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非强制性措施,大小非出于对烦琐手续和成本的考虑未必采取本方式;同时,管理层也无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符合条件的公司必须采取此方式,大宗交易平台和二级市场直接抛售仍然是快捷有效的途径。
2、关于发行该债券的公司的条件限定排除了很多大小非,它们将继续在二级市场完成兑现。这些限制条件是:(三)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三亿元;(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五)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百分之七十,且应当用预备交换的股票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设定质押担保;(六)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3、对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提出了限制:(一)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二)用于交换的股票在约定的换股期间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这样,又剔除了一批可以用于转换的股票,这些大小非也要通过二级市场兑现。
4、对二级市场资金是严重分流,网易财经编者按:在沪指跌破2245点后,证监会急发新规--“大小非”将可发行不超过所持股票市值金额的可转换债。借此方式,“大小非”可不必直接抛售股票便靠发债回收资金,在债券到期后,可转换债券的买方(主要是机构投资者)有权按照约定价格将债券转成相应分额的股票,“大小非”手中的股票就过户到债券买方手中。这种方式可以降低“大小非”直接抛售对市场造成的冲击,也不至于冲垮股市正常的估值体系。可转换债券存续期间将支付固定的利息,到期转股后也有获得溢价收益的可能,所以也将会受到市场的欢迎。
5、部分小非的发债并不能改变冲击的现实,大非有一个,小非很多个,行为难以整齐划一,所以,此举并无大的作用。
6、手续烦琐成本增加,大小非未必欢迎并采取。
7、对券商是利好,开辟一提升业绩的途径。
8、并未明确指出是为缓解大小非的压力而出台,所有符合条件的公司无论是否大小非都可以发行可转换债券。
总之,可交换债券利好有限,希望大家保持清醒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