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强“涉黑”与否,均是重庆“打黑”的伟大胜利!


   近期围绕黎强是否“涉黑”,争论激烈。支持薄熙来“打黑”的,怒斥对方是浇灭“打黑”烈火;认为黎强构不成“涉黑”的认为应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判量刑。其实前者是以情感来驳斥;后方是以理智来评判。两者无本质区别。难道如果黎强构不成“涉黑”,就能否定重庆“打黑”成果吗?否,重庆“打黑”以此口号为起始点,进而纵深发展,成为“反腐、打黑、除恶”的综合治理。即是说,无论腐败分子、黑恶势力均在打击之列。“打黑”的同时,揪出了众多腐败分子,何尝不是更好?!因此,“打黑”的同时,揪出了腐败分子,应是老百姓更应当肯定的举措。至于律师为黎强辩护,那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律师依法只能为对方作无罪辩护,为的是避免法律判决的适当。最终的判决,仍然由司法部门量刑定罪。严厉打击与依法审判,是相依相存的法治社会的特征。因此。不能说律师的辩护就是为了保护黎强。一些杂音更不能以此否定“打黑”。如果一些黎强的“保护伞”以此指责、诬蔑、否定“打黑”,那就是黎强的帮凶!无论黎强是否“涉黑”,其已构成犯罪是毫无悬念的。因此。要抛开个人感情,理智地看待律师为黎强的辩护,不能用感情替代法律,否则真的就可能反“倚轻倚重”的错误了,也是法律的悲哀!
      当前特别应警惕的是“不要搞群众运动、不要搞红色恐怖、不要搞扩大化”的杂音,其实质是否定重庆“打黑”,完全站在了与全国人民群众对立的立场。难道发动群众揭发,就是搞群众运动;难道“黑恶势力”面临灭顶之灾,就是红色恐怖;难道打黑的同时揪出了腐败分子就是扩大化?!群众运动的特征是,群众直接参与,并有直接与司法机构共同的定性决定权。而重庆“打黑”,仅是群众揭发、申诉,也是党纪国法规定的权力。红色恐怖的特征是,脱离法治轨道,仅以统治阶级或政党的意志为打击与量刑的依据。而重庆“打黑”,现在已经进入审判阶段,允许其本人和律师辩护,并在“阳光下”公开审理。而扩大化的特征是,脱离法律轨道,随意将未有犯罪行为的人,列入其中,进行打击迫害。而重庆“打黑”,至今为止,尚未发现一例没有违法犯罪的人被误抓的。难道只能是“涉黑”的才能打击,而其他诸如枉法、受贿、卖官鬻爵、黄、毒、赌就不能打击吗?!如果打击就是“扩大化”吗?!
    当然,当民众“打黑”的热情极度高涨时,必要的提醒是可以的。但是在重庆“打黑”的关键时刻,抛出以上奇谈怪论,显然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该抓得抓,该放的放”民众自然就理解为本意是“放”。从政治家的敏感性来看,几乎没有一位政治家会理解错此语的真实内涵的。由此,难怪此论一出立即在国内外引起轩然大波!

     一个问题两个方面,决定不能因为激情而忽视了问题的另一方面。即要警惕否定“打黑”,也要警惕借口“打黑”,将群众组织上访也视为“涉黑”,以此来压制公民正当的上访和表达自身权利的诉求。如果出现如此严重的后果,重庆打黑不仅不能促进社会的稳定,反而会导致社会更加动荡!但愿重庆“打黑"的目的是前者,那将是民之福也,国之幸也!

    然而,须看到的是,重庆市地方政府能否顺应民意下决心“打黑”,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打黑”,这是一个政策问题;但是,当一个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及成员”被送上法庭时,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特别是是否构成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的犯罪,这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事实、证据和依据法律加以认定。

    赵长青、周立太为黎强、李义等人所作出的辩护是否成立,值得商榷,但是,他们的意见值得重视。事实上,赵长青并不认为黎强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对黎强的9项指控,绝大部分他都认可,他甚至劝黎强,“该认的罪,还是得认。”赵长青的不同意见在于,他认为检方对于黎强“黑社会”罪名的指控不能成立,因为检方的证据不足,“黑社会是有组织的犯罪,而不是犯罪的组织。不能说这个公司犯了罪,把这些行为加起来,他就是黑社会”,因此,不能依此认定黎强构成“黑社会”的罪名。赵长青的辩护意见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他指出,操纵上访、制造群体性事件、给政府施压、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不应该是给黎强安上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的借口。不管赵长青在本案中所说的正确与否,我们确实应当警惕借口“打黑”来压制公民正当的上访和表达自身权利的诉求。

    就算是赵长青、周立太的辩护毫无依据,也应当尊重他们的辩护权利。衡量一个社会文明和法治的程度,并不仅仅在于犯罪受到有效打击,更在于“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有效的维护。即便黎强、李义是“黑社会”,他们也有权自己和请律师帮助他们进行辩护,特别是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必须得到切实的维护和保障。因为,面对公权力,每一个公民都是弱者,都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况且,律师的辩护只是一家之言,是给法官以“兼听则明”的机会。正如赵长青所说:“检方和律师都有可能出现失误和偏见,而这个平衡要靠中立的法官来完成。作为一个辩护律师,自己所做的只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为当事人辩护。”

    遗憾的是,一些网民根本不是从赵长青、周立太的辩护在法律和事实上是否存在问题,进行反驳,而是完全从是否支持“打黑”的立场上进行站队,对持不同意见者进行指责和谩骂,这就完全脱离事实和法律来分析问题了。而我们所要做的是,尊重赵长青、周立太的辩护意见,将“黎强们”还原为一个法律问题,依据事实与证据,进行法律上的评判,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公民应有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