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不公正 照样要赔钱


    笔者曾在前面的博文里转载了其他媒体的三篇报道,分别是《三套房竟被离奇易主苏州房管局最终成被告》、《儿子骗取公证书卖房父亲状告房管局胜诉》、《房子无端被卖七旬老太状告公证处》;笔者亦在去年代理苏州某银行起诉苏州市相城区公证处,主张损害赔偿,经历一审败诉后,上诉二审成功翻盘,并在本周刚拿到相城区公证处的履行款。

    据笔者对涉及该系列案件的苏州市相城区公证处、苏州各家商业银行初步了解,类似情况的案件苏州共有几十起之多,在公证业、苏州银行业、苏州房地产中介业内引起广泛关注,更有众多地方及中央媒体对此事有过深入报道。甚至促进了相关行业,特别是公证业的深刻反思,促进了行业操作规范的进一步完善。

 该系列案件的始作俑者是某苏州房产中介的一伙人。现对主要事实概括如下:2004年,张三通过各种方式,从亲戚、朋友或同事李四处取得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张三假冒真正房东李四的身份,至苏州市相城区公证处办理委托卖房公证,委托同伙王五办理房屋的出售交易、代收房款、产权过户及办理土地证手续全过程。而相城区公证处却在李四未到场的情况下,出具了委托卖房公证,公证内容为“李四本人到公证处,在我公证员面前亲自在卖房委托书上签字,委托王五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然后王五拿着公证书、房产两证,与同伙马六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将李四的房屋卖于马六,并至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妥两证的变更手续。马六又拿着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两证至银行办理贷款及抵押。当然,真正的房东李四仍旧住在房子里,对自己房屋被卖一事毫不知情。张三、王五、马六一伙人拿到房屋贷款,还了几期月供后便卷款而逃。

 该系列案件的直接受害人是真正的房东及提供贷款的银行。作为房东而言,房子住得好好的,房产局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却莫名其妙变了别人;作为银行而言,巨额贷款无法收回,房屋的抵押权亦无法实现。该系列案件的罪魁祸首当然是张三等人。张三等人涉及刑事犯罪,在这里暂且不讨论。笔者要重点讨论的,是该系列案件所有步骤中有很重要的一环——苏州市相城区公证处出具的委托卖房公证书。如果没有公证书,不可能在真正房东毫不知情时,建立房屋买卖关系,将房屋过户给他人;如果没有公证书,银行就不可能依据房屋买卖关系及房屋抵押,发放贷款。

 《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  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公证的实质就是证明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客观性。该系列案件中的委托卖房公证,就是要证明真正的房东本人在公证处公证员的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委托他人卖房。工作其实很简单,证明李四是李四。而该系列案件中的公证处却很遗憾,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地几十次证明张三是李四。那么,该公证处或公证员在此案件中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呢?

 首先是行政责任。《公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同一公证处的同一公证员几十次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造成苏城二手房市场混乱,大量银行资产被骗流失,情节不可谓不严重。

 其次是刑事责任。按照《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如与张三等人有某种联系,当然是故意犯罪的共犯;即使与张三等人无联系,也属职务过失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是民事责任。《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外,回顾该系列案件中苏州市房产管理局的角色,虽然很多媒体报道中都将真正房东状告房管局作为标题,但是房管局在该案件中亦是受害者。房管局基于对公证书的当然信赖,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其在整个案件的步骤中毫无过错,相反是受害者,其正常房屋行政登记秩序被破坏,国家行政机关的社会公信力降低。当然,法院为其主张正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苏州市房产管理局作为本辖区内的房屋权属登记交易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系履行其法定职责。本案被告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办理了苏州市吴中区西塘南巷43302室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将产权人由李子英、张云侠过户至徐汝彤名下。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在本次房屋权属登记中本无不当,但因当初据以办理产权过户的委托公证书已被撤销,该公证文书自始无效,公证证明的事实自始不存在,因此,被告将苏州市吴中区西塘南巷43302室房屋变更登记至徐汝彤名下也就失去了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被告苏州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认定的事实已不存在,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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