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运用好现有法律


 

 

首先是运用好现有法律

 

从媒体阅读一点具休的经济案件或其他类型的案件,这是我所喜欢的。由此可以增长不少知识;以这种方式了解社会新闻,也颇不错。

在我看到的案例介绍尤其是经济案件介绍中,文中往往有这样的内容:该案件所涉及的事项立法滞后。例如,《法制日报》刊登的关于“万里大造林”案件报道是如此,关于“老鼠仓”的惩处看法是如此,现在看到的关于百度涉嫌网络垄断的报道也是如此。

我的看法是,新的法律的制定或法律的修订固然是重要的,但对于具体的案件说来,最重要的还是运用好现有的法律,是如何严格地执行现行法律。这一类案件或事件的绝大多数,运用现有法律是可以明确地区分罪与非罪,以及应给予何种惩处的答案的。就实际问题讲,新法律的制订或原有法律的修改当然是重要的,但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最大问题,是如何严格执法。也不妨举实际例子,严重污染和食品安全的严格执法就是一个大问题,目前这方面的严峻状况,很大程度是延续多年普遍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放纵和摆摆样子的轻微惩处酿成的。再如反垄断问题,对于垄断案例尤其是重大的垄断事件,就决不能听之任之。该法律的目标指向的重点本来就是大企业,包括国际上的著名企业、国内的大企业。当这些企业涉嫌垄断时,决不能一声道谦似乎给了面子就予以了结。依法惩处是题中应有之义。

要求立法预先就考虑到包罗全部可能的社会现象,是不可能达到的。美国的法案形式,是一种补充性的法律。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另一种类型的补充性法律条款,从多年的实践来看也是成功的。

如果从涉法当事人的角度分析,某位原告认为某位被告涉嫌犯罪,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的行为并未触犯现有的法律。那么即使从社会角度看,被告的行为极不道德、极不合情理,他也是无罪的。这是被告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对于其他人从法律意义上看也是平等的。否则又怎么称得上依法裁处和法治呢?

从根本上讲,一定程度上,立法的滞后是难以避免的,因为社会生活总是不断地发展着。新的法律的制订和法律条文的增加,是对新发生的某类破坏社会秩序现象的惩处规则的制订;对原有法律条文的修改,或是起因于有关的社会条件发生了变化,或是对社会现状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对新的立法或原有法律条文的修改取郑重态度理所应当。对新发生的社会现象,哪能一下子就看得很清楚呢?

人们当然可以由某件自己亲身经历或特别关注的案例,提出对某些法律条文的修改意见,或者是提出新增加法律条文。在这种情况下提出增加或修改法律条文,提出者往往会更加显得急切。因为是感同身受。但也容易有片面性,所站基点原来就比较狭隘。

因此,新的立法和法律的修订,相关专业人士自然要承担起更大的责任。这些专业人士有责任持续不断地、全面地关注相关社会现象。这才有可能使新的立法和新修订的法律条文,比较客观地、相对稳定地反映社会的实际状况。相反地,如果专业立法人士或研究法学、法律的学者,过于注重一时性的社会热点现象,由此产生的片面性对社会的长久、重大影响就比个案大得多。而不肯下苦功潜心观察和研究,却认为研究工作也不过如此,是众多国人的通病。

200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