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龄妇女孕检作弊 妇检医师遭双开冤屈


    贵州省织金县计生指导站原妇检医师朱金梅,因不服织金县纪委织纪(2006)21号《关于给予朱金梅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和织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织人劳监字(2006)064号《关于给予朱金梅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多年来带病申诉,希望有关领导关注此案,并希望当地政府及时纠正错误的处理决定,恢复党籍和公职。

    怀孕女请表妹妇检顶替混过关

    现年51岁的朱金梅于1977年9月参加工作,198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在织金县计生局计生指导站做护理,因工作需要于2002年6月调换到B超妇检室妇检做医师,2005年单位退养回家。

    朱金梅说,自参加工作以来,我认真工作爱岗敬业,严格按照一名党员的要求去做,从未做过违法违纪和违反国家政策的事情,一心扑在计生工作上,荣获了两次国家计生委颁发的荣誉称号,为计生事业奉献了青春和热血。

    织金县是贵州省人口大县,计生工作十分繁重复杂,而办公地点相对狭窄,B超妇检室有我和刘琴两个人负责,每年县直机关单位集中给育龄妇女妇检4次,而妇检的照片是从结婚一直到老,加上缺少高科技手段,具体工作中难免出现漏洞。

    2005年8月23日上午10时左右,县公路管理段职工谢德祥妻子梅英来妇检,她说有急事要先回去。刘琴叫她上床先给她做妇检,她说不用检了,我刚做过子宫肌瘤切除手术才几天。刘琴叫她睡上床看一下,结果发现刀口是感染的,挤乳房乳汁是新鲜的,于是刘琴打电话叫我赶快来看是否认得此人,和她有什么关系没有?我接到电话就赶紧到计生妇检室,此时梅英已经走了,后来从妇检卡来看不认识,刘琴说怎么办?我叫刘琴赶紧把检查情况如实向领导详细汇报。当时刘琴就向分管局长过星汇报了此事,在场人有龙荣。

 

    此事发生后,我找到梅英时非常惊讶,印象中来妇检的梅英相貌是上海头,而现在的梅英是长发并与妇检的人大体相像,证明此人属于调包妇检。我请组织上帮助调查,一定积极配合。我与此人并不认识,更不会存在徇私舞弊问题。其一、刘琴在妇检中发现问题询问我,如果有问题我不会叫她如实把检查情况向领导汇报;其二、我在未休息之前,各机关漏报卡账是由我抄写出来,在此期间我为什么不把此卡撕掉,非要留下蛛丝马迹呢?;其三:要是我做假,她每次妇检为什么都是我签自己的名字,我不如叫其他人签或签别人的名字。

    “不明真相”公路段出具证明

    2005年8月24日,织金县公路管理段出具证明说:“兹有我段职工谢德祥因酒精中毒,长期生病造成家庭生活较为困难,从2005年2月起由其家属梅英代其上班至今,在此期间无超怀超生现象,否则一切后果由单位承担”。

    8月30日上午9时,公路管理段纪检和计生部门三名调查人员对梅英进行调查问道:“你是何时发现自己怀孕的?”梅英答:“我是2004年12月份怀孕的。”调查人员接着问:“你05年2月是怎样妇检的?”梅英答:“我是请人去替我妇检的。”

左边是调查梅英的记录,右边是调查谢二妹的记录。

    9月19日,调查人员找到替梅英妇检的表妹谢二妹,问她是否替梅英妇检过。谢二妹说:“妇检过的,五月份因为我和爱人吵架,我去梅英家玩了七八天,梅英经常和邻居打麻将,她就叫我替她妇检……”调查人员问:“你认识妇检医师吗?”谢二妹说:“不认识,只看见一个矮胖矮胖的。”调查人问:“妇检医师给你妇检问什么没有?”谢二妹说:“没有问,当时人很多,她接过妇检本给我做B超后填好妇检本给我,我就走了。”

    工作失误  双开处分置人死地

    2006年9月8日,织金县纪委草率地对朱金梅作出开除党籍处分决定,决定认为:“2004年11月17日、2005年2月22日和5月13日三次为县公路管理段八步道班职工谢德祥之妻梅英作假妇检,为其前两次填写“有环无孕”妇检结果,第三次填写“无孕”……综上,朱金梅身为计生妇检医师,在计生对象已怀孕的情况下,连续三次为其做妇检,造成谢德祥、梅英夫妇在保健站用假名剖宫计划外产下第二孩,朱金梅的行为已构成为计生对象作假妇检错误,情节严重。……研究决定给予朱金梅开除党籍处分。”

    朱金梅对县纪委处分不服,提出申诉。她说,一、自己工作30年荣获过两次国家计生委颁发的荣誉证书;二、梅英找人顶替妇检导致超生系自己失误和过失,非徇私造成;三、由于谢二妹代梅英妇检,自己概不知情,申请复查并减轻处分。2007年4月27日,织金县纪委维持了原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

    朱金梅说,我主观上没有为梅英作“假妇检”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为梅英作“假妇检”的行为。对梅英和谢二妹弄虚作假,违反国家计生政策的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所以,“21号处分决定”给我开除党籍处分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政策依据,是严重错误的。本着我党“有错必纠”的方针政策,恳请撤销错误的“21号处分决定”,立即恢复我的党籍!让我能在余生能够继续奉献给党和国家的计生事业!

