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熙瑞先生:民主的概念岂容偷换?
—— 与刘熙瑞先生商榷
最近读到3月26日发表于新浪网上的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刘熙瑞教授《中国的民主探索自有其价值》一文(以下简称“刘文”)。首先值得肯定的是作者该文的标题,中国的民主探索肯定是自有其价值的——不过这里说的是“探索”,而并非一定是指目前探索的全部结果。 否则中共十七大就没有必要用整整一个章节来论述和宣示,要“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目前的“中国式民主”或曰“中国民主模式”的实际现状究竟如何,那是要由实践(即实际效果)和人民来检验、评判的,而不是由某一个人或某些人说了算。不论是怎样的强势媒体推出,人民心中自有一杆无须校准却不会出错的天平。如果能开展大规模的民调,然后再认真研究做出判断,那才是有说服力的,至少这就不是“拍脑袋”所为,而稍稍有了点论证的数据了。
明明是仍须“坚定不依发展”的民主,而刘文对我国目前的民主政治状况得出的结论是:“用以上标准判断中国的现实,应该说,我们大致属于最好的那一类”。——既然已经属于世界上“最好的那一类”了,那还需要“坚定不移发展”什么呢?小修小改就可以了呀。刘文得出如此不切实际的判断,正是缘于其判断“标准”出了问题,思维似乎也出了点故障。
那么,刘文提出的“判断一个国家的民主是否适宜、合理的三个标准”是什么呢?请看:“判断一个国家的民主是否适宜、合理,就有三个标准:一是公民的利益表达机制是否畅通;二是是否有力促进该国该时段经济发展;三是公民是否共享了发展成果。一般情况下,保障了公民意见、利益表达,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又能最终让公民共享了成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肯定就是“最好的”、最适宜的、最合理的民主。”笔者才疏学浅,如此明确的判断民主的标准似乎还是初见,这几乎可算是理论创新了。然而这“创新”是不成功的,因为它既不符合现实,也不符合逻辑判断的基本规律,站立不住。因为——
一、“享受成果”≠“民主”
刘文所说判断民主是否适宜、合理的第三条标准“公民是否共享了发展成果”,这是不能成立的,是对民主概念的偷换,与民主并非同一属性的另一个非必然因果关系的事物怎么可以作为判断民主的标准? 判断某种制度是否属于民主,只能用它的本来的属性作为标准。那么,什么是“民主”呢?就用刘熙瑞先生自己的话说:“民主既然是‘由民作主’的问题,那么这个‘作主’自然也包括享受到成果即‘利益实现’在内,这甚至还是‘作主’的实质内容。否则,只周游于‘意见(利益)表达’机制,是谈不到真正‘作主’的。”作为理论专家就这样偷换了民主的概念,将“由民作主”与“享受成果”这样两个完全不同内涵的事物画上了等号。
“由民作主”=“享受成果”?什么叫“作主”?刘先生如此说符合逻辑吗?按照刘先生的逻辑,我们做一番这样的推理,看看会得出怎样的结论:凡目前衣食不愁生活改善较多者均已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先不论底层民众),所以他们参与不参与“由民作主”的“意见表达”过程都无所谓,因为他们“实质上”已经“享受成果”了,也就是实质上“作主”了。——这岂不过于荒谬了?
那么,我们还是用刘先生的逻辑来推论:我们还有许多没怎么“享受到成果”或“享受”还很少、生活还很困难的的底层民众,是不是应当更多地参与到“作主”的过程中来呢?可他们为什么在刘先生所判定为“最好的民主”之人大代表的席位几乎是“零”,而大大“享受成果”的人却占了人大代表的90%甚至更多呢?在人大代表中,官员或董事长总经理兼官员等“享受成果”更多人的占了绝大多数,这又算是什么样的人“掌握了国家的实权”呢?为什么不让“享受成果”还非常非常不够的人“掌握国家的实权”呢? 所以刘先生提出的标准实在是成问题的。
显然,在刘先生的心里或潜意识里有这样一个逻辑:全国人民与文革及文革前相比,生活都大大改善了,都“享受到成果”了,已经很不错了,这就是“由民作主”的实质,不要总是为参与不参与“意见表达”(决定)的具体过程斤斤计较了,有人给你们做主,大家有饭吃有衣穿脱了贫不就可以了嘛。一天到晚讲“民主”问题烦不烦?难道从刘先生的表述中我们不能“悟”出这样的结论和潜在意识吗?
然而,每一个没有丧失正常思维的人都可以判断:这是荒谬的,是站不住脚的,民主的概念在这里被偷换成是否“享受到成果”了,而且不论“享受”到多少、是否合理。如此推论,我们甚至可以说,某乞丐今天在一王姓人家讨得较多食物和钱,于是他也就算是在这王家“民主”了,因为他享受到了王姓人家的成果。——这岂不笑话?
