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侯北工务段XX同志所反映自谋职业问题的答复
XX同志:
接到来信后,对你信中所提出的问题,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答复如下:
问题1;
依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实施减员增效再就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铁劳[1998]15号文件第29条)“提倡自谋职业。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规定,你于1998年6月,主动提出办理自谋职业申请,后经单位批准,办理了自谋职业手续,解除了劳动合
同,并非你所称的“买断工龄”。
办理自谋职业的整个过程都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的,你本人的要求没有
相关政策规定。
问题2;
1关于社会保险关系的问题
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原企业并不负有对已经办理自职业手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继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义务。你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
2关于档案管理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1996]355号文件)和山西省劳动厅《关于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晋劳关字[1998]107号)文件“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
单位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受单位,无受单位的,应转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或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单位劳人部门按规定时限及时将自谋职业人员档案转到了临汾地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这是符合文件规定的。
问题3:
你与单位签定的《解除劳动合同书》是双方协商一致下办理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问题4:
办理自谋职业的整个过程都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的。
侯马北工务段
2009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