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防知识产权交易制度分析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经济学院,武汉,430035)
摘 要:国防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国防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国防科技工业竞争实力,促进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但是在我国国防知识产权交易中受到权益分配不平衡、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不完全、信息机制不健全等制度上的缺陷。因此,应从政府主导的企业为主体的国防知识产权体系建立,双向推进的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来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推动国防知识产权交易的有序进行。
关键字:国防 知识产权 交易制度
中图分类号:F0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国防科技工业是国家战略性产业,是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的物质和技术基础,是国家先进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自主创新是国防科技工业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我国的国防科技工业自主创新能力与主要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1],不能适应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国防科技工业实施转型升级战略的关键就是要通过自主创新实现产业和技术升级;强化基础提高能力的核心就是要切实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是国防科技工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重要战略资源。[1]国防科技工业面临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是质量、技术、品牌的竞争。
一、国防知识产权交易制度的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智力劳动者对其智力活动取得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不仅包括军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还包括民品研发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21世纪,随着以知识经济为特征的新经济到来,知识产权在科技、经济和国家安全中的作用日益突显,发达国家纷纷在国家层面制定的知识产权战略,利用其知识产权优势谋取本国政治、经济、军事利益的最大化,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水平不断提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知识产权成为一种重要的市场竞争工具,需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国防科研生产单位、军队单位和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在国防重要领域创造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促进核心技术产业化,转化为国防竞争实力和市场竞争优势,为建设创新型国防科技工业提供保障。
第一、有利于优化国防科技工业资源配置。国防科技体系的自我封闭、成果多转化慢、低水平重复等问题制约了科技人才积极性的发挥,使得创新能力和整体实力减弱。知识产权制度依法对国防创新成果进行科学审查、产权界定,明确产权的范围和归属,实现创新成果产权化,为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国防创新成果的产权化使权利人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独占权,具有独立的利益,使得创新成果的外部性减弱,交易成本减少,从而有利于国防知识产权交易的进行。发达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国防知识产权信息交流和有偿技术转让,有利于传播创新技术、使技术创新成果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从而避免研究开发的低水平重复和科技资源的浪费,实现国防科技工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建立国防科技同民用行业的密切联系,发挥整个国民经济科技实力对国防科技工业的支撑作用。
第二、有利于建立寓军于民国防科技工业体制。随着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不断推进,武器装备呈现系统化、集成化、信息化、高技术化以及投入大等特点,使得传统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力所不及,要求充分利用国家科技和国民经济的基础,开放式发展武器装备。运用国防知识产权制度,提供军工与民用产业之间技术转移渠道,有利于促进民用技术转为军用、将军工企业的技术、能力和人才优势融入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进程之中,建立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工业体制,实现国防科技工业的平稳较快发展。
第三、有利于发展军民进结合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与军品结构相似、技术相通、工艺相近、设备设施通用的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有利于增强军民转换能力。知识产权制度的市场价值取向使国防创新成果的权利人和发明人的利益与创新成果实现的市场价值紧密的连在一起。从而使创新的开始到产业化的全过程都始终瞄准市场,创新活动与市场需求形成良性循环,促进国防技术创新与经济共同发展。因此,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是发展自主创新能力强、有序竞争的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必要条件。
二、我国国防知识产权交易制度中的障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管理工作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但是,由于国防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殊性以及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在国防知识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还不够完善,限制了国防知识产权交易的有序进行,从而影响了国防专利技术对国防建设和经济发展促进作用的发挥。
(一)权益分配不平衡