    根据梅英怀孕40周从2005年8月9日生产判断,梅英的怀孕时间应为2004年12月1日,梅英在2004年11月17日尚未受孕,我为其妇检、填写“有环无孕”的妇检结果客观、真实,何来“假妇检”之说?2、由于计生指导站人少工作量大(日均检查134人),无法实行“检验分离、相互监督“机制,也没有时间和精力一一核实134名受检对象身份(受检对象姓名和受检对象相一致),梅英与其表妹二妹利用这一可乘之机,由谢二妹冒充梅英进行妇检,骗取了2005年2月22日和5月13日的妇检结果。我主观上没有为梅英作“假妇检”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为梅英作“假妇检”的行为。我更没有违法违纪、违反国家计生政策行为。恰恰是梅英和其表妹谢二妹以及工作单位出具虚假证明违法违纪,应依法追究其他们的法纪责任。

    开除党籍之后,朱金梅痛苦万分,2006年7月,她身体患上乳腺癌,在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做了切割手术,她此时身体还在恢复阶段,不曾想到又一次打击降临在她的身上。

    2006年11月9日,织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织人劳监字(2006)064号《关于给予朱金梅开除公职处分决定》决定内容与纪委相同。

    《中共贵州省纪委、贵州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犯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包庇、纵容他人计划外生育的,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织金县对朱金梅处分显然违犯该规定。

    朱金梅对此表示不服,恳请撤销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申请复议恢复其公职。2007年1月8日,织金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朱金梅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故不予受理。

    辱骂恐吓坐牢 当事人违心签字

    在朱金梅被开除之后,2006年9月14日,织金县纪委给公路段下发《案件转处通知单》,给予谢德祥开除公职处分。

    9月19日,织金县公路管理段根据县纪委意见向毕节地区公路管理局请示,决定对超生职工谢德祥给予开除公职处分;10月10日,毕节地区公路管理局会议决定开除谢德祥公职。

    2006年11月30日,梅英再次出具证明说:“关于2005年2月22日和5月13日的妇检,因为当时怀孕怕妇检,请老表谢二妹代替妇检,与朱金梅无任何关系。

    12月份,顶替妇检的谢二妹出具证明说:“当初公路段和计生局调查时已经把事情经过说清楚了,后来计生局邵明义又来一帮人,把我从家里抓到乡政府去,说你承认顶替梅英妇检,就拿你结扎,并且叫你坐牢,如果你不承认你就没事了。计生局邵明义三番五次又黑(吓)又骂,从上午到下午5点左右,逼我签字,我怕坐牢和结扎才签字。
       
    保障公民权利和有效惩治违法行为是行政诉讼不可偏废基本任务。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加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力度,强化了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非法取证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与保护公民权利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规定了违反行政调查规则的证据的三种具体形式:一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是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是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必然会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违备了程序本身体现的正义、公平的价值理念。

    非法证据的收集侵犯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违背了宪法相关规定,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维护宪法权威。织金县计生局邵明义等人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应属无效。

    中央纪委副书记张惠新谈依纪依法办案工作院长强调:要严格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坚持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要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办案工作。既严格执行实体性规定,又严格执行程序性规定,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和法律为准绳,全面客观调查取证,准确认定违纪性质,恰当地予以处理;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坚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尊重和维护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严肃执纪的同时,被调查处理人及广大党员干部,都要受到教育。

    法律法规 处处体现人性关怀

    朱金梅认为此处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违背国家规定。一、自己工作30年虽然在工作中有所疏忽,但是不应该受到这么严厉的处罚;二、当时自己正在患重病期间,按照政策和人道精神都不能轻言开除;三、即使我在繁忙的工作中有疏忽,并不是故意犯错,难道还不如刑事犯罪分子吗?

    国家人事部1989年《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为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特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按低于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

    朱金梅说,在30年的工作中第一次给各级领导增加麻烦,对我来说也是一生中最深刻的教训!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治病救人的原则,我根本不应该受到双开处罚,不过我确实有做的不到的地方,请求组织谅解。
   
    专家对此说,根据国务院《职工奖惩条例》及行政解释、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缓刑人员一般可不予开除,给予留用察看一至两年的处分,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

    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及有关行政解释规定,企业职工被判缓刑,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一般可不予开除,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织金县对朱金梅双开处分显然过于草率。因为劳动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利,各种处罚的效力不能及于民事权利,不能排除劳动行为本身是人生存的基本手段,剥夺他的劳动权利反而会加重社会的负担,其结果与处罚的目的相反。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遵循的法定程序,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告知法律救济途径,允许职工申诉;清付所欠工资并发放经济补偿金;发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十年以上应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上述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否则视为违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1条第8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很明显开除朱金梅,已经涉及侵犯了朱金梅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劳动权,劳动权既包括了人身权又包括财产权,《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96条特别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法》开除是一种行政处分,它主要适用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不适合在企业继续工作的劳动者。开除作为行政处分中最严厉的一种,除了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要件之外,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如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等,否则都将是一种无效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从该《解释》中可以看出,当发生此类争议时,单位有责任证明具备开除条件且程序是否合法。若单位不能证明开除具备的法定“理由”且程序合法,则可以认为单位的开除决定就是错误的。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对于企业开除职工尚且有严格的条件,对医师的权益保护应该更加充分。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根据以上规定,织金县人事劳动局开除朱金梅公职显然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由于单位剥夺了朱金梅劳动权利,将她及家庭置于无法生活的边缘,这与党和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不符合。朱金梅已经50多岁,且有重病在身,如今却被双开,无疑将她和家庭推向绝境,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法律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产物,崇尚法律是一个国家、民族进入现代文明的标志之一。法律制约、规范权力的实施是我们走向法治社会的必经之路,让我们携起手来运用法律保证每一个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而织金县计生局调查报告说,县公路管理段职工谢德祥妻子梅英最后一次于8月24日来妇检,在妇检过程中,妇产医师发现梅英有剖腹产切口,通知她第二天来复查,梅英没有来;8月26日,刘琴向局领导报告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