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丽英 话题 《老百姓诉求为什么这样难?》
发表于 社交圈《社会生活茶社》http://www.chinavalue.net/Group/Topic/16055/ 6:25 2008-11-29
我名胡丽英,安徽黄山人,是网络“一位母亲泣血呼救——谁来为我寻求公正?!”“黄山一位母亲的真情诉说”的实名发帖者。
自从我儿曾祥志在2006年4月25日“黑车”司机暴力抗法案中因公牺牲后,针对休宁县政府官员对善后工作的不讲诚信及相关部门对此案的错误定性、重罪轻判的司法不公,我与丈夫一道踏上了艰难的上访申诉之路。上访的目的很简单,只是要求上级对该案进行复审、重审的公正调查,依法纠正定性错误、重罪轻判的司法不公现象,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但在现实中实现这种合理合法诉求却是难乎其难,四处奔波两年下来都没有结果。究其原因,原来上级收到申诉后的做法都是逐级批转,最后转到被控告单位领导手中,之后打发你的就是一份廖廖数语的答复:“我院认为××号判决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来敷衍塞责、如此了之。
今年6月上旬,我听说我去年写给中央纪委的申诉从北京转到休宁县了,我想这下基于中纪委转办件的威慑效应,能够解决我的诉求问题。其实则不然,县里仍是敷衍了事,先是叫县交通局写了几点与我申诉内容答非所问的“答复”,其次叫县法院来了几人说是“回访”以示对中央纪委转发信访件的重视。这些对于我申诉方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因为矛盾仍然没有化解,也没有解决任何实际问题,其实就是糊弄百姓的障眼法而已。
那天我同前来的休宁县法院负责人公开讲:我们是依法行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对“4.25”案的错误定性、重罪轻判,我们依据法理与案件事实已提出八条申诉理由,你们如以案析理,针对我们申诉理由逐项驳回,使我们心服口服,我们就停诉罢访;如果你们讲不出道理,不能说服我们,那我们将继续向中央纪委、最高检、最高法等部门申诉,直到寻到公平正义为止。
不必讳言,当时我们还义正辞严提出了以下质问:全国其他地区对故意抗法、杀害执法人员案件都重罪重判,为何休宁县重罪轻判?按照法律规定,党政官员不得干扰司法办案,为何休宁县可以违反?案卷中已有证据显示,县交警队存在失职渎职的腐败行为,为什么不依法查究?这是不是官官相护?“黑车”车主拿十多万巨款到休宁县不知去向,是不是用于贿赂“摆平”有关领导了?最高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规定》中对刑事申诉“应当针对申诉理由,依法有理有据地批驳”规定,休宁县法院为何不执行?
就当时我们的严辞质问,在场的县法院负责人未作任何答复,只是推辞说,你们反映的情况“回去向领导汇报”。当时我想在我们申访方明确仍要到中央上访的态度下,他们回去汇报后肯定近期有答复,哪里晓得,到现在已有两个多月了,音讯全无。我的想法太天真了。
民间常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作为申诉方,我们上访也是摆事实、讲道理的。同样,你接诉方也应如此,对我摆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反驳,如果你能以把群众利益当回事,以道理说服我,那我就息诉终结上访。这么简单明了的事,在现实中怎么这么难呢?
党和国家领导人一贯关注民生,视群众利益无小事。胡锦涛总书记今年5月在陕西省汉中市看望群众时握着群众的手说:“我们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人民的事情我们都应该关心。”温家宝总理今年元旦到西安市看望干部群众时,在一户农民家里深情地说道:“老百姓的事情就是国家大事。”
我真是不明白:中央的政策是好的,法规也是健全的,怎么到了基层就不依法、不按中央的政策办了呢?这不是同中央唱对台戏吗?
说实话,从一开始我是相信基层政府、基层司法机关的,但是通过两年多的申诉上访,在看不见也感受不到公平正义的现实下逼我改变了看法。不仅我这样看,就连我的丈夫,曾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做过近三十年执法工作的他也这样认为。总之一句话,我们对市、县级都丧失了信心与希望,在此我向领导仅有一个恳求:在地方公权力有法不依的状况下,根据法律的回避规定与“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的调查者”的基本程序正义原则,由省级以上纪检、司法部门直接将“4.25”案调案进行公正调查,以还法律的公平正义。
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我那为国家献出生命唯一的儿子,答应我这个老百姓的泣血诉求吧!
胡丽英 单位:安徽省黄山市飞峰旅游分公司 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宇隆广场104号
电话:0559-3394493 2113016 邮箱:[email protected]
http://blog.163.com/beyiogm.2006/网易博址
注:请在百度写:“曾祥志被撞死亡”即可看到案件相关内容
拍案惊起,还法律的公平正义--- 读胡丽英话题《老百姓诉求为什么这样难?》而发
既然选择了法治,就应该付出相应的代价
这是一个崇尚法治的时代!唯法是尊是人们的美好追求。如今,依法治国已载入我们的宪法篇章。法,作为正义与公正的化身,开始深入百姓的心中。人们之所以崇法,是因其公平,公正和准确,而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法律执行情况进行判断、认定和处理,其执法活动势必会影响依法治国的程度。
既然司法机关责任如此重大,那么司法公正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成为时代的呼唤。当人们习惯于求助于法律来解决问题的时侯,便是把自己的利益、命运以及对法的信任和对正义的追求毫无保留地寄托在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的确任重而道远。
西方有位哲学家说过:犯罪只是弄脏了河流,而司法不公则污染了水源。在刚刚大力推行法治,逐步孕育和培植社会法制观念的今天,普通民众正以审视的眼光关注着法治的进程,所以任何司法腐败、司法不公都会扼杀刚刚萌发的崇尚法治的时代精神,使社会退回到无序的状态。可以说,司法公正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开端。
俗话说:万恶皆源于“欲”。这里的“欲”就是私欲,是对名利的奢求,对私情的矫枉,对贪欲的放纵,人一旦有“邪欲”,必然走向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邪恶之路,违背了司法人员基本的操守。林则徐有诗云:壁立千仞,无欲则刚。这难道不能成为每一个司法人员的座佑铭吗?
