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进路


摘要:伴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公司的社会责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从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概念入手,并在探讨其在我国发展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管理学和法学的角度指出了制度的进路。

 

关键词:公司  社会责任  管理学  法学

 

一、时代背景

 

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全球化进程的加剧,使得公司经济实力越来越强,尤其是跨国公司对产品市场、资本市场、服务市场的操纵与控制日盛一日。以上种种外化于公司的影响深深地根植于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并通过此渗透到政治、科技、教育、文艺等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正如美国学者汉密尔顿R.W.Hamilton)所指出的那样:“这些大型的公司拥有极为广泛的经济权力,它所做出的任何决定,都既是经济的决定,又是社会的决定,都将影响到个人、社团和整个地区。”但同时,伴随着股东中心主义的公司逐利本性的充分展开,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诸如:污染环境,员工歧视,金权政治,伪劣产品,法人犯罪等等现象多有发生。面对这些日益紧张的事实,公司作为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工具的传统理论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社会公众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一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最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于是,“公司的社会责任”浮出水面,越来越清晰地步入我们的视野。

 

二、公司的社会责任概念辨析

 

“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ion Social Responsibility)一词早已有之,美国学者谢尔顿在1924年就提出了这一概念,并引发了著名的多德(Dodd)与伯尔(Berle)的论战。多年来学界对此众说纷纭,并无定论,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2)“乃指营利性的公司,于其决策机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上多数人所希望者后,该营利性公司便应放弃营利之意图,俾符合多数人对该公司之期望。”(3)而美国学者通常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

 

另外,实务界人士也各有自己的不同见解,如:英荷壳牌公司提出“对社会负责不仅涉及对股东负责,还包括对顾客负责(在价格,质量,安全性和环境影响等方面提供有价值的产品和服务),对业务伙伴负责,对社会负责(遵守法令,支持人权,健康,安全和环保)”。

 

上述这些说法尽管存在一些差别,但总的看来,有共通之处:即公司以营利为其生存的目的,且在营利过程中务必处理好公司社会成员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也就是说,公司的社会责任源于公司营利过程中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摩擦的调整,为了保障公司活动过程中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权益,必须给予公司经营活动一定的限制,使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以致公司与利益关系人权益之均衡。

 

三、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作为一个正在建立完善市场机制的发展中国家,更加注重的是公司的经济效益,因此学者们更加关注的是国外那些有利于公司如何赢利的制度设计,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公司侵害利益相关者合法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我们不能只有到了问题严重地不能不治理时才想到公司还有个社会责任问题,重蹈“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老路。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在中国的引进与完善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因此在我国提出公司社会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度,使得我国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认识存在着以下几种偏差:

 

一是企业办社会:这是一个曾困扰我国国企改革的一个大问题,它成为长期以来背在企业身上的一个沉重包袱。在计划经济下,没有真正意义的公司,有的是社会功能齐备的企业。企业与政府职能错位,这是政府社会保障服务功能不健全的必然结果。这也是很多人对公司社会责任抱有天然警惕的根源所在,但是,“企业办社会”和公司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是真正的社会责任无人承担。伴随着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中国的市场体系逐步建立。但同时,由于企业公民意识淡漠,加之法律法规不完善、不配套,使得经济坏的外部性也随着充分显现,侵吞资产、销售劣质商品、损害职工利益、污染破坏环境等逃避社会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小企业的责任困惑: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含义丰富的概念,也易产生歧义。它作为企业追求一种有利于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的义务,在一些地方,却可能成了无法律约束的“强制性负担”,领导出面,要求企业赞助某项公益事业,地方要求必须安置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小企业在初创阶段,不切实际地要求它们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意味着企业的责任成本超出了企业现阶段的承载能力,将压垮这些小企业。另外,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来源于公司强大的经济力量以及由此产生的巨大的社会影响力。所以,通常论及公司的社会责任时,意指已积蓄相当多财富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营利性团体。所以,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应集中指是大型的股份公司。对于那些规模较小的公司,由于其社会影响力不是很大,不太可能对社会上其他群体的利益造成太大的影响,所以笔者认为宜采用诚信原则来调整小公司与其他群体之间的关系。但是,这样又会产生制度的不平等性,这之间的悖论值得学界进一步探讨。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管理学进路

