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有偶,这里又有一例依据未执行的税法征税问题。2008-02-02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在“二、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中的新、老税制衔接”中规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各地要按照依法治税原则的要求,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中新、老税制的衔接工作。(一)适用政策和程序分别按新、老税制执行。2007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仍按照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2007年度汇算清缴仍适用老税法,怎么能“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呢?
尽管这样的规定对纳税人是有好处的,他们不会反对;但用法治的观点来看,从“严格执法”来看,显然是不对的。这与依据废止的税法征税是一样的(见下文)。我这样说,并不是吹毛求疵、小题大做,这本来就是个关系法治建设——严格依法办事的大问题。中国有个成语:五十步笑百步——孟子说的:“大王喜欢战争,那就请让我用战争打个比喻吧。战鼓咚咚敲响,枪尖刀锋刚一接触,有些士兵就抛下盔甲,拖着兵器向后逃跑。有的人跑了一百步停住脚,有的人跑了五十步停住脚。那些跑了五十步的士兵,竟耻笑跑了一百步的士兵,可以吗?”惠王说:“不可以。只不过他们没有跑到一百步罢了,但这也是逃跑呀。”好了!精髓就在这里:“是逃跑呀”!定性了,不管是“一百步”还是“五十步”,都是“逃跑”!不管是对纳税人有没有好处,他们反不反对,不依法行政的性质是定了的。
附:废止的税法能依据征税吗?(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8/3/12/103419.html)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513/n480902/7558846.html)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的主席令明确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国家主席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能当儿戏吗?而国税发〔2008〕23号文竟规定:“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废止的税法能依据征税吗?
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这里只是说,“经营期不满十年的”,“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而并没有国税发〔2008〕23号文中的“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发生变化”——不是“生产性”的了,须“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规定。
尽管这样的规定对纳税人是有好处的,他们不会反对;但用法治的观点来看,从“严格执法”来看,显然是不对的。这与依据废止的税法征税是一样的(见下文)。我这样说,并不是吹毛求疵、小题大做,这本来就是个关系法治建设——严格依法办事的大问题。中国有个成语:五十步笑百步——孟子说的:“大王喜欢战争,那就请让我用战争打个比喻吧。战鼓咚咚敲响,枪尖刀锋刚一接触,有些士兵就抛下盔甲,拖着兵器向后逃跑。有的人跑了一百步停住脚,有的人跑了五十步停住脚。那些跑了五十步的士兵,竟耻笑跑了一百步的士兵,可以吗?”惠王说:“不可以。只不过他们没有跑到一百步罢了,但这也是逃跑呀。”好了!精髓就在这里:“是逃跑呀”!定性了,不管是“一百步”还是“五十步”,都是“逃跑”!不管是对纳税人有没有好处,他们反不反对,不依法行政的性质是定了的。
附:废止的税法能依据征税吗?(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8/3/12/103419.html)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513/n480902/7558846.html)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的主席令明确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国家主席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能当儿戏吗?而国税发〔2008〕23号文竟规定:“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废止的税法能依据征税吗?
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这里只是说,“经营期不满十年的”,“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而并没有国税发〔2008〕23号文中的“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发生变化”——不是“生产性”的了,须“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