第一、国防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属不合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分享层面上,存在权属不明,权益和责任不清的现象。[2]《国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所有国家投资产生的国防技术成果归国家所有,过多强调国家利益,对职务发明人和研制企业的地位和作用重视不够,奖励报酬不足,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需要。《国防专利条例》对军品研制过程中所产生的创新成果获得的知识产权没有明确界定产权归属及利用,使得项目承担单位只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而没有获得处置知识产权的自主权和财产权。
第二、国防专利强制实施补偿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国防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家拥有强制实施的权利这是必须的。但是,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平衡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利益,这样才能激发更多的国防知识产权的产生。但是,“实施使用国家直接投入的国防科研经费或者其他国防经费进行科研活动所产生的国防专利,符合产生该国防专利的经费使用目的的,可以只支付必要的国防专利实施费。”[3]在国防专利中,相当的一部分是国家为实现特定的国防目的投资研发形成的,强制实施的规定使大量的国防知识产权失去了在市场交易中获利的机会。国防专利实施费是指国防专利实施中发生的为提供技术资料、培训人员以及进一步开发技术等所需的费用,在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单独核算、成为独立法人单位的情况下,这显然难以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足够的科技创新动力。
(二)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不完全
目前,多数军工企业并没成为完全的市场竞争主体。一方面,军工企业受军品定货机制的影响,对国内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的残酷性和复杂性反映迟缓;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研究和运用知识产权战略还没有完全提上日程。另一方面,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战略侧重国防知识产权保密、申请的管理,而对国防科研单位国防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不足。在军品研制中具体执行的执行格式合同规定,所有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归军方,军方拥有无偿调用的权利,项目承担单位保留专利申请权和持有权而没有处置权,从而失去了充分的市场交易权利。这种法律规定直接限制了国防科研单位国防知识产权权利的运用,既不利于促进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也造成了国防知识产权交易、流转和产业化的困难,这种情况长期以往势必影响武器装备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
(三)信息机制不健全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授予知识产权所有者一段时间的排他性权利,换取其公开技术,促进社会利用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柄“双刃剑”,适度保护将促进技术创新,过度保护则将导致封闭和垄断。因此,需要相应的法律既要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为知识产权的合法流转提供有效的机制。我国国防知识产权过多的强调保密问题,在国防知识产权的查询、申请、转让、实施中存在诸多限制。由于国防知识产权是涉及国防利益或是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的发明创造,内容上具有保密要求,加强保密工作是必要的。但是,过多的强调保密而又缺乏充分的信息流通机制,不利于相关科研单位了解国防技术的发展方向和国防技术的市场需求,必然限制国防知识产权的产生与交易。比如根据《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只能通过《国防专利内部通报》进行国防专利相关信息的查阅:“根据国防专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防专利局同意,可以查阅国防专利说明书:(一)提出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二)需要实施国防专利的;(三)发生国防专利纠纷的;(四)因国防科研需要的。”使大量与国防科研相关的单位难以掌握国防科技发展动态,进行投资决策和知识产权经营。
三、完善制度推动国防知识产权交易
单一的政府投资难以满足当代武器性能按指数规律增长对经费的需求,只有同时形成国防知识产权向民用领域有效扩散和吸引民用科技创新参与国防科技工业的交易机制,才能充分利用整个国家经济资源为国防建设服务。为此,只有调整国防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方式,积极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才能使国防科技工业既能满足新时期武器装备建设的需要,又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建立政府主导的企业为主体的国防知识产权体系
国防知识产权具有政治性、国防性和公益性,政府投资国家专用项目形成大量的国防知识产权。“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战略事关国家安危,政府必须担负起指导实施的主导作用,不断构建保护国家利益的法律基础”[4],任何单一的企业和个人在能力上和动机上都不可能代替政府来考虑事关全局利益的国防科技创新问题。国防知识产权制度涉及到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国家利益,智力成果研究开发创新主体的利益等各个方面的利益,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推动,是国防知识产权工作开展的关键,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重要职能之一。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国防科研院所以及民用企业参与国防科研生产的单位,是国防科技创新的承担者和国防知识产权的生产者。专利的市场属性决定了专利战略研究必须始终围绕市场需求来进行,并且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为根本目的。必须赋予这些企事业单位以真正的市场主体地位,在国防科技研发中由国家出资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属原则上财产权应属于研发单位,政府保留的所有权只用于国防目的的无偿使用权和必要的外贸介入权。将国防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适当分离,在保证国防知识产权所有权属于投资者——国家的前提下,允许开发者获得使用权;在保证保密安全、保证国家对国防专利拥有充分控制权的前提下,允许参与国防知识产权研发投资的企业拥有部分所有权。一方面,更多的国防知识产权财产权利归科研单位所有,有利于国防专利技术在科研单位自身的实施转化,也有利于鼓励科研单位将国防知识产权推向市场、使国防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产业化发展。另一方面,政府有权出于国防安全战略的需要,依法调动全国的国防知识产权技术为国家安全服务;同时,在对外武器装备技术贸易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限制国防技术外流。国防科研单位根据市场的变化,确立具有一定前瞻性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对关键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以此为基础调整自己的研发方向和发展目标,从而全面增强国防研制单位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整体实力。
