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真的杀人了吗
——杨佳案目击证人证言疑点分析
杨佳袭警案中,杨佳是否真的杀人了呢?
在关注杨佳袭警案进展的这段时间,思宁全部看完了电视连续剧《神探狄仁杰》,颇受剧中人狄仁杰的探案思路启发。于是,思宁试图向剧中人狄仁杰学习,对指控杨佳杀人的目击证人证言和法院认定事实大体按照时间顺序和场景转换进行重新排列,根据时间和场景的逻辑来分析其中的疑点。以下就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杨佳案刑事判决书,重新排列目击证人证言和法院认定事实。思宁的质疑以“【 】”形式穿插其中。
法院:2008年6月26日,杨来沪后购买了单刃尖刀、防毒面具、催泪喷射器等工具,并制作了若干个汽油燃烧瓶。同年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杨佳携带上述作案工具至本市天目中路578号闸北公安分局北大门前投掷燃烧瓶。
童佳骏:听到一声玻璃瓶砸碎的声音,发现分局正门东北处的花坛烧起来,地上有砸碎的深咖啡色的玻璃瓶,旁边站着一名男子。于是,我就问他:“你在干什么?”他没有回答我,而是迎面朝我大步走来。我准备去叫几个保安来制止他,这名男子就用玻璃瓶砸我。【童佳骏“迎面”对着“这名男子”,但证言却没有提到“这名男子”是否戴防毒面具,也没有提到是否目击“这名男子”闯入治安支队值班室。如果“这名男子”是在用玻璃瓶砸童佳骏以后的快要闯入之际才戴防毒面具的,童佳骏为什么没有说明呢?戴防毒面具闯入治安支队值班室的会不会是“这名男子”之外的别人呢?】我退到警卫室旁边,同时叫另外几个保安打110报警。【现场可“叫”的“几个保安”估计是佘长富、石金根、惠立生。而佘长富、石金根、惠立生声称“证实一头戴面具,手持尖刀的男子杀害倪景荣等四名民警的事实经过”,为什么童佳骏反而没有证实“一头戴面具,手持尖刀的男子杀害倪景荣等四名民警的事实经过”呢?童佳骏见到的“这名男子”,是否与佘长富、石金根、惠立生声称的“头戴面具”的男子是同一个人呢?】此时,我看见民警倪景荣倒在女厕所门口的地上,身下有很多血。【“退到警卫室旁边,同时叫另外几个保安打110报警”的“此时”,就“看见民警倪景荣倒在女厕所门口的地上”。从时间上分析,这么快的“此时”几乎是不可能的,即倪景荣不可能是用玻璃瓶砸童佳骏的“这名男子”杀的。】我还看到顾建明捂着头部,并对我说:“我头上也被刺了一刀。”【按照顾建明的证言,戴防毒面具者先打他,才冲进治安支队值班室。如果“这名男子”就是戴防毒面具者,童佳骏应该更早知道“这名男子”打了顾建明的头部,而不会在看到倪景荣倒地后才“还看到顾建明捂着头部”。如果童佳骏没有看到戴防毒面具者打顾建明,更可以证明“这名男子”与戴防毒面具者不是同一个人。】这名男子身上背了一只黑色小方包。【注意:童佳骏除了证明“这名男子”“用玻璃瓶砸”他,即手上有“玻璃瓶”外,还证明“这名男子”“背了一只黑色小方包”,但显然没有证明“这名男子”“戴防毒面具,持尖刀”。】
