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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最近做的一个简易调查,虽然调查人数不多,才80个人,但是看到这样的结果,按照概率,我想,趋势已经定下来了,大部分群众还是认为警察不是弱势群体.警察作为国家的重要的暴力工具,一直是很强硬地在这个社会发挥它的作用.
我们都很清楚地知道:刑讯逼供在这个快速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还是占有一席之地,还在很张扬地发挥它让人悲痛地作用.虽然在我们国家,非法取得的线索不能成为证据,但是有谁否认刑讯逼供获得的所谓证据?会有刑讯逼供,你能再说警察是弱势群体吗?
倘若警察是弱势群体,那么我们这样的国家还有强硬地支撑吗?如果警察是弱势群体,那么我们这样的国家就真的危险了.到时候不仅仅警察是弱势群体,连人民都危险了!
我想我们之所以会说警察是弱势群体,是因为我们混淆了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被打的警察只是部分,你能说是整体吗?我们不能一个现象而磨灭了所谓的事实.或许我们应该抛开很多层面的东西,看得深远一些,不要为所谓的不正义而悲痛,那无济于事!
我想我们应该关心的是中国的法制,即使是在文明的今天,制度的漏洞还是张狂地存在,并且让人深痛恶觉.如果只有这样一个我在这里呼吁,那么还是无济于事!所以,让我们更加理智,我想这才是最重要的!
以下为部分网友的观点:我不赞同警察是弱势群体的说法.同时,我认为关于“警察是否弱势群体“的争论是无意义的.
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实施有赖于国家的暴力机器,警察军队监狱正是这样的暴力机关.说警察这一群体是弱势群体,当然是不能成立.
不过我的不赞同,是出于另外的原因,即:我认为强势弱势群体的这一划分没有很大的意义.我没经过仔细的考察,但从这一划分的通俗.用法上看,感觉像是阶级划分的一个变种,或者这样说,该概念的使用有往阶级划分的趋向上走的态势.因为根据我所看到对弱势群体的使用(媒体的鼓吹政治理论等),我只能抽象出该概念的一个普遍性特征:容易受伤害者即是弱势群体.比如这次关于警察是否弱势群体的争论,很大原因就是出于对该概念的使用的混乱.我以为,以上两个命题都可成立,也可以说都不成立.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于“警察“和“弱势群体“这两个概念的混淆,前一命题中的警察是指个体概念的警察,后一命题则指作为一种职业的群体意义上的警察.而所谓的“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在这里只有一个意义:经常受到伤害的.
因此个人认为,以上的争论是个伪命题.同时也显出了弱势群体这一概念的严重滥用.我们知道,一个概念,如果其内涵不能明确,或者其外延无限扩大,则该概念将是无意义的,至少在学理论证上应谨慎使用.当然如果是情绪语言,作宣传鼓动之用,那就另当别论了。根据我粗浅的阅读经历所得,个人以为,划分弱势强势群体的这一方法,其哲学基础是集体主义的。比如阶级划分,在这一划分中,作为个体的人消失不见.我以为这一划分,有悖法治精神,法治的精神是对个人自由的保护,是对个人自由的保障.如果个人消失不见,只以群体阶级来论证人和人的权利,那么将会导致何种的后果?我是不敢想像的.虽然我认为弱势强势群体的划分显得无意义或者意义不大,但从这一概念的普遍用法上仍可窥见其背后的基本意图,即:经常被侵害而无力进行反抗的某一人群对权利的诉求.我以为,面对这一诉求,正是法律人的最可用武之地.个体之间的权利虽然也会发生冲突,但能较易获得救济途径.对个人权利的最大侵害者,其实往往来自于集体权力公共权力国家权力,直接面对这一庞然大物---利维坦,个体是无力的,个体的反抗难以奏效.是为暴政(无论是专制统治或者是所谓人民意志)。为了保护自己,保护自己的权利,我们才需要法治,才需要宪政,以限制国家权力的无限扩张和滥用.因之,不赞成使用强势弱势群体这一划分和概念.我觉得法律的概念,作为理性的分析工具,更为有用和明晰(所以我才来读法律,因为我认为法学可以让人更理性).我赞成使用以下一组概念:权力权利,个体国家,公共领域私人领域.我以为这组概念的运用可以更好的说明以上那个问题.
命题如下:
1.警察在执行任务时经常出现被袭击被伤害的现象,比如杨佳袭警案,所以警察是弱势群体,应该加强对警察的保护;
2.警察权力很大,尤其是经常滥用权力来侵害群众的利益,因此,警察不是弱势群体,而是强势群体,应该加强对警察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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