 

在以上论断的基础上,当务之急便是以理论为指导,在充分论证其必要性的基础上,构建改革的制度框架。

 

(一)全球商品链模式的产生。依据现代管理学的理论,公司的历史沿革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生产单位之间的市场直接交易,称为自由资本主义;二是垂直一体化企业,称为管理资本主义,即现代公司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第三种模式:全球商品链Global Commodity Chain)。这一理论是由美国的格里芬教授提出的,其含义是全球不同的企业在由产品的设计、生产和营销等行为组成的价值链中开展合作。原来由一个企业完成生产经营的所有功能,现在由多个企业来完成

 

在这样的条件下,信息的不对称性问题显得尖锐起来,企业间的交易成本陡然增加。而标准为价值链条的生产过程管理提供了便利,用标准作为选择生产供应商的尺度,节省了交易成本,减少了经营风险。因此,非政府组织作为第三方制定和监督的劳动力标准(如SA8000和环境标准(如ISO14000应运而生,它们被统称为社会标准。其基本要求就在于企业要生产“可信赖产品”,要在生产过程中保护生态环境和劳动力。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担负已不仅仅是外部要求,而已经成为其自身的利益诉求。对于中国的公司而言,谋求下级生产者向品牌生产者、甚至标准制定者发展,就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尊重当地居民,爱护环境,热心于福利事业,生产的产品符合可持续发展标准,否则难于在国际市场上发展。近年来,我国的企业因不符社会责任标准,被判以反倾销或被退单的现象时有发生,即是明例。与此相对应,是欧美企业在这方面的“长袖善舞”。1999年,全球100强企业中有一半承诺保护生态环境,并定期提交本企业执行承诺情况的报告。在英国,包括在金融时报股价指数中的最大的100家企业执行社会标准的企业从1996年的3家增加到1999年的28家。在西欧,全球最大的45家企业已经有90%向公众提交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报告。

 

(二)全球化竞争条件下营销方式的需要。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后工业时代下不同产品售前、售中、售后服务都像是如出一辙,消费者难分优劣,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良好的营销战略成为企业战胜对手,立足市场的有效保障。在这一残酷形势下,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即公司社会责任,成为了近年来西方国家企业界日益受到重视的一项营销功能。根据埃文斯和伯格曼的观点,市场营销的最后一项功能是决定如何才能最好地承担公司的社会责任。

 

在欧美发达国家,现在有一种普遍的认识,即一个公司的业绩不仅依赖于市场营销战略,而且也与其非市场营销战略Non-market Strategies)密切相关。它通过获取间接的经济效益,及限制政府和利益集团行为的破坏性后果,或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以达到改善公司营销态势和市场位势的最终目的,可以说是企业市场营销战略的一种有益的补充或代替。因此,如果将其与市场营销战略结合在一起加以运用,无疑会为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承担公司社会责任恰恰是其中一项最为重要的措施,与企业的非市场营销战略密切相关,它作为企业与社会间的社会契约的标准成分而受到普遍重视和提倡。

 

(三)问题与前景

 

1.公司社会责任和效益的间接联系性。虽然,上文充分分析了努力饯行社会责任对于现代企业竞争的好处,但现实中却一般并不为短视的企业领导者们所重视,除非这样做能给企业带来具体的业务好处。因为人们常常难以判定,公司社会责任是否和公司绩效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事实上,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主动性往往能在员工、顾客、股东、非政府组织、以及政府机构等之间导致一些具体而积极的反响。一项在欧洲进行的调查表明,86%的欧洲消费者声称更愿意从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的企业购买产品,89%的受访者表明信任那些对社会真诚显示其所作承诺的公司。布朗(Brown)和达西(Dacin)所做的一项实验反映,如果顾客对某公司参与社会方面已形成负印象,则这种负印象极易延伸到该公司的产品上;相反,如果顾客对某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有积极印象,那么他们对该公司的产品也会有积极的评价。?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活动计划有助于提升员工的生产率和士气,促进员工的团队精神和工作技能。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主动性还有助于在员工和企业之间建立一种稳定的关系。