(二)实施双向推进的国防知识产权战略
随着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市场面向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民用企业的逐步开放,市场主体结构也将会随之改变。相应的,不论是国防科技产品的生产还是研发,都将面对传统国防科技工业和新引入的具有强大实力的民用企业两类主体、两种资源。市场竞争是产业发展的推动力,国防知识产权在军民两种企业之间转移机制的形成,是所有国防研制单位进行国防知识产权交易、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前提,也是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
一是突破限制国防知识产权由军向民转移的障碍。我国国家投资产生的国防知识产权完全属于国家,使得国防科技企业许多军用技术都是通过行业内的军转民来转化。但是,许多军转民技术和军民两用技术并不适合在国防科技企业内产业化,不利于资源的最优配置。国防科技企业如果运用技术贸易、资本运营等方式,将各种不适合它们开发和产业化的军用技术出售给行业外的民用企业,让拥有最适合资源的民用企业运用这些技术去生产相应的产品,构筑下游产业链,双方都将获得比较利益。这就需要逐步开放军用技术市场,突破国防知识产权由军向民转移的法律障碍。首先,改革国家投资形成的国防知识产权权属制度,使国防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适当分离,使国防研制单位拥有市场经营权。其次、改革国防知识产权信息保密机制,除涉及国家重大安全战略问题之外,探索封闭之外的保密办法,如利用合同条款进行法律约束。再次,改革国防知识产权实施中的利益分配机制,在提取国家投资成本的一定比例以保障国家国防科研后续投入之外,使国防研制单位和研发个人拥有更灵活、更有激励性的经济权益,如按照实施转化的经济收益一定比例提取知识产权收益。
二是构建吸引国防知识产权由民向军转移的机制。专利是无形资产,可通过转让和许可方式进行交易,可以作价投资入股,不断升值,专利拥有量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市场占有率。专利制度是按照价值规律和市场法则,实现技术创新研究开发的良性循环和效益倍增,它反映了知识要素参与交换和分配的实现形式。在高技术领域占据科技优势和专利优势的民用企业,通过“专利壁垒”来保护企业的利益,通过专利发明、占有、许可和转让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根据《国防专利条例》的规定,在普通专利申请中,发现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须转为国防专利,依照《国防专利条例》对其审查、管理。依此规定推算,在民用高技术领域应该存在相当数量的国防专利,能否使这些高技术知识产权成果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找到具有适合生产转化的企业土壤,是其能否真正发挥对国防建设的推动作用、实现国防知识产权所有者经济利益的重要条件。国防知识产权的实施、转化和产业化有两种途径:第一、在拥有国防专利企业自身实现国防生产转化,这要解决两个问题。首先,要改革军品采购体制,使一般民用企业具有参与国防市场竞争的主体资格。其次,改变现行军用标准与国家标准严重脱离状况。真正吸引民用企业进入国防生产的是它们比较低的成本所形成的竞争力。如果军用标准与国家标准自成体系,那么民用企业进入后就要另设生产线,失去规模优势。对国家标准特别是原材料、配套产品的国家标准,凡是能够满足军用要求的,用国家标准取代军用标准,逐步把国家标准变为军品的主体标准。第二是拥有国防专利企业将国防专利通过向具有生产条件的企业尤其是国防科技工业企业推广运用。企业通过专利的通过转让、许可、合作、战略联盟等方式,以市场化经营模式经营专利技术,利用专利技术获取高额利润。这要求建立有效的国防知识产权信息流通机制,在保密安全的前提下,使拥有国防专利的企业能够及时掌握国防领域的技术动向、专利申请、法律状态、公开情况,进行国内外相关技术领域专利动态的分析和研究,以把握国防知识产权的市场动态。
(三)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国防知识产权工作涉及军事、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诸多方面,没有一大批具有高水平综合素质的人才难以有效进行。拥有一支知识产权管理的专业人才队伍,是强化知识产权实施与应用的必要条件,也是进行知识产权交易的重要条件。目前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从“保护”转向“应用”。限制我国国防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开展专利转化的经验,缺乏具有专业背景的专利人才,在知识产权的法规体系、组织体系、知识体系等方面尚不完善,导致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开发方面不足。可见,专家型知识产权人才的缺乏,是制约我国国防科技知识产权交易发展的一个瓶颈,更是制约国防技术转移、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瓶颈。因此,必须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一是要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二是要培养一批懂技术、懂法律、懂经济的综合性管理人才;三是要选择那些专业水平高,综合素质好的人员充实知识产权队伍。
在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突出的表现为综合国力的竞争,而综合国力的竞争取决于技术创新。经济学家诺斯曾精辟地指出: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非技术性因素,技术创新需要制度创新,制度创新的核心是产权制度的创新。国防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改进与完善必将促进国防科技工业高技术的创新与发展,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
作者简介: 曾慧(1975—),女,河北省滦县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西安财经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国防经济。
[1] 注:截至2004年,在国防技术领域,国外在华申请发明专利是国内申请发明专利数量的2倍多。其中在核技术领域是3.4倍,航天技术领域是2.3倍。尤其在某些关键技术领域,国外在华申请专利已占绝对优势。如卫星技术领域国外申请占89.5%,核燃料技术领域国外申请占96.8%,航空发动机技术领域国外申请占97.8%。—— 吴伟仁.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防科技工业 科技日报/2006 年/4 月/27 日/第 001 版。
[1] 吴伟仁.用知识产权支撑国防科技创新 http://www.sipo.gov.cn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2] 吴伟仁.中国要务实探索国防科工知识产权发展之路 news.sohu.com
[3] 《国防专利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2004]第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