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惊现天下最窄的巷子宽仅30厘米
案例:
2006年4月28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受理该县牛山镇望东村村民冒加扰(原告)与该村村民孙虎(被告)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由该院审判员王杭建独任审判于200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与被告纠纷所争议的土地为两家房屋中间的村公共道路(宽6.9米长30米),原告诉称,1982年至1983年之间,原告以180斤玉米与望东村3组达成口头协议,获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还称,2006年3月14日中午,被告乘原告不在家之际,将原告堆放在该承包经营土地范围内的U型预制瓦进行敲砸,共损坏18块。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土地经营权,被告赔偿U型瓦18块,计款180元,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孙虎辩称,原告对该土地不具有承包经营权,原望东村三组没有将本案所涉土地承包给原告经营,原告诉被告砸坏原告U型瓦事实不存在。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并且一审法官亲自到讼地现场了解情况),原、被告两家巷口为村公用通道,故原告对公用通道无权对被告主张权利,原告主张被告U型瓦损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6年7月19日,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2006)东民一初字第1135号】:驳回原告冒家扰的诉讼请求,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合计750元。
原告冒加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中院),中院由审判长徐峰、审判员何海莲和代理审判员王海军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0月26日判决【(2006)连民二终字第315号】:1、撤销东海县人民法院(2006)东民一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2、冒加扰对邻近孙虎家房屋一侧30厘米以外的讼争土地即东西方向宽6.6米、南北方向长30米的土地具有承包经营权,孙虎对此不得妨害;3、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孙虎赔偿冒加扰财产损失18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等共计1500元,由孙虎负担。
孙虎认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连民二终字第315号】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实属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于2007年3月10日向连云港市人大委员会申请再审,2008年3月28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调查:
近日,记者来到位于东海县牛山镇望东村三组的本案讼争土地处,记者的第一反应就是讼地是一条南北巷道。但现在东侧5米多宽的路面成了冒家的菜园子,路的中间栽了几颗树,冒家还在路南端盖有猪圈和厕所。
当日下午,记者来到望东村委会,现在的村支部和村委会是新任领导班子。该村支部王书记说:“早于2003年4月间,村里在资金相当困难的情况下,为打通冒、孙两家中间的道路,在两家后面的排水沟上修建小桥一座,方便村民出行,当时村委会杨主任多次找到冒加扰协商,村里支付200元给冒加扰作为拆除猪圈和厕所的补偿金,但冒加扰未同意。如今,法院应经这样判决了,村里也没有办法。”随后王书记又找来现任村委会主任和前任村支书接受记者的采访,村主任看完记者手上的一审、二审判决书原件和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错误:冒、孙两家中间的土地不具有承包经营的性质,村委会也并没有将该地承包给任何人经营,况且在一审、二审、再审中村委会曾多次为被告孙虎出具证明材料数份,前任村支书说:“即使按照二审法院判决,冒加扰具有承包经营权,但是冒加扰也从未向村委会履行过承包义务。”
记者还从该村一位冒姓的村民处了解到,冒、孙两家经常为这条巷口子争吵,甚至惊动了当地警方。这位村民看完记者手上的判决书后笑道:“要是冒加扰再在法院判给他的巷子上建房,那仅剩30厘米宽的巷子,人立着身子也过不去啊!”
解析:
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孙家便在本案讼地处建房居住。1998年孙虎的父亲孙银周为翻建新房申办了《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和《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两证均明示了冒、孙两家中间为道路和孙家建房的用地四至,其中6.6米宽的巷道,孙家有3.25米的使用权。
二审法院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从而认为孙虎证据不足。
望东村委会一位工作人员解释说,二审法院认为孙虎没有举证政府规划是错误的,因为村庄道路是在村庄总体规划中,不可能对每一条村庄道路进行选址,再由土地部门划拨;东海县的一位法律人士认为二审法院适用《条例》第二十条错误,该条中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指建学校、幼儿园、村部等公共设施建设,而不是指村巷道。该律师还指出本案从一审就开始犯下的一个严重的主体错误,孙虎与冒加扰根本不存在土地纠纷,即使两家存在土地纠纷,冒加扰也应诉房屋产权所有人孙虎的父亲孙银周,冒加扰诉孙虎主体错误。
二审法院仅凭冒加扰的三位证人王传平(冒中华之妻)、张秀萍(冒于良之妻)和孙月梅(冒建华之妻)的证言和几张瓦片损坏的照片就断然认定孙虎砸瓦事实存在太过草率,还把孙月梅张冠李戴成孙虎的姑母,很是离谱,事实上孙月梅既不是孙虎的姑母,且两人也无血缘关系。而,孙虎申请再审时,一并递交了由村委会和全村55为共产党员(其中16位姓冒)签印证明孙虎再审申请书中所言和举证全部属实的证明材料数份,还有原望东村三组组长冒云证明冒加扰和孙银周两家之间的土地并没有承包给任何人的证明材料一份……,以上,试问二审法官是否又能明察?
