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费)涨价谁说了算


    大家经常说到“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费”,本律师认为称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费”更为妥当,因为其是为业主服务的,收取的应是服务费。《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就定义得非常科学,叫“物业服务收费”。

    最近有位朋友咨询,其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将其告上法庭,要他支付去年的物业服务费。朋友喊冤称,去年的物业服务费他确实未交,但并不是不愿交,只是物业公司单方擅自提高物业费,物业服务却越搞越差,所以他才没有交。笔者仔细翻阅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其中有一份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议同意物业费最近三年每年每平米递增两毛钱,并另有一份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涨价标准亦是同上。朋友就纳闷了,以前从来未见过这两份材料。如果这两份材料真实,物业费真的要每年每平米涨两毛钱吗?物业费涨价由谁说了算,是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还是业主大会?

    物业服务企业当然不能单方提高物业费。业主大会当然有权决定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那么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提高物业费?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未明确。

    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的《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八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各等级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执行标准可上、下浮动20%。”第十一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买受人(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招投标确定的标准收取。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现在这个问题应该很清楚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委员会无权自作主张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提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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