时代不允许倒退,既然选择了法治,就应该付出相应的代价;既然选择了司法工作,就要义无反顾地把毕生的精力奉献给这正义的事业。让我们用青春的热血,荡涤邪恶,驱散阴云,共同撑起司法公正的万里晴天。
我们离司法公正仍十分遥远
司法是权威的第三方按照一定的规则或习惯以和平的方式客观公正的处理相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活动。公正是司法的本质要求,也是其永恒的价值目标。现实中人们用天平来象征司法,老百姓把进行诉讼叫“讨公道”,都是对司法理应公正的最朴素期望。
但我们司法的现实却是十分使人失望的,一位资深法律工作者对笔者说:现今的司法,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可能达成公正,一是双方当事人都较弱,都没有请客送礼、托人找关系;一是双方当事人都较强,都进行了请客送礼,都找了人,且送的钱、找的关系势均力敌。打官司成了打关系已成为尽人皆知的现实。司法已被大面积的异化。事实认定本身的模糊性,法律适用中的大量灰色地带,司法程序自身的隐蔽性都为司法的腐败提供了天然的客观条件;而法官素质的低下(主要是指职业道德,对法律和法治的忠诚度低下),工资待遇不如人意,生活中存在的大量实际困难(比如像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激发的对金钱的强烈需求构成了司法腐败的主观条件。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从体制上确保司法独立,特别是法官独立;从程序上确保司法的透明性、程序的刚性;从经济上确保法官能过上体面的生活(现在法官薪金偏低,其收入与其社会地位差距太大,法官算不上白领,作为一名法官与普通工人无异,法官缺乏尊严)。我们离司法公正仍十分遥远,最终实现公正司法对我们来说仍是任重而道远!
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就是指审判人员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公正,直接关涉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以及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宁。
我们需要司法公正,是因为司法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我们这个社会,行政的调处、领导的平衡或干预,曾经是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形成于旧体制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已被证明无法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的需要。在开放的、由平等主体的交易构成的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只能由一个独立的、中立的、享有公共权力的司法机构来解决,这个机构就是人民法院。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各种纠纷,不论是民事、经济的,还是刑事、行政的,只有依法院的裁判,才得以最终解决。这种裁判借助了公共权力的强制执行而具有其他任何类型的裁判所不具有的权威性。当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当弱者受到强者的欺凌,当社会的良知受到恶势力的践踏,受害人能够寻求的最后一处申张正义的地方就是法院。法院是保护人民权利的最后屏障。司法最终解决纠纷!
我们需要司法公正,是因为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最重要内容。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的法治原则,必须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的规制。而枉法的裁判、不公的裁判,不仅扭曲了是非,混淆了正义与邪恶,而且会造成民众对法律的权威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至蔑视,法律虚无主义的观念由此滋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果将因此而遭受毁灭性的摧残。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我们需要司法公正,是因为公正的司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在现代社会,经济和法律是绝对不可分开的。经济的增长、财富的创造要取决于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律对经济的保障和规制都需要公正的司法来体现。公正的司法不仅使投资者和交易当事人充分享有法定的投资自由和交易自由,而且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司法的充分保障,这就会使人们产生投资信心、置产愿望和创业的动力,经济由此会得到繁荣和发展。
我们需要司法公正,是因为它是社会安定的基础。一方面,司法公正真正能够给予民众切实的安全感,使其对于经由正当途径获取的财富产生合理的期待;对于依法享有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保障充满信心。这样,人们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自由行为,全社会的公正观念亦得以形成和强化。另一方面,司法公正真正能够维护民众对公共权力机构的信任,即使公民的权利受到来自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也可通过公正的行政诉讼,使其遭受侵害的权利得到充分补偿。公民和政府之间的良好关系,也可通过公正的司法而维系。尤其应当看到,当无辜的受害者、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不能通过诉讼讨回正义和公道,很可能导致其对法律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失望甚至绝望,并可能采用合法途径以外的乃至于非法的方式自行解决纠纷,从而危害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所以,在我们这样一个改革的时代,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摩擦的时候,通过司法公正而保持社会安定,尤其重要。
司法公正是人民的真诚企盼。那些秉公执法、刚直不阿、明镜高悬的清官的故事,千百年来曾给予庶民百姓莫大的慰藉,包拯、海瑞这些“青天”,也因此成为人们崇拜的正义的保护神。我们的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法官手中的裁判权来自于人民的授予,如果我们的法官不能够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公正执法,其手中的权力还有什么价值?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个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个法官所作出的每一项公正裁判之中,也贯彻在每一个诉讼活动和环节之内。它既要求诉讼程序的公正,也要求诉讼结果的公正。司法公正的极端重要性,应当使我们的每一个法官意识到自身的使命和职责是何等重要!司法公正是对司法腐败的摒弃,是对司法专横的否定,我们应当公正执法、杜绝腐败,充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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