一边,冒加扰是在为争取个人利益打官司,另一边,孙家却是在为维护集体(村委会)的利益打官司……
手记:
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纠纷,清楚得不能再清楚的案情,荒唐得不能再荒唐的判决……
截止发稿时,记者获悉此案已经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移交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希望徐州中院迟来的公正能够昭示法律的尊严,记者也将继续关注。
2006年4月28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受理该县牛山镇望东村村民冒加扰(原告)与该村村民孙虎(被告)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由该院审判员王杭建独任审判于200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与被告纠纷所争议的土地为两家房屋中间的村公共道路(宽6.9米长30米),原告诉称,1982年至1983年之间,原告以180斤玉米与望东村3组达成口头协议,获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还称,2006年3月14日中午,被告乘原告不在家之际,将原告堆放在该承包经营土地范围内的U型预制瓦进行敲砸,共损坏18块。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土地经营权,被告赔偿U型瓦18块,计款180元,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孙虎辩称,原告对该土地不具有承包经营权,原望东村三组没有将本案所涉土地承包给原告经营,原告诉被告砸坏原告U型瓦事实不存在。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并且一审法官亲自到讼地现场了解情况),原、被告两家巷口为村公用通道,故原告对公用通道无权对被告主张权利,原告主张被告U型瓦损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6年7月19日,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2006)东民一初字第1135号】:驳回原告冒家扰的诉讼请求,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合计750元。
原告冒加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中院),中院由审判长徐峰、审判员何海莲和代理审判员王海军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0月26日判决【(2006)连民二终字第315号】:1、撤销东海县人民法院(2006)东民一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2、冒加扰对邻近孙虎家房屋一侧30厘米以外的讼争土地即东西方向宽6.6米、南北方向长30米的土地具有承包经营权,孙虎对此不得妨害;3、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孙虎赔偿冒加扰财产损失18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等共计1500元,由孙虎负担。
孙虎认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连民二终字第315号】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实属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于2007年3月10日向连云港市人大委员会申请再审,2008年3月28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调查:
近日,记者来到位于东海县牛山镇望东村三组的本案讼争土地处,记者的第一反应就是讼地是一条南北巷道。但现在东侧5米多宽的路面成了冒家的菜园子,路的中间栽了几颗树,冒家还在路南端盖有猪圈和厕所。
当日下午,记者来到望东村委会,现在的村支部和村委会是新任领导班子。该村支部王书记说:“早于2003年4月间,村里在资金相当困难的情况下,为打通冒、孙两家中间的道路,在两家后面的排水沟上修建小桥一座,方便村民出行,当时村委会杨主任多次找到冒加扰协商,村里支付200元给冒加扰作为拆除猪圈和厕所的补偿金,但冒加扰未同意。如今,法院应经这样判决了,村里也没有办法。”随后王书记又找来现任村委会主任和前任村支书接受记者的采访,村主任看完记者手上的一审、二审判决书原件和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错误:冒、孙两家中间的土地不具有承包经营的性质,村委会也并没有将该地承包给任何人经营,况且在一审、二审、再审中村委会曾多次为被告孙虎出具证明材料数份,前任村支书说:“即使按照二审法院判决,冒加扰具有承包经营权,但是冒加扰也从未向村委会履行过承包义务。”
记者还从该村一位冒姓的村民处了解到,冒、孙两家经常为这条巷口子争吵,甚至惊动了当地警方。这位村民看完记者手上的判决书后笑道:“要是冒加扰再在法院判给他的巷子上建房,那仅剩30厘米宽的巷子,人立着身子也过不去啊!”
解析:
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孙家便在本案讼地处建房居住。1998年孙虎的父亲孙银周为翻建新房申办了《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和《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两证均明示了冒、孙两家中间为道路和孙家建房的用地四至,其中6.6米宽的巷道,孙家有3.25米的使用权。
二审法院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从而认为孙虎证据不足。
望东村委会一位工作人员解释说,二审法院认为孙虎没有举证政府规划是错误的,因为村庄道路是在村庄总体规划中,不可能对每一条村庄道路进行选址,再由土地部门划拨;东海县的一位法律人士认为二审法院适用《条例》第二十条错误,该条中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指建学校、幼儿园、村部等公共设施建设,而不是指村巷道。该律师还指出本案从一审就开始犯下的一个严重的主体错误,孙虎与冒加扰根本不存在土地纠纷,即使两家存在土地纠纷,冒加扰也应诉房屋产权所有人孙虎的父亲孙银周,冒加扰诉孙虎主体错误。
二审法院仅凭冒加扰的三位证人王传平(冒中华之妻)、张秀萍(冒于良之妻)和孙月梅(冒建华之妻)的证言和几张瓦片损坏的照片就断然认定孙虎砸瓦事实存在太过草率,还把孙月梅张冠李戴成孙虎的姑母,很是离谱,事实上孙月梅既不是孙虎的姑母,且两人也无血缘关系。而,孙虎申请再审时,一并递交了由村委会和全村55为共产党员(其中16位姓冒)签印证明孙虎再审申请书中所言和举证全部属实的证明材料数份,还有原望东村三组组长冒云证明冒加扰和孙银周两家之间的土地并没有承包给任何人的证明材料一份……,以上,试问二审法官是否又能明察?
一边,冒加扰是在为争取个人利益打官司,另一边,孙家却是在为维护集体(村委会)的利益打官司……
手记:
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纠纷,清楚得不能再清楚的案情,荒唐得不能再荒唐的判决……
截止发稿时,记者获悉此案已经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移交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希望徐州中院迟来的公正能够昭示法律的尊严,记者也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