 

2.引入股东提案制度。“股东提案制度,乃是使股东得籍发行公司征求委托书之说明书,表达其对公司有关问题之意见,并说服公司其他股东采纳相同看法。”插入这一制度的实行,曾经大大改观了美国的股东消极主义,对于社会价值与责任的强化贡献卓著。而对于今日之中国,更有其现实意义。目前我国股份制公司的突出问题在于:众多中小股民持股数量相对太小,影响力十分有限。他们自然而然地仅视自己为单纯的投资者,若不满公司的表现,尤其是对于承担社会责任上的各种行为宁愿脱股转让,也不愿意积极行使权利改变公司的现状。此制度的引进,定会拓展股东与公司的交流平台。当然,或许提案最后并无法获得多数股东的支持,或者提案仅以建设性方法提出,对董事会并无约束力,但其可以凝聚社会共识,直接、间接督促公司落实其社会责任,并可培养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

 

 

 

五、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学进路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学基础

 

1.“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过渡。“个人本位”的思想考虑的是出资人—即公司股东的利益,虽然股东已将自己所有的资产投资到公司里,股东个人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分离,股东的财产转变为公司的财产,股东将自己的所有权转换为股权,但追溯到它的本源,归根结底股东是财产的最终受益者。“个人本位”的思想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它促使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地发展,个人的利益和自由得到绝对的保护,但是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就日益显现出它的弊端。私有权的绝对性只能导致这些问题进一步恶化,所有这些促使人们关注对公司角色的重新定位,人们更多关注的是“社会本位”,这不是说“社会本位”取代了“个人本位”,而是说在考虑“个人本位”的同时,也考虑“社会本位”。人们总是想给予个人最大自由,但这样的立法理念所产生的是更多的矛盾和冲突。人们开始意识到自身自由的保护与实现的方法之一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因为对某个人的限制,就是对除这个人之外的个体的宽限,这样“社会本位“的理念就产生了。法学理念的变化最终导致公司社会责任的形成。

 

2.公司与社会的二元互动。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公司是构成这个有机整体的单元。从二者的联系看,公司不能离开社会而孤立地存在,社会的发展也要依赖于公司的发展壮大,二者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又同时受到各自发展规律的制约;其次,公司作为社会的一种组织,其利益具有独立性,而社会利益则具有共益性,公司发展的目标在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社会发展目标则在于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增加,公司作为社会的一个层次,就要求公司的利益要受到社会利益的约束,公司的目标要服从于社会利益的目标,公司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也是题中应有之义了。

 

(二)法律制度的展望

 

从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承担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了国际市场发展的趋势,那么此时法律对于后发国家的作用就突显出来了。即制定一套相应的法律规则,真正使得践行社会责任的公司能够受益,而不负责任的公司接受相应的惩罚,从而引导企业的行为,加速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进程。

 

诺斯等人的制度变迁理论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他将制度变迁定义为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目标模式)替代原有制度(起点模式)的转换过程。作为一种过程,诺斯还认为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的性质。所谓路径依赖,就是己有的初始制度对制度变迁过程的某种惯性影响。因此,外部型的法律制度变革就要消除中国公司原有经营管理制度对其产生的惯性影响,使之在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引导下(国家立法)发生自身的诱导性制度变迁(内部的改革)。笔者就此列出自认为较为合理的立法框架与思路,以供大家参考:

 

首先,横向来看,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不同,法律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提倡性规范,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对不同的法律理念进行甄别。提倡性规范,是指鼓励、提倡人们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它表明了国家的价值导向,具有宣示性意义,但并不以法律具体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一层次是对于难于以实质性规范落实的社会责任的原则以及其他目前还不适合具体规定的条款(如相关利益人条款等)。而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是一个对立的范畴,它们分别规定公司主体应当为与不为某种行为的义务和做与不做某种行为的权利。?和法律规范的适用表现为对于公司坏的外部性,诸如:环境污染、偷逃税、伪劣产品等,必须加以严格的强行禁止,并违反后严厉的法律责任,使得外部成本充分内部化。而对于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展开,则应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尽量借助调整市场来调整企业。