顾建明:在7月1日上午10时许,我听见天目西路大门外有人在喊:“有人放火,快报警呀。”我一听有人放火就往外看,看到分局围墙右侧处有两处明火,其中一处火势相当大。我想打电话到指挥中心汇报情况。我刚拨完电话还未通话:有一个人对我说了一句:“你敢打电话,”接着就举起右手向我头部敲过来,我用手一摸血流出来了。这个人当时戴着一个防毒面具,身高1.70米左右,上身穿浅色衣服,右手拿了一把刀,刀长约十几公分,宽5、6公分。我回头看到他右手拿着刀冲进底楼治安支队值班室。【9时40分许,杨佳就“投掷燃烧瓶”了,顾建明过了约20分钟才听见有人喊,这可能吗?既然童佳骏叫保安打110报警,而现场似乎顾建明最适合报警,为什么顾建明不说是童佳骏喊要报警,而含糊地说“有人”呢?作为保安员同事,顾建明理应知道是童佳骏喊要报警的。顾建明的“10时许”之说,如果指“戴防毒面具,持尖刀”者在大门外放火,那如何解释同一个人在“9时45分左右”(王凌云证言)、“9时40分许”(黄骏远证言)、“9时45分许”(李伟证言)、“9时40分许”(柯璟证言)、“9时45分左右”(孔中卫证言)已经在大楼的9至21层杀人伤人呢?难道杨佳有逆转时间的超人神力?如果是顾建明时间记错,警方调查时难道不会与其他证人的时间证言相互印证吗?鉴于顾建明后面说他向指挥中心“拨完电话”,完全可以根据电话记录查证时间的。像思宁用的电话就能自动保存并按键显示最近拨出的电话号码的相应的时分。即使顾建明用的电话后来太多次使用,也可以在指挥中心查证接话记录的。否则,约20分钟的误差绝对不能让人信服。如果顾建明表述的时间没有错,只能说明在大门外放火的人与在大楼内杀人的“戴防毒面具,持尖刀”者不是同一个人。】
法院:杨佳戴防毒面具,持尖刀闯入该分局底楼接待大厅,朝门内东侧办公桌前打电话的保安员顾建明头部砍击。【注意:“迎面”对着“这名男子”,当时就在“警卫室旁边”的童佳骏并没有证明“这名男子”“戴防毒面具,持尖刀闯入”。杨佳“戴防毒面具,持尖刀闯入”的那一时刻,并没有目击者证言。法院确认的证人证言对此无一指证。】随后,杨闯入大厅东侧的治安支队值班室,分别朝正在办公的方福新、倪景荣、张义阶、张建平等四位民警的头面、颈项、胸、腹等部位捅刺、砍击。
佘长富、石金根、惠立生、陶文瑾:于7月1日、2日分别作了陈述,其内容证实一头戴面具,手持尖刀的男子杀害倪景荣等四名民警的事实经过。【这四名证人“证实一头戴面具,手持尖刀的男子杀害倪景荣等四名民警的事实经过”,应该是最关键的证言。然而,他们的证言均没有原话原文,没有对杀人的事实经过作出具体描述。法院为什么不敢公布他们证实杀人事实经过的证言的原话原文呢?即使他们真的目击“杀人事实经过”,但杀人者“头戴面具”,他们既然没有说看到杨佳“戴面具”(连“迎面”对着“这名男子”的童佳骏都没有证明谁“戴面具”),如何知道面具后面的人就是杨佳呢?】
法院:而童佳骏、佘长富等证人的证言证实当时一头戴防毒面具,手持尖刀的人在底楼接待大厅行凶时,顾建明也同时受了伤。【同理,童佳骏、佘长富等证人不能证明“戴防毒面具,手持尖刀的人”是童佳骏“迎面”对着的“这名男子”,也不能证明“戴防毒面具,手持尖刀的人”就是杨佳。】
法院: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杨佳在该分局大门口外投掷汽油燃烧瓶后,头戴防毒面具,手持尖刀闯入接待大厅和治安支队值班室,先后对保安人员顾建明及民警方福新、倪景荣、张义阶、张建平实施了加害的全部过程。【按照这里的表述,杨佳是在“投掷汽油燃烧瓶后”,才“戴防毒面具”的。如果监控录像拍到杨佳从没有“戴防毒面具”到“戴防毒面具”的过程,为什么在关于法院审理的新闻报道以及参加旁听开庭的人发表的记录中,都没有提到监控录像拍到从没有“戴防毒面具”到“戴防毒面具”的过程,而只是说监控录像拍到在治安支队值班室行凶的过程呢?如果没有办法证实杨佳怎么戴上防毒面具的,又怎么能证明在治安支队值班室行凶的“戴防毒面具”者就是杨佳呢?即使“吴钰骅、李伟、孔中卫、林玮均证实”在21楼“抓获杨佳时,杨头戴防毒面具,手持尖刀”,也只能证实在21楼行凶的是杨佳,而不能证实在底楼治安支队值班室行凶的也是杨佳。难道那天就不可能在同一座楼出现另一个“戴防毒面具”的行凶者吗?】
