化”备受质疑
在我国目前的侵权类案件中,工伤事故案件、医疗事故案件尤其是交通事故案件占到很大比例,其中不少涉及到死亡赔偿问题。其中,“同命不同价”一直是公众极为关心的话题,法律界的相关人士也在持续进行探讨。
不久前,《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出台,引起轩然大波。因为根据这一标准,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最多能获赔76万多元,而农村居民则只有25万多元,相差三倍之多。这一新闻事件,再次让“同命不同价”问题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同命同车不同价”等极端例子的出现,更让现行死亡赔偿标准备受质疑。据媒体报道,2005年底重庆一起车祸中有3个孩子不幸丧生,两个城市户口的孩子各获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孩子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不及前者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