 

其次,横向来看,《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制度的根本法之地位不应动摇,当务之急是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写入公司法的宗旨与目的之中,确立公司发展利益与责任并重的二维结构。其次,在公司法中单列一章,?对于公司的社会责任定义、种类、其他利害人的宣示性条款、国际社会标准的适用、股东或其他关系人对公司经营者违反社会责任的申辩之途径(如“股东代理书”)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不过,《公司法》的规定应宏观不必过于具体,要为公司内部制度变化指引方向并留下空间。当然,在《公司法》搭建的制度平台上,辅以《环保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相关规定,形成一股制度的合力。另外,国家有关部委要充分注意到国际上公司社会责任标准的新发展,及时修改行业规章,使得国内企业能够早作好应对挑战的准备。

 

另外,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诉权保护也是立法的重点之一,即如果董事会在进行经营决策时,根本没有考虑非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或者考虑得不够充分以致做出了对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利的决策,其他利害关系人该怎样寻求救济?笔者建议,对于这一问题,应仿效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于公司有相关利益的其他人进行救济。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及实现其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诉讼的制度,其根源于公司对股东所负的信托义务。同样,如果将要求董事、经理等公司决策层在经营决策时考虑社会责任视为董事的法定义务,其他群体获得相关的考虑为其法定权利,其他群体提出代表诉讼,也是基于公司违反对其他群体所负有的信任义务。

 

当然,承前所述,我国的许多公司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成长发展起来的,一方面承担着大量的本应属于政府或社会的责任,而另一方面,对它本应负担的社会责任却没有很好地负担起来。因此,要避免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运动蜕变成“企业办社会”的重演,也要避免政府及有关部门以此为由重又向公司开乱收费、乱摊派之风。

 

总之,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建构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工程,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制度环境下中国企业的良性发展与不断壮大有赖于包括政府、学界、企业界以及社会公众的共识与努力。

 



据美国华盛顿政策研究所在1996年发表的报告《经济二百强:全球公司经济力量的崛起》描述: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一百强中,51个是公司,国家只占49个。而全球公司二百强的销售总额占全世界经济活动的1/4强。转引自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 Nutshell, 3rdEd. West Publishing Co. 1991, p. 9.

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95-296页。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

See e.g. David EngelAn Approach to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32 Stanford L. Rev. 1. 12,(1978);Grandestsupra note 26at 819 .转引自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

笔者认为,公司所应履行的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为消费者提供丰富、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广大消费者不同的需求,并维护消费者权益;重视对公司雇员劳动权的保护;同其他竞争者公平竞争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社区关系,促进社区发展;关心和赞助慈善事业;促进市场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SA8000标准由9个要素组成:童工(Child labor);强迫性劳工(Forced labor);健康与安全(Health&Safety);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Right to collective Bargaining);差别待遇(Discrimination);惩戒性措施(Disciplinary Practices);工作时间(working Hours);报酬(Compensation);管理体系(Management Systems)

ISO14000系列标准旨在为全球工商业提供一套有效的建立、改善并维持环境管理体系的方法和框架。到20016月底,全球通过ISO14001认证的企业为30181家,而我国已获认证企业仅为836家。

资料来源于企业社会责任网:http://www.bsr.org

杨雪莲 刘小平:《整合营销战略与 CSR—当代全球营销战略发展的新趋势》,《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月,第1期。

         

?Tom J.Brown, Peter A.Dacin: The Company and The product: Corporate Associations and Consumer Product Responses, Journal of Marketing, Jan 97,Vol.61 Issue 1,p.68.

?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3-284页。

?其实,在现行《公司法》中,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有所体现的,参见《公司法》第一条、第十四条第1款、第十五条第1款、第十六条第1款及第2款,但是过于散乱且不成系统。

?其他利害关系人理论的核心内容为:要求经营者在决策时,得(或应)考虑股东以外其他人(员工、消费者、债权人、供货商甚至社区发展与慈善事业)的利益。截止1991年底,美国已有29个州相继颁布了程度不同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