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全国人大调研农民宅基地情况并进行相关的制度设计


今年1月以来,中央政府态度严历,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再次强调不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据悉国土资源部也将就小产权房出台相应政策。这也反应出我国小产权房矛盾已经尖锐的现实!
什么是小产权房?对小产权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解释,目前面临整治的小产权房,指的是下面的第三种。第一种解释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第二种解释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我们现在所说的小产权房是这样的第三种解释。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在这里展开讨论的小产权房,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

小产权房成为矛盾焦点,引致因素有如下几个:

其一,国家13亿人口吃饭是大事,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确保18亿亩耕地保护。

其二,大量在农村购买小产权房或者占用农地搞非农建设业主的权益没有保障,会造成对社会的谐稳定的风险。“小产权”实际上是“没产权”,遇到集体征地、政府规划、亲属继承、过户转让,“小产权”不能得到法律保障。

其三,房价高企,一些城镇居民买不起商品房,这促使他们到农村去购买小产权房。

其四,目前农村空闲住宅空闲宅基地多,建设用地合理开发的潜力很大,农村的闲置农民房大约可占到农民房总量的三分之一,国家也规定应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和补助,也就是说,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只能在农村集体范围下租赁转让,“城里人”不能到农村买房。

其五,农民的基本权益问题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很好的关注,农民仍然没有自己的财产处置权,耕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但谈判的位置很弱。如果地方政府来征地的话,利用国家行政的权力用很廉价格获得土地,然后拍卖转作非农业用途,在整个土地的增值收益中,农民也就得10%,本来应该大部归农民所有的,现在是一小部分给了农民。

从上述这五条中,我们是不是可以把小产权问题看得更清晰些呢,这这首先是一个从宏观层面上严防死守18亿亩的大战略问题,这个战略可以是说是国计民生的大战略问题。保护耕地是反对小产权房的最大理由,可是2003年以来占用耕地的数字剧攀升,在很大程度上是地方政府以低廉价格征地,以此招商引资,以土地出让金的收入的过来再大搞基基础设施建设,再做抵押贷款融资,也就是说农田被占用的最大责任者不是城市居民,也不是农民,正是地方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至少建在农用耕地上的小产权房有多不我不得而知,但这是“小巫”。

“小巫”当然了该禁,那么农民能不能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开发小产权房呢?这就是我在本文所说的小产权房存废的细节问题。

问题的根由,还是城乡二元的土地所有制结构上,是一个改革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个大问题,我不准备在此多说,只是与各位思量一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要流转,农地要严格保护,那么农民的宅基地呢?宪法和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可是,如果农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开发小产权房----住房,供城镇居民购买的住房,是不是合理合法呢?说白了,这是这样的一个问题,农民的住宅是公宅还是私人财产?如果属于个人,为什么不能出卖?如果房子的宅基地是集体的,房子为什么不能转让?禁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实质上侵犯了农民的财产所有权,堵塞了农民筹措资金扩大经营的道路,阻碍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房地产市场为什么会形成小产权房的供需两旺,这里有房地市场价格扭曲,房价过高,很多城市居民承受不起,买不起房,从农民自身的利益看,把剩余的宅基地和满足需要之处的宅基地转让出来出来出租出让,这也是合理的,这也是农民的最大收益。

存废小产权房,细节上牵涉着土地制度的改革。这个改革的试验田突破口,可以选择在农民的宅基地上,建议全国人大对此展调研进行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