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责任人权利的保护与责任


  2004年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和世界银行共同主办的“中国信贷人权利保护”项目研讨会在北京落幕,信贷人权利受到各方关注。信贷人权利保护是指信贷交易活动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体系,这一体系的有效性是影响一国金融与经济增长的基础因素之一,也是当前中国金融实践中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有效保护债权人权利,这对促进中国金融业效率的提高,改善对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融资,降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里,我们毫不怀疑对信贷人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但同时,也许另一个权利的保护和责任的界定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那就是信贷责任人的权利保护和责任。

  一、信贷责任人的权利保护

  要保护信贷责任人权利,必须明确信贷责任人是否尽职尽责。以往信贷责任人权利难以保护,其根源就在于对信贷责任人是否尽责难以界定或界限模糊。近日,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银行监管部门首次对商业银行征信、授信和授信尽职调查提出详尽的尽职要求和评价标准,规范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和防范化解信用风险,同时,对信贷责任人权利的保护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环节、授信分析与评价环节、授信决策与实施环节、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指引》明确提出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人员责任。

  可见,免责和信贷人权利保护的前提是尽职尽责。《指引》确立了我国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的全面覆盖性、授信审批双线制衡原则和授信尽职调查制度,从授信的前、中、后台的全过程对尽职行为予以制度规范,从授信的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和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四个方面对授信尽职作了详细的规定,基本覆盖了商业银行授信过程的各个主要业务环节,对尽职调查和问责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外,《指引》还列出了近200条风险提示,主要包括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授信业务特点分析风险提示、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和预警信号风险提示等,突出了授信工作尽职的全面性。归纳起来,尽职尽责的主要表现除政策因素和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等因素外有两个方面:一是各种程序都合规合法;二是每个环节都必须尽职尽责。

  二、信贷责任人的责任界定和责任承担

  既然尽职可以受到免责的保护,那么,不尽责不尽职必将受到处罚,这同样是对信贷责任人权利的保护,只有对不尽职的信贷责任人进行处罚,才能对大多数信贷责任人权利进行保护。按照《指引》的要求商业银行将建立授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同时规定对以下八类不尽职行为将进行责任追究: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和准确核实的;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未派人员及时实地调查的;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同时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授信:项目批准文件;环保批准文件;土地批准文件;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可见,信贷责任人不仅要了解政策法规的规定,还要了解国家宏观政策,不是听之任之,更不是以宏观调控为免责的借口。对信贷责任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道德要求、还有技术能力要求,任何一点疏忽大意都必须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尽职的责任问责。商业银行信贷责任人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宏观政策能力、道德修养,信贷责任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更大的保护。至于在信贷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对关联贷款的不作为、贷前调查不深入、贷后检查形同虚设、贷款管理中的不作为,发现问题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退出、从信贷业务中收取好处等等行为,有关责任人必将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