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如何办理税务》(90)


  第七节其他税种常见违法行为

  一、房产税常见违法行为

  1、将免税的自用房产与生产经营用房产、出租房产混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2、将免税房产与下属企业单位房产混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3、对免税房产改变用途转为应税房产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4、房产出租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5、将房产出租未按规定采用从租计征房产税。

  6、以不同名义挂记所支付的租金收入,将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化整为零,少缴房产税。

  7、自行建造的应税房产交付使用后,长期挂“在建工程”帐,既不办理竣工结算,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8、固定资产未入帐,但已办理了工程结算或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未按时缴纳房产税。

  9、企业把内部照明设施、装修工程等另设科目核算,未并入固定资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10、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下水管等),不计入房产原值,少缴房产税。

  11、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不按规定增加房屋原值,从而少缴房产税。

  二、土地增值税常见违法行为

  1、将房地产抵押,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以房抵押,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2、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3、将房产与其他企业交换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4、以土地作为出资投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房地产开发,直接将地转让,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6、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是否将取得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未全部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7、未将收取的有关代收费用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作为扣除项目扣除。

  9、将不应计入商品房成本的配套设施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成本。

  10、纳税人财务费用中是否存在将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借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超过国家规定上浮幅度的利息部分、超过借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列入扣除项目成本,少缴土地增值税。

  11、以虚假凭证、不合法凭证,虚列或多列开发成本,扩大扣除项目金额,不缴或少缴土地增值税。

  12、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房地产,但扣除时一次列入扣除项目成本,加大开发成本、不缴或少缴土地增值税。

  13、将不属于转让房地产应负担的税金计入扣除项目的情况。

  14、将出租、周转等非转让、销售的开发产品成本转入已转让、销售开发产品的经营成本、多扣除经营成本、少缴土地增值税。

  15、公司是否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类型的房地产开发,未分别核算增值额,从而提高加计扣除金额,少缴土地增值税。

  16、房地产项目已经竣工,但未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印花税常见违法行为

  1、以电子形式签定的合同未按照税法规定计算交纳印花税。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3、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纳税。

  4、未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承揽合同,未就加工费和原材料总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5、分支机构的上级拨入资金未按照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6、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

  7、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

  8、将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

  9、未妥善保存纳税凭证年。

  10、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

  11、以物易物合同未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12、在国外签署的应税合同,带入境内时未按规定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