顾建明:一会儿的功夫,就看到民警倪景荣从值班室走出来,全身是血,到了底楼女厕所门口仰面躺在地上,一动也不动了。接着,又看到那个砍伤我的人出治安值班室大门后左转朝分局电梯方向走去。这时,有人对我说 104 室门口还有一个人躺着,我走近一看是民警张义阶,当时他也是仰面躺在地上,全身是血。【顾建明在这里大体上可以证明倪景荣、张义阶为“砍伤”他的人所害,但没有证明“砍伤”他的人在“出治安值班室大门后”继续对方福新、倪景荣、张义阶、张建平四位民警行凶,也没有证明“朝分局电梯方向走去”的“砍伤”他的人就是后来在9楼以上行凶的人,更没有证明行凶者就是杨佳。】
法院:接着,杨沿大楼北侧消防楼梯至第9层,在消防通道电梯口处遇见正在下楼的民警徐维亚后,持尖刀朝徐的头、颈、胸、腹等部位捅刺。【王凌云只“听到9楼发出几声尖叫声”,并未目击徐维亚被捅刺。黄骏远“就听到几声惨叫”,也没有目击。法院认定徐维亚遭杨佳捅刺,并无证人目击证明。】
王凌云:7月1日上午9时45分左右,我从10楼的楼梯处向下走,刚走了几步,听到9楼发出几声尖叫声。
法院:杨佳继续沿大楼北侧消防楼梯上楼,在第9至10 层楼梯处遇见下楼的民警王凌云,杨即用尖刀朝王的右肩背、右胸等部位捅刺。
黄骏远:上午9时40分许,我的同事徐维亚离开办公室后不久,我就听到几声惨叫,我出去看见一个男子头上戴了一个深色的防毒面具,上身穿白色T恤衫,右手拿了一把类似匕首的刀具,刀身约长20厘米左右。此人正从9楼的消防通道往10楼走来。等我拿了警棍出来,看见民警柏伟良在9楼电梯处扶着我的同事王凌云,王凌云的警服上有很多血,左手托住右手,对我说他的手不行了。【黄骏远“拿了警棍出来”,为什么没有去对付“戴了一个深色的防毒面具”的人,甚为不解。柏伟良、王凌云看见黄骏远拿着警棍,难道都没有告诉行凶者的去向,要求黄骏远追击吗?】
王凌云:于是我快步朝下走,看到一持刀男子由下往上冲上来,没说一句话,就挥刀朝我的胸、头部劈来。我胸部先被刺中一刀,即朝后退回到10楼的木门处,而这男子冲上来,用刀刺中我的右后背。我用手去抓他的刀,结果右手食指被刺伤。当我退回到10楼的楼面,遇到浑身是血的徐维亚。【徐维亚是在第9层被捅刺的,受了致命的重伤,是否还能爬到第10层让王凌云遇到呢?王凌云是从10楼向下走时遭遇“由下往上冲上来”的“持刀男子”的。那么,受了致命重伤的徐维亚能够跑在“持刀男子”之前,抢先爬到第10层吗?“浑身是血的徐维亚”到底是在第几层?】当时我遇到这名持刀男子时,他戴一副防毒面具,是黑色的。此人身高1.73米,体形较结实,上身穿淡颜色的短袖T恤。【王凌云目测就能断定“此人身高1.73米”,这显然不是证人正常的表述语言。是不是事后根据杨佳的身高的“情报”才说得这么精确的?】
乔军:7月1日上午,我在905室办公,突然黄骏远进办公室讲:“有人杀人了。”我听后立即冲出去,跑到9楼楼梯口处,看见王凌云捂着肩处的伤口蹲在地上,我见他伤的不是太重就继续往上跑。【乔军是“立即冲出去”的,且没有说“拿了警棍”或其他器械,但是乔军“继续往上跑”,直到11楼。显然乔军有追击意识。但是“拿了警棍”的黄骏远却没有追击。请注意这一对比。】
