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某卷烟厂为一般纳税人,08年10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丝10吨,收购价款12万元,取得收购凭证,另支付运费1万元,取得普通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0.34万元,卷烟厂收回烟丝时烟丝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3)、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0吨,,生产卷烟5000标准箱,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商180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00万元(每条调拨价在50元以上)。
求: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烟叶税、增值税、消费税。
解析:
(1)、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即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规定的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烟叶税应纳税额=12*(1+10%)*20%=2.64万元。
(2)、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l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外购烟丝和加工烟丝进项税额=68+0.34=68.34万元
外购烟叶进项税额=(12+12*10%+2.64)*13%+1*7%=2.13万元 销项税额=8000*17%=1360万元 应纳增值税=1360-68.34-2.13=1289.53万元
(3)、消费税:卷烟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的(含50元,不含增值税)比例税率为45%。定额税率每标准箱150元。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并不能因此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收回加工烟丝应补缴消费税={[12*(1+10%)+2.64}*(1-13%)+1*(1-7%)+2}/(1-30%)*30%=7.16(万元)
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8000*45%+5000*0.015=3675万元
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应抵扣的消费税=150*2*30%=90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7.16+3675-90=3592.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