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拆迁中补偿中的权利分析
在中国城市化不断深化的今天,人们对于城市建设过程中,旧城区改造中的拆迁过程中的安置补偿表示出越来越浓重的关注,我们对于拆迁补偿安置的问题,一般只是关注是否愿意拆迁、拆迁补偿数额多少、拆迁安置方案是否合理、是否应该强制拆迁等问题,但是深究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反问为何不会出现和谐、快乐拆迁呢?
从笔者现实中知道的一个案件:某工人购买公产房屋,在办理过户过程中,产生诉讼纠纷,依据相关拆迁操作规程,开发商应该等诉讼结果出现后,在进行安置补偿。但是开发商为了迅速开发,在某工人没有知情的情况下,强制拆迁房屋,等诉讼结果出来后,某工人要求补偿安置时,开发商以没有房源为由,拒不进行安置,某工人申请行政裁决,不受理,无奈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示明起诉案由必须未侵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侵权的承担责任方式产生矛盾。其实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对被拆迁房产的所有人享有什么权利,侵犯这些权利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
现在我们需要梳理一下:在被拆迁房产上承载了被拆迁人何种权利:《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里规定了公民享有的私有财产权,依据宪法被拆迁的被拆迁房产只要符合相关对私有财产的法律规定 ,就应该享有宪法规定的私人财产权。对于宪法这一规定在物权领域的适用与细化就是《物权法》,《物权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依据《宪法》及《物权法》的规定:被拆迁人对自己的被拆迁房产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因此对于被拆迁人的房产的拆迁除了依据《宪法》第十三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征收以外,进行的具有商业性质的拆迁,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应该按照被拆迁人在被拆迁人在被拆迁房产上享有的权利进行综合考虑,依据相关民法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按照恢复权利行使原状的原则进行考虑,例如在被拆迁原址上的重置成本,在同等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预期的收益例如:房租收入;其实只要按照权利行使恢复原状的填平补偿原则,也许会出现和谐拆迁局面,
其实,被拆迁的房产不符合城市规划,同时与新规划建设成功后的新社区、新商业区、新交通体系相比,被拆迁人也会有自己的比较,其实任何带有改革性质的新事物,都是利益的新调整,做好这些工作,关键是利益的兼顾与程序的公正、信息的公开,其实这些也是科学发展观的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