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财政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可以说,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最后一个月前下发该文,让广大纳税人找到了明文依据。
对比旧的政策,新政策篇幅简化了许多,明确了许多细节,更具有可操作性。遗憾的是该文没有明确损失税前扣除是审批还是审核或是备案?是否有期限的限制?比如,旧政策要求在年初15日内上报上年度的损失,经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逾期不予受理等。另外,固定资产损失是否应做抵扣进项税金转出也没有明确,因为,今年增值税税改后购买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根据近日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六条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的规定,我个人认为,财产损失无论是审批还是审核或是备案,期限放宽至5月底,即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最后一天。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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