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性质的认定与责任分配


                 合同性质的认定与责任分配

    某市的连锁超市为方便顾客与市场推广,开通免费直通购物专车,为开展此项工作,与某车主签订运营协议,约定连锁超市租用车主的客车为顾客提供免费接送服务,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客车遭遇交通事故,将行人撞倒,随即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将连锁超市与车主作为共同被告诉到人民法院,两被告为客车运营协议的性质及负担赔偿的问题产生争议。分析以上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问题:

     一、超市与车主签订的运营协议的性质;

     二、超市与车主之间的协议约定的效力是否可以约束被害人。

    关于超市与车主之间的运营协议的性质,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认识:1、租赁协议,此观点,主要是看到合同中对租金的约定,但是,其与租赁合同的基本定义,存在的主要差别是租赁物的认定,一般意义上的租赁合同,主要对象是租赁物,例如汽车、房屋,是一种物,而本协议车主提供的是服务,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租赁物而且提供相关服务的情况,例如:租赁施工机械,同时出租一方也配备司机,司机的工资由出租方从租金中支付的现象;2、运输合同,主要是客运合同,此观点看到了超市与车主之间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为顾客提供运输服务,其中由一种看法认为:超市为广大顾客提供的免费乘车,等同于超市为顾客支付了车票,运输中出现的责任应该由运输者承担,但是此观点的主要问题是提供服务的对象的确定性和运输的名义上是超市的购物专车,与公共运输存在不同;3、承揽协议,此观点主要是看到了超市与车主之间运营关系的确定性,但是同时存在承揽业务的性质与一般意义上的承揽合同存在巨大差异;

从以上的观点分析,可以看出此协议的性质存在很大的理解空间,可以继续探讨。

关于超市与车主的合同是否可以约束被害人的问题,基本上是不用讨论的,双方的内部协议,只能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

     对于此事件的理解,从社会和企业经营的角度,主要是:对此协议的认定与修改的问题,作为企业市场营销的手段,免费班车接送顾客的做法无可厚非,但是,存在的法律风险必须意识到,同时,作为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积极做好应对工作,给予受害人赔偿,不要过分纠缠于责任的分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