法院:杨佳至11楼后,在1101室门外持尖刀朝民警李坷的头、胸等部位捅刺。
法院:此后,杨佳沿大楼北侧消防楼梯至第21层,在大楼北侧电梯口朝正在等候电梯的民警吴钰骅胸部捅刺。吴钰骅被刺后退回2113办公室。杨闯入该室持刀继续对民警实施加害。室内的民警李伟、林玮、吴钰骅等人遂与之搏斗,并与闻讯赶来的容侃敏、孔中卫、陈伟、黄兆泉等民警将杨佳制服。其间,民警李伟右侧面部被刺伤。
吴钰骅:7月1日9时30分至10时之间,我准备外出工作,到电梯间时,看见在2112 室门口有一个人,头戴防毒面具,穿淡色衣服,我就问了他一句“你在干什么?”,那个人就突然向我猛扑过来,右手横握刺刀刺我右胸部。我赶紧后退,他转身朝2112室跑去。我回到自己的办公室告诉同事自己被刺了,并打电话给分局的指挥中心。不久,那个蒙面的人持刀推门而入并行凶。我的同事就拿起椅子将他围住,最后将他制服。【在所有警察的证言中,只有吴钰骅描述的时间与顾建明描述的“10时许”似乎没有太明显的矛盾。但吴钰骅次日陈述昨日发生的如此重大的案件,时间差长达半个小时,令人难以置信。而且,吴钰骅当时并非专心在办公室从事某项工作而忘记时间,而是处于“准备外出工作,到电梯间”的特定时间。按照常理,“准备外出”的人与专心在办公室从事某项工作的人相比,对时间安排是会有较准确记忆的。进一步看,既然吴钰骅当时还“打电话给分局的指挥中心”,那就完全可以根据电话记录查证打电话的时间。如果思宁是调查人员,只要按吴钰骅电话上的“去电查询”键,就可以告诉吴钰骅应该如何说明时间了。难道吴钰骅含糊了半个小时是故意的,是为了配合顾建明的“10时许”之说?】
李伟:7月1日9时45分许,我在自己办公室2113室工作,同事吴钰骅冲进来说:“我被人捅了一刀。”这时,突然冲进来一男青年,头戴防毒面具,穿一件白色短袖圆领衫,右手举一把尖刀,向我们冲了上来。这时,我们的纪委副书记孔中卫和其他人也冲进来。我和同事林玮、孔中卫合力将他夹住,他右手拿刀朝我头上砍来,我的右脸侧被刀划伤。这时同事们都围上来,将这名男青年制服。【按照李伟的说法,“吴钰骅冲进来说:‘我被人捅了一刀。’”的“这时”,就“突然冲进来一男青年”。而按照吴钰骅的说法,“那个人”并没有立即追吴钰骅到2113室,而是“转身朝2112室跑去”,吴钰骅还“打电话给分局的指挥中心”。“不久”,“那个蒙面的人”才“持刀推门而入并行凶”。到底是“这时”对呢,还是“不久”对呢?“那个人”并没有立即追吴钰骅到2113室,而是“转身朝2112室跑去”,是什么目的呢?】
孔中卫:7月1日9时45分左右,我在吴钰骅办公室门口,看见吴身上有血迹,左手捂在右胸口处。后我看到一个男子,身高170 厘米左右,他左手拿着喷雾器,右手拿着一把刀,穿白色汗衫,深色长裤,脚下穿一双运动鞋,头上带着头罩,手上还戴着手套。他一边对民警使用喷雾器一边挥刀。【一审判决书引用检察院的指控称,杨佳携带催泪喷射器至闸北公安分局北大门,但未指控杨佳“闯入该分局底楼接待大厅”后使用催泪喷射器。证人中只有孔中卫指控杨佳“左手拿着喷雾器”,“一边对民警使用喷雾器一边挥刀”,其他证人均未提及目击杨佳“拿着喷雾器”。杨佳是否从底楼开始就拿着喷雾器,“一边对民警使用喷雾器一边挥刀”,没有证人证言指证。孔中卫的孤证令人不解。