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造就和催生“牢头狱霸”


由云南“躲猫猫事件”引发的舆情至今还在延续。39日,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向媒体表示,牢头狱霸问题的确长期存在,而且解决也比较难。两天后,最高检另一位副检察长胡克惠透露,检察机关将在全国范围内对牢头狱霸进行严打。与此相关联的另一条消息是,全国政协委员刘白驹于两会期间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制定《看守所法》,将看守所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来管理。这些领导们的所说所做让人看起来很严肃,很认真,令人肃然起敬。殊不知这些领导、委员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那就是他们在做“消防队员”。而他们的角色更应该是“刮骨疗毒”的医生。

“牢头狱霸”自古代监狱里就有。“牢头狱霸”是怎样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关键是政治制度的原因。而在我们社会主义的监狱、看守所里,再产生“牢头狱霸”,就十分不正常了,作为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不去追究“牢头狱霸”产生的根源,却像“消防队员”一样去追究表面上的东西,的确有一些左顾右盼而言他的嫌疑。

作为一名在监狱一线工作的干警,十分清楚监狱的内部管理是怎么一回事。在罪犯中,有一个“自管组织”,叫“积极改造委员会”,全监狱有一个总会,各个监区有分会。看守所可能也有类似的罪犯自管组织,叫什么名称,笔者不清楚。但功能是基本一致的。“积极改造委员会”里有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他们的任务就是组织罪犯生产劳动、学习改造,同时对罪犯们的行为进行第一级的约束。过去,“积极改造委员会”里有主任、副主任、委员,都是由一些表现好、改造积极,而且剩余刑期不多的罪犯担任,这些人的管理权限是由干警授权,并且有严格的权限限制的管理,而且在每一次管理前必须请示,管理后必须汇报。即便是这样,这些人的“任期”也不能超过三年。

在实际管理中,由于部分干警的懈怠,使得有些自管组织的“头头”们逐渐演变成在罪犯中说一不二的“牢头狱霸”。可是一经发现,监狱便实施严厉打击。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罪犯的人员构成也趋于复杂,许多涉黑、涉毒,以及官员们的经济犯罪,给本来还算一片“净土”的监狱带来了很多复杂的成分。

社会变化了,罪犯构成变化了,同样,监狱干警的思想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以前,不要说有自己的亲戚犯罪,就是自己老家的所在乡镇、邻村有一个犯罪的,在监狱工作的干警都觉得羞耻。而现在,不但这种羞耻感没有了,而且还觉得自己有本事,因为有人来求自己了。正是这种“羞耻感”的消失,使得监狱干警迈出了“腐败”的第一步。普通的监狱干警,也就是干点找找同事,帮助不符合“会见”规定的罪犯家属、亲戚朋友,会见一下罪犯,给罪犯捎进去一些物品。有时候被请吃顿饭,有时候还要自己搭上一顿饭。普通的干警也就能做这点事。可是,某些领导,做得就大得多了。从“积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甚至罪犯的小组长委任,到减刑假释,没有领导的点头,其他人谁能谁敢去做,特别是现在实行的是“一把手”负责制。

过去,罪犯自管组织的“头头”们,绝大多数是改造比较好的。而现在就不敢说了,因为重新犯罪的,有相当一部分是原来罪犯自管组织的成员。而且在罪犯私下聊天的时候,都把自管组织的头头,包括小组长都给定了价。而且我们看看这些“成员们”的家庭条件都是很好的。现在的罪犯自管组织,对普通干警虽然很少有敢公开顶撞的,但是普通干警说的等于白说就说明了一个问题。罪犯们把干警分为“大领导”和“小领导”,小领导的话可以不听或者可以打折扣地执行。常此以往,有部分“积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逐渐成了“牢头狱霸”。而由于许多不能言明的原因,只要不出大事,领导一般是不会公开管的。

在监狱,由于都是已决犯,他们对法律的掌握有时比干警还详细,对罪犯的合法权利有一定的保护,所以“牢头狱霸”很少有明目张胆的干。在看守所,就不一样了。我们看看派出所对嫌疑人的态度和行为,就不难推理出看守所对已捕嫌疑人的态度和行为。笔者监区有一个已经释放的罪犯,他自己说在看守所时,与看守和所长“称兄道弟”,这名罪犯是替他的“大哥”顶罪,他的大哥在外面已经打点好了。而现在,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中,有一部分是为他人顶罪的。被顶罪之人千方百计在各个环节为其打点。而顶罪进来的人能说会道,八面玲珑的人,久而久之,这些人就会被委任于“自管组织”的“头头”,而这些人最容易成为“牢头狱霸”。

总之,打击“牢头狱霸”并不能根除牢头狱霸,如果不从根源上彻底铲除“牢头狱霸”形成的环境以及土壤,那么,“牢头狱霸”是打击不完的,它会像韭菜一样,割掉一批,还会生长一批,而且越发“旺盛”。“牢头狱霸”形成的环境以及土壤,就是“司法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