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甲着急结婚,没钱买房子,朋友已将自已房子买于甲,签合同,先付一部分钱,两年内以后再付其余钱。两年后,甲凑足钱交乙办过户,乙反悔,问房子最后应归谁。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根据这条规定,我国的不动产登记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还需要登记这个法律事实才能完成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效力优于债权的效力。其原因可归为: 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即静态的财产关系,物权法的重心在保护所有权不受侵犯,旨在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而债权的重心在于保护和促进财产的流转,旨在保护财产“动的安全”。人对“物”,当然物的所有权的规定比物的流转中的权利重要,否则,无主物的流通还会有失去意义吗?
预告登记。《物权法》为了保障不动产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还就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预告登记做了专门规定。《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甲因未办理产权登记故无法取得房产只能先乙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