难道杨佳使用的喷雾器具有隐身法,肉眼凡胎的常人看不见,只有火眼金睛的纪委副书记孔中卫看出来?如果只是2113室现场的其他警察忘记陈述杨佳使用喷雾器,而杨佳确实在2113室使用喷雾器,为什么没有对“喷雾器”是否使用进行鉴定?如果只有人看到杨佳在2113室使用喷雾器,没有人在底楼、9楼、10楼、11楼看到“带着头罩”的人使用喷雾器,那么,是不能排除在底楼、9楼、10楼、11楼行凶者另有他人的。】在我们的合力下,用椅子将该男子顶在墙面上,之后缴下刀和喷雾器,然后把他拷起来。【有媒体报道孔中卫当时被杨佳用刀刺伤了腹部,孔中卫的证言是否回避了这个事实?】制服该男子后,由特警队的同志带了出去。他当时说“我够本了,你们一枪崩了我吧。”【孔中卫这句证言可能是要证明杨佳认为自己杀死警察已经“够本”,但毕竟没有写出杨佳承认杀死警察或杀死了几名警察。“够本”只是一种赌徒式用语,还不能直接证明杨佳承认杀了人。】
法院:吴钰骅、李伟、孔中卫、林玮均证实抓获杨佳时,杨头戴防毒面具,手持尖刀。【这个证实限于在21楼的场景中,“头戴防毒面具,手持尖刀”的是杨佳,但不能证实在底楼、9楼、10楼、11楼的场景中,“头戴防毒面具,手持尖刀”的也是杨佳。而且,在9楼、11楼,甚至没有人目击“头戴防毒面具,手持尖刀”者分别捅刺徐维亚、李坷。也就是说,证人只是目击证实刺伤吴钰骅和李伟的是杨佳,而没有目击证实杀死刺伤其他警察、保安员的人是杨佳。】
林玮:杨佳就是被当场制服并被摘下面具的那个男子,林玮还对从杨佳处查获的尖刀、防毒面具、喷射器进行了辨认并予确认。【同理,林玮只是辨认了在21楼“被当场制服并被摘下面具的那个男子”是杨佳,并未辨认没有“被当场制服并被摘下面具的”其他楼层出现的人是杨佳。】
【有人可能会说,虽然没有证人目击杨佳杀人,从治安支队值班室监控录像中看到的头戴防毒面具者也不能直接证实是杨佳,但上海市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和《检验报告》用血迹勘查检验可以证实杨佳杀人。但思宁认为,该血迹勘查检验证明的可信度并不高。比如,刘晓原律师发现,“张建平身上被刺杀七刀,竟然没有在杨佳衣裤鞋子上,也没有在‘3M’面具上留下任何血迹”,“李珂被刺八刀、徐维亚被刺十刀,他们的血也没有在杨佳衣裤上检验到”(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becl.html)。思宁还认为,如果有人在事后故意把杨佳的血弄一点在底楼、9楼、10楼、11楼的现场及伤亡的警察身上,或者把底楼、9楼、10楼、11楼伤亡的警察身上的血弄一点在杨佳的身上,然后据以进行血迹勘查检验,要构陷杨佳还是有可能的。而且,负责血迹勘查检验的上海警方,本来应当依法回避而没有回避,就更减弱了血迹勘查检验的可信度。当然,思宁没有司法权,目前也无法排除杨佳杀人或者虽然杀人但没有杀那么多人的可能,只是希望上海司法机关,有本事就拿出过硬的证据来。欢迎澄清并驳倒思宁的质疑。】
有关博文请见思宁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ining)左侧的“思宁评点杨佳案”专栏。
2008年11月10日
题图为证人上海滁全经贸有限公司员工陈舟证明杨佳购买的“3M”6800型防毒面具的图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