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鹿奶粉”事件看中国第二次现代化建设


  “三鹿奶粉”事件一出,群情汹汹,相关政府及领导人疲于应对。实际上,近年来中国有关部门及其领导人,一直在扮演着救火队的角色。出了毒奶粉,又来毒鸡蛋,再加上层出不穷的矿难、自然灾害,还有各处的群体性事件。这样的救火队眼睁睁看着各处火起,恐怕免不了有无力回天之感。

  应该说,这些事件的发生,一部分确实是政府监管缺失或者渎职甚至腐败造成的,需要加强国家制度建设、惩治渎职和腐败。但公正地说,其中有许多事件实际上是由社会中自然存在的各种风险造成的。风险总是存在的,像食品、矿难、劳资冲突等等,任何一个国家都可能会发生,与国家制度、官员廉洁关系不大。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应对这样的风险?

  就拿“三鹿奶粉”事件来说,如果这事发生在美国,会怎么处理?(1)受害者们在律师帮助下,对“三鹿奶粉”公司提起集团诉讼,要求侵权赔偿。律师们可能还会斟酌,政府监管部门是否有责任,是否提起行政诉讼。(2)“三鹿奶粉”如果在官司中败诉,将负赔偿责任,但像这样的大公司,一般事先都买过产品责任险,因此并不需要支付全部赔偿金而导致公司破产,保险公司会承担全部或者一部份赔偿金(视保险合约设计和责任分配而定)。(3)保险公司在销售保单之时或之后,会对产品质量进行一定的监控,同时通过再保险市场,将“三鹿奶粉”公司的保单分销给众多保险公司,这样在赔偿时由众多保险公司一起支付赔偿金额,共担风险。

  在上述情境下,政府要做什么事?(1)如果在针对监管责任发起的行政诉讼中败诉,承担赔偿责任,并改进监管制度。(2)如果在奶粉事件中有人应负刑事责任,针对此人提起国家公诉。(3)在受害者聚集在奶粉公司周围抗议时,维持好治安,防止矛盾激化。(4)地方或国家领导人发表公开讲话,表示同情和慰问。(5)如果奶粉有出口,进行外交协调。

  比较发现,同样的事件,在这两个国度,政府的角色和功能是相当不一样的。美国政府始终处于相对消极、相对退后的地位,而冲在前方,发挥积极作用的始终是社会机制。这样的社会机制包括:律师团、保险市场、公民团体、社会舆论等等。相比之下,美国政府的领导人就用不着那么疲惫了。

  由此比较可以得到的一个重要启示是,中国的落后,不仅仅是技术和国家制度的落后,还是社会机制的缺失和落后。因此,需要提出的是,在今天中国,有必要提出“第二次现代化”的概念,并应着力于加强第二次现代化的建设。

  第二次现代化当然是与第一次现代化相对而言的。我所谓的第一次现代化,就是1978年以后我们一直提倡的工业、农业、国防、科技甚至政治的现代化。这样的现代化,面对的是物质和制度的落后,其基本特征是以消灭问题为目标,国家在这里承担着积极主动的角色,去消灭落后状态,提升工业、农业、国防、科技和政治等方面的层次。而所谓的第二次现代化指的是社会的现代化,与第一次现代化可以消灭的落后根本不同的是,它所面对的是本质上不能消灭的风险。风险只能在社会中加以控制和分散,永远也不会消失。因此此时重要的已不再是国家制度的建设,而是需要有一系列社会机制的建设,运用社会的力量将风险分散开,不至于由国家或社会的一部分,承担起过大的风险。

  还是以奶粉事件为例。在这里需要建设的社会机制至少有:(1)公民组织机制(集团诉讼所需);(2)律师机制;(3)保险与再保险机制;(4)社会舆论机制。要使得这些机制发挥作用,对中国政府来说需要做的恐怕有如下几方面:(1)侵权法的完善:(2)法院独立审判地位的巩固;(3)律师管理制度的改革;(4)新闻媒体管制的放松。

  也就是说,第二次现代化是要围绕着社会机制的完善、社会力量的增强来进行的,或者说是社会的现代化。社会现代化,需要国家的帮助,但这种帮助在相当大程度上不是要国家“进”,而是要国家“退”,退出对公民组织发展的钳制、退出对法院审判的干预、退出对律师的压制、退出对新闻媒体的卡压。当然,在法律的完善、法官素质提高等方面,仍需国家的积极作用。但这样的积极作用,其目的都是为了社会力量的逐渐强大,使社会机制能应对社会固有的不测风险。

  如果这样的第二次现代化能够成功,我们的政府及政府领导人,就再也不会如此疲惫了。以前有人形容朱镕基有制度性疲惫,现在的领导人何尝不是呢。只是这种制度性疲惫,不仅仅是国家制度的问题,更是社会机制的缺失。

  当然,说第二次现代化,不是说第一次现代化已经成功,而是说应该正视风险这种本质上不能消灭的东西,启动社会机制的现代化来加以合理控制和分散。这样两个现代化得同时进展,才是现代中国成长之路。

注:此随笔小文是受前天在学院听到的一位美国教授的讲座启发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