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显然,工信部的“绿坝-花季护航”软件引发的风波,是政策制定者始料不及的。一个耗资4170万元的财政支出,用于过滤网络不良信息,净化网络环境,政策的初衷无疑是好的,但引发如此广泛的担忧和质疑,恐怕不能用误会等一概论之。
如果置身于一个特殊的历史背景和语境,相信各方都能以最大的善意面对担忧和质疑。对于曾经经历过那段特殊年代的国人而言,30年前绝大多数没有自己的私人生活,遑论什么私人领域。一切都是公共的,而国家作为社会生活一切领域的主导者,给每个人设计者人生的既定轨迹。中国30年的改革,如果从个体视角而论,所谓“从身份到契约“的变迁,无非是在一个“国家一体”的传统社会里,不断扩张并滋生私人生活的元素,逐渐拥有了纯属“舶来品”的个人自由、隐私等奢侈的权利,而这种变迁,显然属于社会生活领域的“帕累托改进”,代表了一个社会的进步。
由于那段曾经不堪回首的历史,30年来,对于改革带来的生活自由等价值观的变化,国人对其怀有特殊的珍惜之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而对于公共政策对涉足私人领域的边界具有天然的警惕和敏感。而中国法律制度30年的变迁,无不是不断巩固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肯定个人的追求和自由,而这也是先哲和我们的共和国承认并为之奋斗的基本价值观。从宪法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到对民间经济的完全肯定,从1986年年简陋而又永载史册的《民法通则》,到我们正在紧锣密鼓构建的保护公民权利的集大成者《民法典》,莫不如此,因此,尊重私人领域已经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基本准则,我们的任何公共政策在制定的时候,无疑需要倍加呵护这来之不易的领域。
如前所述,过滤软件政策的初衷是好的,而净化网络环境,减少网络不良信息对青少年的毒害也的确为国家之责和各级政府应该提供的公共产品,笔者深信鲜有人对这样的初衷和必要性质疑的。然而,需要指出的,对于一个公共政策而言,评价其否良治的最重要标准不仅要看政策的出发点和目的,更要察看“公共精神”在该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和政策的实施程序。只有公共政策的程序正义得到确保,民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得到保障,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基础才可以确认。好的公共政策,无疑都是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俱佳的结合体。但考察工信部“绿坝-花季护航”软件公共政策的诸多细节,显然有很多需要商榷的地方。比如,既然是用于保护青少年的,为什么要去所有计算机都预装;既然可以轻易的删掉,为什么要采取强制性的规定;既然软件的功能具有收集数据库的作用,个人隐私有明显可能泄漏的危险,为什么要将如此重大的信息交由一个商业公司去掌握;既然是政府采购的项目,在此之前我们为什么不能得知相关的信息。在这里,公共决策部门的傲慢在这个程序设计的过程中显露无遗,鲜有考虑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遑论一个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而更甚着,对这样明显需要探讨合法性的政策,为什么在出台之前不进行法律层面的论证。
尽管我们一再强调政策的初衷是好的,但这不意味着这样的政策不需要不需要一个公共决策的过程,不需要一个确保其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安全的制度框架。而政策制定者仅仅以一纸公文的形式,只是强制要求相关的产品提供商必须安装,没有对可能引发的担忧事前进行解释和说明。只是在引发风波之后,才动用公共资源进行补救和解释,公众才明白这样的软件并非如其文件所言“必须安装”,才明白这样的软件是可以卸载的,并公布了软件测试的说明。其实,只要这样的程序倒过来,情形显然会不一样,更不会给国外以口实,惊动外交部出面辟谣。好在有关部门在政策的程序“补丁”方面动作及时,否则,国外以此为借口,对我国所产电脑进行销售限制,对整个产业的损害都是不可估量的。
现在,工信部已就这个政策给了比较充分的说明,但这显然还不够。因为公众依然觉得,工信部的文件和政策说明本身并不一致。联系到工信部之前所出的关于小灵通退网政策和手机实名制引发的同样的风波,可见这样的政策已经不是一个偶然的事件。为了弥补公共政策程序正义的缺憾,笔者倒是建议工信部可以暂缓执行该文件,而是通过一个公开的讨论之后,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方案之后再颁布执行。
其实,在当下的政治框架下,可做的选项很多,比如,可以不用事先招标指定的软件,而是对一些具备一定条件的软件全部入围,根据一年的下载量和用户反应来决定政府选购的对象。也不用规定电脑销售商必须安装这个软件,而只是让提供光盘或者下载网址,让民众自己选择。这样的“服务型”的决策程序一方面民众容易接受,另一方面,也可为以后诸如此类的政策提供一个制度公正的范本,使得公共政策对私人领域保持一定的谦抑,从而给公共政策赢得声誉,安抚民众不必要的焦虑。
注:南都约稿,但被和谐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