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次会议实质上是一次执行动员会,并不是一次改革会或调控会
如果要说这次会议有什么新意的话,那就是这是一次大规模的执行动员令。
这次会议的中心任务就是要把国务院24号文(《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落实好。从这个意义上,本次会议是高规格的。但也可以理解为,中央政府出于对地方政府落实工作问题上信心不足,如果政令畅通的话,也不需要把地方主管住房的官员归拢到北京来“做工作”了。因为正是地方政府没有在廉租房上做好工作,现在才亟需要补课。24号文就是补课。
而关于市场调控,也基本上是对24号文的重述,同时重提全面贯彻国办发[2005]26号文件和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有效供给,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会议重申,城市新开工住房建设中,套型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必须达到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不得低于70%。
至于一些媒体上暴出来的接下来会有一系列新的政策出台,预期新的调控政策出台,其实这些政策都将是24号文的细化和落实。实质性的调控动向并不会有。
二、1998年23号文的正确性和高屋建瓴毋庸质疑
许多人把此次全国住房工作会议与1998年的23号文相提并论,这是一个最大的误解,同时对中国住房制度改革来说,也是有害的。
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其结果就不用我们再进行回忆了,福利分房不仅无效率,对于所有公民来说,也是最大的不公(令人奇怪的是,现在还有不少人怀念,实在是对历史的不了解所至!)
1998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颁布,其意义在于停止了福利分房,在制度上建立市场化住房体制。这是与市场化改革路径一致的、匹配的。其后,国民的住房问题是优化了,而不是恶化了。
奇怪的是,今年24号出台以后,提出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于是乎,大家都以为这是对23号文的矫正,好像23号文真错了。
23号文真没有考虑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吗?绝对不是。
23号文在第三条中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接下来在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到“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因此说,24号文在本质上并没有突破23号文精神。
那么问题出在什么地方了呢?出在执行上。在其后近十年的发展中,政府在廉租房的供应上基本上无所作为;而在经济适用房的供应上,则出现了让老百姓深恶痛绝的腐败和失控。
老百姓没有享受到23号文在执行上实惠。
三、24号文实质上在住房保障覆盖面上是缩小了而非扩大
在24号文出台后,市场上立即反映出了中产阶层不满意的情绪。
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24号文相比23号文来说,与市场上的解读与反应恰恰相反,新政策的住房保障覆盖面实质上是缩小而不是扩大。
在23号文中对不同收入群体的住房供应体系中,最低收入家庭由廉租房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由经济适用房来解决;高收入家庭由商品房来解决。
但到了24号文成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解决,那么接下来,还有哪些群体呢?还有低收入家庭但不能被列入住房困难的家庭;中等收入(也包括23号文的中低收入家庭);高收入家庭。也就是说,24号文相对于23号文,再次排斥了两个低收入群体,即低收入但不被列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和23号中的中低收入家庭。
按照1998年23号文精神,中低收入家庭由经济适用房来解决。那么,从1998年的国情来看是什么样子呢?保守一点,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也一定是在80%以上的,那就意味着市场上的经济适用房供应量也应占80%的,可是,近十年来的住房市场发展,由于地方政府出于土地出让金的追求,根本不愿在经济适用房用地上贯彻中央精神,也就是在近些年来的执行上出了问题,还出现了经济适用房供应上的严重失职和腐败,即经济适用房的超大面积、倒号、高收入阶层挤占等一系列问题。
完全可以说,如果我们不折不扣地执行了1998年23号文的话,今天的住房问题也就不会如此之尖锐,市场调控也不会如此无奈。
四、房市调控任务比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更严峻
24号文已进入实施阶段,我们即使对城市政府的落实工作预期没有什么改变的话,事实上,城市政府工作量也大大缩小了。因为,具体标准由政府自己落实。如果担心完不成任务,只要事先把标准提高一点就可以把相当多的家庭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内。而且,再也不用考虑扩大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量了,理论上说廉租房就可以解决住房困难问题,而不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水平普遍提高问题。
24号文政令既出,短时间内来看,我们也不会预期它会进一步创新,能把现任务落实好就不错了。
但是,广大的低收入家庭、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如何解决?如果完全由商品房供应来解决的话,房市调控的任务比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列严峻。因为,从人口比例、家庭比例来看,低收入家庭(但未被列入住房困难家庭)与中等收入家庭的比例将房市中的绝大部分。而目前高企的房价虽然是市场价格,但绝对不是合意的价格,不是中低收入家庭所能承受的价格。
如果接下来的几年之内,房价继续高涨、如果物价也持续上涨,而且二者的涨幅大大超过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增长水平,那么,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一个比当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严重100倍的问题!
因此,当下也是解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严峻时刻!
五、回到1998!
解决城市住房问题,最好的办法是执行好23号文,我们需要的是扩大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让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零地价的政策实惠,政府不要在土地上向中低收入收租(从公共政策和法的公正性来讲,社会主义公有制下所有城市居民都有权享受一套无须向政府付出土地租金的住房),这样等同于政府在住房问题上一次性向市民赠送财富达到房价的三分之一以上。如此政策,也符合藏富于民、民富国强、社会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民主与经济之道!