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政府对土地经营收益的垄断权


       

       废除政府对土地经营收益的垄断权

     

   我国现行的《土地法》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很多条款不科学、不合理,特别是在土地的经营收益方面,剥夺了农民应享有的权力,造成大量的土地纠纷,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按照现行的《土地法》规定:我国的土地有两种所有制形式,一是国有土地,二是集体土地。城市的土地属国有土地,政府可以对它直接挂牌出让。对集体土地的征用,必须先由国家征用为国有土地,然后再由政府对外出让。征用的程序是:先由土地局代表国家按照《土地法》的规定,按照三年的粮食平均产量,折算成金额,再按《土地法》规定的倍数,计算出每亩赔偿集体土地的价格,对集体土地进行赔偿。通过这样的程序,集体土地就变成了国有土地。然后,再由县以上土地局代表政府对土地挂牌出让。出让所得资金,由各级政府按《土地法》规定的比例分成。并作出明确规定:出让金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政府对土地的经营和土地的收益,实行高度的垄断。明确规定,除了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其它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 经营土地。更谈不上土地收益了。政府代表国家对土地经营和收益拥有绝对的垄断权。土地通过挂牌出让,可以几倍、甚至是几十倍的增值。这样一来,就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
  首先,是丧失了土地的农民怎么办?大家知道,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条件。农民一旦失去了土地,就丧失了赖以生存的条件,就无法生存。更何况按照现行《土地法》规定的赔偿办法,村组每亩赔偿的价格在三万左右,到了农民的手里也就是二万左右。每个农民平均只有一亩多地,就算是地一次性卖完,一家也只能得到几万元的赔偿。今后的生活确实没有着落。农民今后的生活怎么办?                            其次,政府垄断土地的经营收益权,农民的心理不平衡。土地通过经营出让增值,而农民与增值无缘,农民的心理不平衡,农民难以接受这种现状,心中难免产生一股怨气。由此也出现了很多纠纷和矛盾。如:有一个地方电厂扩建征地。地方政府严格按照《土地法》的规定对农民进行了赔偿,每亩赔偿三万多一点。开始农民还很高兴,因为这在当地是赔偿最高的。征地折迁也进行得很顺利。但事隔一年,农民却因征地的事接二连三地上访。从县里一直上访到市里省里,闹得满城风雨。原因很简单:后来农民从电厂得知他们每亩赔偿了十八万元。农民心理不平衡。后来跟农民解释:对农民的赔偿只能按《土地法》计算,多余部分是国家出让金,归各级政府所有。但是农民认死理,就是想不通。
  第三,政府垄断土地的经营收益权,不科学、不合理,对农民很不公平。不错,我国实行土地国有,所有公民人人有份。出让金归各级政府,用于铁路、公路、医院、国防、城市建设等公益事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无可非议。但是,让农民牺牲土地,让农民牺牲局部利益来换取城市的发展,来换取国家经济的发展,这对农民极不公平。这也不符合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大家都知道,建国以来,农民兄弟已经为国家,为城市发展做出太多、太大的贡献了。现在应该改变农村为城市牺牲的状况了。现在应该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时候了。我们不应该再走欧洲“羊吃人”的老路,我们应该吸取欧洲发展史的历史教训,避免出现由于我们的决策失误而带来尖锐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动荡。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尽早地修改《土地法》不合理的部分,改变政府垄断土地经营收益的权力,国家、地方政府、农民都应该享有土地增值权,适当地制定出按比例受益的规定,还给本来就属于农民兄弟的合法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