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舆论述述评(19):开征资本利得税


中国股市,一旦遭遇下跌行情,改革理论家、股评家,永远以乐观情绪调动投资者入市积极性;证监会官员、证券从业人员明知股市投资是“靠天收”,但是股市却是饭碗,只要能把股市做上去,什么话都敢说,什么招都敢支。遇有叫骂声,他们习惯性地搬出“婴儿论”,要求政府、股民呵护。

2008年以来的股市,局面似乎显得复杂。自平安保险喊出融资千亿,上市公司、高管们、券商、机构投资者、散户,霎时间对股市失去方向感,不知为啥跌得这么惨?不知为啥这么惨的股市,对自家公司满怀信心的高管们,竟然抛售自己的持股?不知为啥股市越跌,开启IPO、创业板呼声越高?

股市是进入深水区还是进入万劫不复的深渊?谁也不知道!但多层面、全方位的利益冲突已经白热化,则显而易见。大小非问题只是这利益冲突的一部分,更大的问题怕是,无论行情好坏,每上一家IPO就诞生一堆百万级以上的富翁,而股改后的制度更加有助于富翁变现。若是股市行情还是2006-2007年,大家“增加财产性收入”,矛盾还可继续掩盖,当大部分投资者财产缩水,而部分人却因上市发大财,人们就忍无可忍啦!

开征资本利得税情况比较复杂,最好是从IPO公司的发起人开始,至于高管们的持股,短期恐怕以禁售为主,因为从他们开始征税,等于抓芝麻丢西瓜!

附:

委员建议开征资本利得税 制约上市公司高管套现

2009年03月11日10:25 来源:

  “虽然目前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投资者队伍也在日益壮大,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面临着不少新的问题和困难。”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大学台州研究院院长冯培恩在两会发言时如此表示。

  的确,近3年来,不少上市公司的高管在股市上升阶段纷纷减持套现,激起市场激烈振荡,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

  有数据显示,自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15日,30多家中小板上市公司高管及其亲属大量减持自家股票,共计变现近6亿元。这一现象部分程度上造成了当时股市的一路下跌。

 ;

  之后的2008年11月份,中国股市再次出现强烈反弹,高管减持套现又趋活跃。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数据,2008年11月高管减持套现是10月份的5.3倍,接下来的12月份以后,大约30家中小板公司共有295人次的高管卖出自家公司股票,合计金额超过5亿元。

  无疑,上市公司高管的减持套现对我国股市的健康发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那么,如何有效制约这类行为的蔓延呢?

  冯培恩认为,首先,应进一步制约高管辞职套现的额度和时机。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据此,一旦他们辞职,即可不受“在任职期间”的限制,因此,有不少高管不惜弃“官”去抛售套现。

  针对这一点,冯培恩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15%,并在抛售股票的两个月之前必须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管理规则》第4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因此,在高管辞职超过半年后,该条款的限制即失去效力。

  所以,冯培恩建议这一条文应该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一年内,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这样可以加大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的成本,近而加大对其恶意抛售行为的制约。

  其次,进一步制约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后的再就职。上市公司高管通常是具有丰富经营管理经验的高层次紧缺人才,社会对他们的需求量很大,因此,某些高管在辞职套现后可能摇身一变成为另一上市公司的高管,甚至在法规上也没有禁止其重回本公司就职。

  因此,冯培恩提出,应该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董事长等高管在辞职套现后五年内到上市公司就职,三年内到非上市公司就职”,以制约他们在辞职套现后的再就职,增大他们采取辞职套现行为的风险。

  第三,冯培恩表示,应通过制定法规对上市公司高管抛股套现开征资本利得税。上市公司高管从持有股票到抛售,通常不存在频繁的买卖行为,计算他们证券交易的盈利不存在技术性困难。况且,上市公司高管抛售股票套现通常会获得巨大盈利,因此通过制定法规对他们征税既合理合法,又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

 
【作者:傅春荣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责任编辑: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