简言之:民主一定可以保障公民合理地享受成果;但上述论述已经证明,或多或少地“享受”了一些成果并不一定能证明是民主所致。所以“享受成果”≠“民主”。
二、“经济发展”≠“民主”
刘文提出“判断一个国家的民主是否适宜、合理”的第二条标准是“是否有力促进该国该时段经济发展”。这仍然犯了偷换概念和违反逻辑推理基本规律的错误。
众所周知,民主政治的有效实施一定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因为有了“适宜、合理”的民主政治体制,民以表达畅通,政府和百姓心往一处想,力往一处使,每个人都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才智和创造性,社会和谐稳定,国家经济一定可以进入良性的可持续发展。
但稍有历史常识的人还知道,一个国家经济得以迅速发展并非必然源于“民主”政治的实施。希特勒德国和前苏联就是最典型的例证。
希特勒在践踏和玩弄民主、推行独裁统治的同时,也使国家经济发展到令世界震惊而瞩目的地步,甚至使国家的失业率低于美国,甚至希特勒承诺要让每个工人都能拥有小汽车……强大到似乎可以称霸全球;希特勒也曾一度在国内享有“大救星”的“美誉”。前苏联的历史离我们今天更近,他们以剥夺农民等强制的国家手段,也使国家经济、军事、科技迅速发展到仅次于美国的世界超级大国地位。然而,它们是“民主”的吗?它们虽然强大于一时,可最终结果如何呢?倒是真正的民主国家它们的发展是具有可持续性的,是长治久安的,而民生改善、国力提升也是持久的。笔者以为这大概无须举例了吧?
简言之:民主一定可以促进经济发展;但是经济发展的原因并非一定是实施民主,以上无可辩驳的事实告诉我们,专制或集权照样可以实现经济的高速发展。所以,“经济发展”≠“民主”。
刘先生列出的判断一个国家“民主是否适宜、合理”的第二条标准违反了逻辑推理的最基本法则。民主与经济发展是属性各不相同且并不具有必然因果联系的两回事,岂可混为一谈?还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即辩证地“具体地分析具体情况”,“一切从实际出发”比较可靠。
三、用刘熙瑞先生的第一条标准来判断我国的民主现状
笔者认为刘先生提出的第一条标准倒基本是对的,因为那是民主本质属性的范畴——即“由民作主”,“公民的利益表达机制是否畅通”。但是很遗憾,这一点恰恰刘熙瑞先生认为并不重要,因为在他看来,它并没有反应民主的“实质内容”。当然,笔者和很多人并不同意这样的观点。
然而众所周知,正是在这第一条标准上,中国的民主实践存在明显问题。“公民的利益表达机制”正是不怎么畅通,而且在某些地方、某些时候、某些事情上可以说很不畅通。群众上访表达利益诉求经常遭到“拦截”或打击报复屡见不鲜,这就是最典型的现象,笔者以为大概不需要在这里铺呈实例了吧?否则将会占去大量篇幅。正因此,中共十七大才明确宣示,要“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参与权……”。
国人皆知的我国民主现状亟待改善的实例太多了,网上比比皆是,诸如出租车行业垄断黑幕至今未消除、群体性事件反映出的民意表达不畅通和政府信息不公开、在官员腐败问题上民主监督明显缺位,一些地方政府执法违法等等等等,笔者这里就不重复了,问题是这些并非已成“过去式”,而是继续发生着的事情。
面对上述状况,刘文却说“除了对那些损害国家根本利益、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所谓‘意见’在表达上有限制外,公民正常的意见和利益表达之畅通,有谁能够否认呢?”刘熙瑞先生能这样说吗?学者的科学态度哪里去了?
诚然,与文革及文革前相比,中国的民主政治有了很大的进步与发展,公民的表达权尤其是互联网上的表达权有了很大改善,公民权利相对获得保障,个人的才智和创造性得到了较多发挥的空间,这才有改革开放的巨大成果。但从现实来看,问题还是不少,且越来越阻碍改革开放大业的继续发展。否则,中共十七大报告就不需要专门用整整一节来阐述“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问题,更不需要如此具体地强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四、结 语
判断一个国家的民主是否适宜、合理的标准,只能是民主自身本来具有的属性以及大多数人民的满意度。
刘熙瑞先生关于“判断一个国家的民主是否适宜、合理的三个标准”中存在有两个不成其为标准,而仅存的一个尚可作为标准的“标准”与现实恰恰差距 很大,那么,刘文“用以上标准判断中国的现实,应该说,我们大致属于最好的那一类”,此说如何可以成立?
窃以为,不能成立是必然的,因为这才与笔者上面提到的那些人们并不愿意看到的现实相符,这才需要改革,这才印证了中共十七大报告关于要“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阐述是正确的、必要的;否则,“中国民主模式”已经是世界上“最好的那一类”了,我们何须改革?我们连自豪都来不及呢。
为了中国能获得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我们必须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凝聚民心民智,坚持改革开放,解放思想,抛弃一切从概念到概念的空洞宣示,发扬求真务实精神,摒弃固步自封、夜郎自大的陋习。只有这样,中国的民主探索才是确有价值的;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真正崛起。
笔者非政治理论专家,如有谬误还望刘熙瑞先生及相关人士、读者等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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