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提交N多资料必要么?
我国金融机构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对个人购房消费提供贷款,发展到今天已经走过了近20个年头,但是这项业务的发展过程对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和改善人们生活居住条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2003年8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已经明确将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将房地产业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的地位,金融行业对此做出的贡献可谓是功不可没。
笔者个人认为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个人购房商业贷款经过以下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贷款谨慎阶段:1997年以前,在这一阶段里,很多有意购房的消费者谨慎使用银行商业贷款,贷款额度较低,一般不超过30万元的限度;第二阶段为贷款促进阶段,1997年至2003年,在这一阶段内爆发了亚洲金融危机,国家为了保持GDP的增长,为促进国内消费,国家多次采取降低人民币存、贷款的利率,这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低下调至5年期贷款利率为4.12%,下调比例超过60%,极大的促进了国民的消费热情,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出现跨越式增长;第三个阶段为畸形发展期,2003至2005年,在这短短两年的时间内,国内个人消费贷款出现了“井喷”现象,各家银行争相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个人购房消费贷款,个别商业银行竟然出现贷款余额不足,需要到同行去拆借的境界,个别城市的某个房地产项目竟然同时有10余家金融机构同时提供购房消费贷款,并出现不正当竞争的局面;第四个阶段为理性引导期,2006年以后随着国家对个人消费贷款利率的调整和股市的好转,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正确引导消费的文件,逐步改变了消费者的消费和投资理念,消费者逐步认识到使用商业贷款的风险性,使得绝大部分消费者开始理性选择商业消费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手续繁琐,有较大的改善余地。现在绝大部分金融机构在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时都不约而同的要求贷款申请人尽可能多地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并要求尽可能多的填写贷款资料。以某几家国有商业银行为例,消费者使用个人消费贷款需要向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有身份证(夫妻双方)、户口簿(夫妻双方)、婚姻证明、照片、其他资产证明(若干)、收入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首付款发票和购房合同等;需要填写的资料包括借款申请表、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开立账户凭条、划扣款委托书、查询信用记录委托书、抵押承诺书、委托办理抵押的授权书和各类声明书(若干)等,多达20余项。如此繁琐的手续。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消费者在贷款发放之后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金融机构时,可以凭上述资料作为证据材料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贷款合同,全部归还贷款本息。
银行起诉需要向法院提交的必要证据材料。根据《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借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约定应当通过借款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笔者作为金融机构的代理人结合代理金融机构处理不良资产处置的经验认为,法院在审理这类借款合同纠纷时,金融机构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需要将借款人申请贷款所提交的全部资料都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只要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和借款人违约的证据即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包括身份证、首付款发票、购房合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和金融机构放款凭证即可,其他资料不是必要证据可以不向法院提交。根据法院审理的需要,还需要向法院提交借款人违约的证据,这类证据一般只要金融机构向法院提交借款人的还款纪录就足以证明借款人的违约情况。其他诸如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照片、其他资产证明、收入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借款申请表、开立账户凭条、划扣款委托书、查询信用记录委托书、抵押承诺书、委托办理抵押的授权书和各类声明书等一概不需要向法院提交,笔者所谓不需要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中,不等于向法院提交上述材料作为审理的证据在审理过程中不予采纳,如果金融机构认为需要向法院提交这些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材料向法院提交。这样做的结果是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包括资料复印费用的增加和庭审过程的无效延长。
简化贷款资料的必要性。随着各种金融产品品种的增加,消费者选择消费方式也随之发生着变化,金融机构在发展个人消费贷款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市场的发展和变化,对贷款手续应当尽量简化。众所周知,金融机构在消费者贷款时之所以要求消费者尽可能多的提交各人全部资料和个人全部资产情况,其实质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消费者在贷款期间发生违约,不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还款义务,便于金融机构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合同,收回全部剩余本金和利息。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和容易了解到,金融机构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合同,收回全部剩余本金和利息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资料,其他资料完全可以不作为证据向法院出示,就可以达到诉讼的目的,作为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所要求借款人提交和填写的其他资料还有多大用途呢?我国是一个能源极度匮乏的国家,提倡节约是政府一贯的主张。试想,如果金融机构都能做到在贷款的过程中,预先考虑到不良资产处置的后果,是否还要要求贷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交如此繁琐的资料。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有担保物的,应当先以担保物作为了同履行的担保,不足部分,可以向债务人继续追偿;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负债权债务均为夫妻共同的债权债务。因此即使金融机构在贷款的过程中,要求借款人的配偶承担连带还款义务的承诺属于多余的约定,即使没有这方面的约定,该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依法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解决方法可以另辟蹊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如果条件成就合同生效。金融机构可以和借款人约定,如果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经双方协商,双方共同委托或授权金融机构委托一家有质资的拍卖机构直接拍卖其抵押物,以拍卖所得优先偿还金融机构生于贷款的本息,这种方式对双方都可以节约许多人力和财力的损失,是一种双赢的举措,不妨作为今后金融机构在贷款过程中选择使用的一种方法。
以上拙见是笔者根据近10年来代理金融机构办理个人消费贷款和代理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总结的一点个人意见和看法,不代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足之处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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